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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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序号 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十一、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同上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 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

2、供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同上 4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2 、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3 、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生产、销售、使

3、用假药、劣药案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

4、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6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5、案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7不按规范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或者医疗机构不按标准配制制剂案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

6、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8运输、保管、仓储假药案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案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1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临床检验机构的资格。 10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认证仍进行生产经营案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同上 11擅自进行临床试验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同上 12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申报临床试验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与警告;

8、 2 、情节严重的, 3 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13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4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三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同上 15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案

9、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1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7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10、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或销售药品、调配处方存在错误,违法调配,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案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0药品或制剂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药品管理法

11、第五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 21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22药品广告违反规定案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

12、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 23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和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24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安排生产,建立、保存专用帐册或者报告、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

13、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2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25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2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

14、批发资格。 26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送货,报告情况,建立、保存专用帐册或者未按规定购进、供应、储存、销毁、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27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2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能药品零售资格。 28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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