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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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经管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提高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 是指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生物质能和电力 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 通过加工 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 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经管 采取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

2、理以及 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降低消耗 减少损失和污染物 排放 制止浪费 有效 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 年度计划 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 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 学 海 无 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

3、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限制发展高耗能 高污染行业 发展节 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企业 结构 产品结构和 推动企业降低和单位产品能耗 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改进能源的开发 加工 转换 输送 储存和供应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 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 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 示范和推广 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 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 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

4、当宣传节能法律 法规和政策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经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经管工作 并接受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经管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经管工作 并接 受同级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经管节能经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部署 协调 监督 检查 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5、加强对 节能法律 法规和节能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经管职责不得向监督经管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学 海 无 涯 国务院规范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规 范 行业规范 建立健全节能规范体系 国务院规范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 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规范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规范 行业规范的企业节能规范 省 自治区 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规范 行业规范的地方节能规范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

6、行业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 范或者行业规范的地方建筑节能规范 并报国务院规范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规范的工程 依 法负责工程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 的 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 的用能产品 设备 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经

7、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 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规范 对超过单位 产品能耗限额规范用能的生产单位 由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 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规范的用 能产品 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 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 实行经管 实行能源 效率标识经管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制定并 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

8、经管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 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 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 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经管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经认证合格后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

9、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能源 统计制度 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 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 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 完 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 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提供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 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 节能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10、节能技术 推广 能源消费统计 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 加强节能经管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 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经管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 的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 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 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

11、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节能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 理配置 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 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 钢铁 有色金 属 建材 石油加工 化工 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 推动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 节能的电动机 锅炉 窑炉 风机 泵类 等设备 采用热电联产 余热余压利用 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

12、经管的规定 安 排清洁 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 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电机 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学 海 无 涯 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经管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 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规范 不符合建筑节

13、能规范的建筑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已经开工建设的 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已经建成的 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销售房屋时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工程保修 期等信息 在 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 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按照 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 置 室

14、内温度调控装置和调控装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经管 严格 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 备 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 域的节能监督经管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 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

15、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 投入 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经管 引导道路 水路 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 生产 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摩托车 铁路机车车辆 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 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的清洁燃料 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

16、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规范 不符合 规范的 不得用于营运 学 海 无 涯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经 管 第五节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 带头使用节能产品 设备 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 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 经管 向本级人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 经管权限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规范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 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措施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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