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32958183 上传时间:2020-05-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35.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本案已于供水总公司第 X 届第 X 次职代会审议通过)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 0 厂等 41 户 企业破产项目 的通知(8 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 处理好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 59 号、 国发1997 10 号文件、关于 XX 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 毕署办通140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

2、障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 XX 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 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 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做到

3、改革力度、 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 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 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 维护职工合法

4、权益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供水总公司的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在企业关闭破产时, 与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收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到其所需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四

5、)鼓励自谋职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五)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破产企业人员的界定和人员状况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依法对用工进行清理。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 安置标准按照XX 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 XX 地区

6、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140号 文件精神执行。 (二)供水总公司的人员状况 1截止 年 9 月 30日,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 246 人。 其中,固定工 127 人, 合同制职工 63 人, 退休人员 56 人。 2 截止 年 4 月 30 日 ,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 7 人。 四、 企业职工的安置 ( 一) 职工提前退休 1 根据毕署办通140 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职工执行提前 5 年( 男 55 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50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45 周岁。 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 下同) 退休政策。 计算退休

7、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为准。 2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 , 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等, 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黔劳社厅2006 20 号) 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提前退休人员 退休, 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 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发。 3 提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 部分执行。 ( 二) 一次性安置人员 的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时, 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性安置条件的, 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 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8、 根据毕署办通140 号文件的规定, 按每年工龄 180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安置费, 解除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 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报后,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 1800 元 年 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 “工龄” 是指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 为准, 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下同。 2 选择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 本人平均工资为准( 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

9、置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 本人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工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 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 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 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 自 谋职业的, 按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人员 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 的医疗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 县现行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 三) 过渡性人员

10、的安置 1 过渡性人员 的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140 号文件规定, 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以下两种人员 作过渡性安置: ( 1) 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含 5 年) 的( 男 50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45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40 周岁), 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国有企业职工; ( 2) 从事特殊工种( 井下、 高温、 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 并达到规定年限, 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 年龄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 含 10 年) 的( 即男

11、45 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40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35 周岁) 职工。 2. 过渡性安置的人员 进入 XX 市利群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过渡性安置的人员 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 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基本生活费。过渡性安置人员 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 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为455 元)。 3 在过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黔劳社厅

12、2006 20 号) 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4 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 都应当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定过渡性安置协议。 ( 四) 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的安置 1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 办理退休手续, 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按受伤时的相关政策规定, 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4 个

13、月 的本人工资。 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 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同时按照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 12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8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6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 以 XX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 数计算, 七级不得超过 24 个月 , 八级不得超

14、过 18 个月 , 九级不得超过 8 个月 , 十级不得超过 4个月 。 3 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 职业病) 复发医疗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 省和毕署办通2007 129 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有关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的其他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办法 和XX 地区实施意见 的规定执行。 ( 五) 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 1 企业破产终结前,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日 常管理工作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 2 根据毕署办通140 号文件, 本次企业破产关闭时供水总公司退

15、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内的养老保险费, 按法院宣告破产时 XX 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 28%的缴费比例计算预留 5 年, 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 含土地) 变现资金予以支付, 资产( 含土地) 变现不足以支付时, 其缺口 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 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 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费、 工伤( 职业病) 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退休人员 及过渡性安置人员 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 按毕署办通2007 129 号文件和毕署专议2007 118 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4 离休人员 单独统筹医疗费, 原由财政承担部分, 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 原由企业承担部分, 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 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 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 10 年预留, 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5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 、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费、 工伤 ( 职业病) 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 及过渡性安置人员 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 根据供水总公司的实际情况 , 该厂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 外养老金只计发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