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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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 业 银 行 文 件兴银2010487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通知各分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提高产品市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人民币担保的业务风险,现将重新修订的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反馈,联系人:郑卫文,联系电话:(IP) 0591-(直线)。 附件:人民币担保新旧条款对照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司业务 人民币担保业务 通知 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

2、金融部、小企业部,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组,存档。 兴业银行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人民币担保业务,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丰富和完善本行的担保业务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本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等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本行代为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

3、人民币担保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类型可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一)融资类担保是指本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借款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及其他融资类担保;(二)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本行为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和关税担保等);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和其他非融资类担保。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办理条件第六条 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4、)申请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申请人具有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四)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反担保;(五)符合本行信用业务对申请人的其他基本要求。第七条 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主合同的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合同条款完备,偿付条件必须明确合理;(三)担保业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三章 业务要素第八条 保函的文本要素应包括如下:(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二)申请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三)担保项目主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及其主要内容;(四)保函的金额

5、;(五)保函有效期限;(六)支付条件;(七)失效的条款和条件。第九条 保函的条款要求(一)保函的条款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的有关条款一致;(三)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明确;(四)保函必须有明确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或以单据或文件可确定的生效或失效事件;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并注明担保到期后自动失效。(五)对于随主合同执行而逐渐减少的保函应有金额递减条款;(六)保函的支付条款明确清晰,应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限等要素;(七)保函文本不得有可转让条款,如若确因项目需要,仅允许开立指名受益人的转让保函。第四章 反

6、担保第十条 办理担保业务,一般应提供反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可为保证金、第三方保证和抵(质)押等形式。第十一条 反担保规定(一)反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反担保的责任条款需要与本行所出具保函条款的内容相一致,且能覆盖保函的责任条款;(二)反担保的期限应长于本行所出具保函的效期;(三)反担保为缴交保证金的,应实行保证金专户管理,并且是逐笔对应,不得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前支取保证金;(四)反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需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之后;(五)反担保为抵(质)押的,抵质押合同的解除之日应在本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之后;(六)在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原则上以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有实力

7、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反担保,必要时追加地方政府出具的安慰函(或确认书)作为反担保。第五章 业务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开立保函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必须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本行授权、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申请人在本行办理开立保函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1);(二) 被担保的主合同或意向书;(三) 保函文本(未能使用本行提供的保函示范文本的);(四) 本行信用业务规定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业务调查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行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9】768号)要求,完成开立保函的授信前调查。第十五条

8、 保函文本送审及条款审查经办机构根据关于规范本行担保业务中保函等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兴银2002291号)及兴业银行法律审查工作规定(兴银200921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年业务授权书,对保函文本进行法律性审查。 授信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根据本行授权管理规定上报有权审批人员审批。第十六条 法律文件的签订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必须根据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出具的保函法律审查意见通知书,首先对保函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然后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第十七条 放款部门审核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放款部门对相关的抵质押手续凭证等进行核实,登记入库。第十八条 保

9、函文本的签发(一)经办机构在放款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签发保函并收取手续费。(二)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交受益人;副本三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经办机构作会计凭证附件,一份由经办机构随送审材料一同留档。第六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保函登记簿,及时对保函开立和注销办理登记,同时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办法(2009年12月修订)(兴银【2009】799号)的规定要求做好保函开立后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保函的修改保函签发后,如需修改保函内容,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和保函修改申请书

10、(附件2),并退还保函正本。若需要修改保函重要要素,应由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进行审查,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注销原保函,换开新保函。保函的换开应比照业务办理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保函责任的履行(一)在担保有效期内,经办机构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通知及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材料等符合保函约定的书面材料后,应与被担保人、受益人核实,鉴别真伪,并于查证属实且收回保函正本后向受益人付款。(二)经办机构在对外偿付后,即可按约定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从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中扣款,不足部分,应按开立保函协议书的约定转为被担保人项下的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及时向被担保人或第

11、三方保证人追索,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第二十三条 保函的注销保函的注销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收回保函正本,在保函正本上注明“本保函已注销,现退还你行”字样并经受益人盖章确认。二、若无法收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未能按本行要求签注的,(一)对于直接使用本行保函示范文本的,或者保函有明确的受益人、金额和有效期的,且在保函中明确约定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本行的担保责任解除的,申请人应提交保函注销申请书(附件3),分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对保函进行审核,经保函业务有权审批人同意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二)对于保函无明确有效期,或者有明确的有效期但在保函中未明确约定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本行的担保责任解除的,或未明确

12、约定任何索赔需在保函的有效期内向本行提出、否则本行将不承担责任的表述的,或有其他未明确解除本行担保责任事项的表述的,申请人应提交保函注销申请书(附件3),经办机构对此类保函应特别审慎,应对受益人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分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对保函进行审核,经保函业务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保函业务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办机构应按兴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建档保管。第七章 费用计收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在出具保函前,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担保手续费。具体收费额度应在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书中订明。一、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视风险情况,按照担保金额的010一次计收担

13、保手续费;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担保,根据风险程度及期限长短,按每季实际担保余额的03计收担保手续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协商分次收取;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书,但申请人因故放弃开立保函要求的,经办机构可向申请人收取500元的承诺费。第二十七条 修改保函,按从新开立的保函调整收费,并可向申请人收取500元修改费。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兴业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2、保函修改申请书附件3、保函注销申请书附件4、流程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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