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5-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ss2014.4.1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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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教师 陈淑嫱Email beryl shz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保险利益的起源 英国早在1745年的 海商法 中就规定 没有可保利益的 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 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1774年的 人寿保险法 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 该法规定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合同无效 1906年的 海上保险法 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 我国 保险法 第12条也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

2、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又称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是指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 是指依照法律 法规 有效合同等取得对标的的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或对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 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或得到的经济利益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有两层含义 1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3、2 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法 基本原则之一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 合法利益 这个要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 否则 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事故发生时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人身保险 投保人 我国 受益人 二

4、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 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 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 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不法利益 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 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任何人对贪污 盗窃 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 均无可保利益 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 虽然签定了合同 但合同一律无效 EG 盗窃 走私 二 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2 必须是确定或能够实现的利益 确定

5、利益 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现有利益EG 使用的汽车所谓 能够实现 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 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 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 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 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期待利益EG 预期租金 二 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3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财产 人身区别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 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 便无法计算 如所有权 债权 担保物权等 还有精神创伤 政治打击等 难以用货币衡量 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案例5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

6、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批珠宝被盗 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查明 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 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 属于走私 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 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 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注意 既要有经济利益的预期 又要有合法的利益关系 如某人每天需要经过武汉长江大桥上下班 如果大桥不能通行 则他会遭受损失 因为他要乘船绕行 既费时间又增加费用 但他对大桥没有 法定关系 因此并不具备可保利益 思考 被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 能有效防止赌博赌博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经济利益的行为 保险是

7、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 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束缚 允许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并可能成为受益人 保险就完全可能成为以小的损失 保险费 换取较大经济利益的赌博行为 保险利益的存在成为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 能有效地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 可以减少道德风险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利害关系的制约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标的损失就是投保或被保险人的损失 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损人利己的行为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正常情况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到的仅仅是其损失的经济补偿 而非额外经济利益 所以 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但如果允

8、许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并可成为受益人 就易出现投保人为了获取赔偿而任意投保 或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或保险事故发生后 不采取积极施救措施 任其标的损失扩大等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 保险利益的设定 能有效地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3 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补偿最高金额以利益为限的原则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标的损失而引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因此 保险赔偿只能以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一些标的利益是共有利益 当其发生损毁时 并非所有共有利益人都能得到保险赔偿 例如 一幢居民楼价值200万元 有10个房主人 每个房主人拥

9、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 其中有5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房屋财产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保险事故致居民楼全损 得到保险赔偿的只能是投保保险的5人 每人活得20万元赔付 共计100万元 补充 保险人应尽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存在为法律所要求的可保利益和取得生命被保险人的同意负有恪尽职守的法律义务 1957年判例 投保人和受益人是一名医院护士 她为两岁的外甥女投保了人寿保险 一天下午 她到这个孩子家给孩子喝了一杯饮料 孩子不到晚上就死了 警方调查发现杯子里有毒 且孩子的衣服与护士的衣服都有同一种毒物 护士被起诉并判犯有谋杀罪 审判过程中发现 护士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小孩投保了三份总保额达

10、65000英镑的人寿保险 三份保单均没有经过孩子父母的同意 于是孩子父母起诉保险人 认为其有义务恪尽职守 不出具寿险保单对被保险人生命延续不具有可保利益的益人 而正是 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陪审团认为 出具保单是导致谋杀孩子的近因 保险人应赔偿孩子父母75000英镑 四 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EG 车辆租赁合同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EG 旅馆对住客行李债权人对抵押 留置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EG 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 二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EG 电影院 商场 公众责任保险 各类专业人员EG

11、 医生 律师 会计 职业责任保险 制造商 销售商EG 化妆品不合格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对雇员EG 雇主过失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三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EG 出口信用保险义务人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 即保证保险 EG 履约保证保险 四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 第31条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 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 保险法 规定 投保人对其配偶 子女 父母以及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除以上人外 保险法 还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

12、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G 合伙人 债权债务人 情侣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 区别 一 来源不同 二 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保险法 第12条 三 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保险法 第55条 财险 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 承运权 保管权 抵押权等 人身险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财险 投保时 出险时 特别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 人身险 特别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 财险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 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国外法律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范围 1 本人对自己2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之间 通常都把配偶之间和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列入这

13、一范围 3 被抚养人对抚养人4 债权人对债务人5 本人对为自己管理财产或利益的人 业主对公司企业如总经理 财务主管等高级职员 英国人哈斯和母亲居住一起 母亲平日为其料理家务 哈斯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 他应该准备一笔丧葬费 在母亲一旦病故后为安葬其母亲所用 于是 出于为获得这笔费用补偿的目的 他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寿险 补充阅读 合同订立后不久 波尔人寿就了解了哈斯为其母亲购买这份寿险的目的 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 哈斯认为人寿保险公司解约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 就此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法律规定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但未规定必须赡养年老的

14、父母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母亲必须为儿子料理家务 也没有规定儿子必须在母亲死亡之后支付丧葬费 所以哈斯与其母亲之间的这一关系并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即不存在 切实的利益 法院判保险公司胜诉 可保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 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 利益主义原则 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 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 2 同意主义原则 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 3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

15、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 补充阅读 1982年一个名叫马丁 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苏共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 名叫 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 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 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保险事件发生 承保人将支付鲁滨逊22000英镑 而作为这位出版商则向承保人缴纳470

16、0英镑的保险费 五 保险利益的转移 消灭 适用时限 一 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 保险利益的消灭 三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 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 对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利益 如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利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享有 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 其保险利益的承认与否视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定 一 保险利益的转移 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 通常都规定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 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破产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破产 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 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合同期满 二 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将随着保险利益的载体 标的的消失而消失 保险法 明确规定 不具保险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所以保险合同效力也将随着保险利益的消失而消失 但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另有规定 二 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 将随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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