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机构考核方案-2015年考核调整具体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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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5年考核调整具体事项说明为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科学评价各机构的经营业绩,现对各指标公式及调整事项明确如下:一、考核指标定义1、保费收入=账面保费收入-当年新增考核应收保费其他考核调整事项2、考核综合成本率=综合成本率(考核调整事项)/已赚保费综合成本率=净自留赔款/已赚保费+(保单取得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含交强险救助基金)-摊回分保费用+人力成本+职场费用+管理运作费+保险保障基金及监管费+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日常调整项目年度调整事项)/已赚保费3、考核承保利润=(1-综合成本率)*已赚保费调整事项4、各项考核调整事项在年度考核时均调整至三级机构。5、综合成本率和承保利润均为新准则数据

2、。二、日常调整项目(一)应收保费对于当年新增的应收保费(剔除总公司认可的分期付款业务),按照以下方法调整考核指标:全额扣减保费收入实际完成数;按照新增应收保费相应险类自留比例的50%调减承保利润(承保利润调减数=新增应收保费*(1-该险类分出率)*1/2),并相应调增综合成本率和调减利润。(二)其它到期未收回应收债权对于其它到期未收回应收债权(包括应收保证金、押金、其它应收款、应收共保债权等),按照以下方法调整考核指标:全额扣减保费收入实际完成数;全额调增综合成本率和调减利润。(二)倒签单保费对于起保期在上年,但在本年签单的倒签单业务,理由不明确的,该业务保费全额调减保费收入。(三)日常费用类

3、项目调整以下费用项目应相应调整综合成本率和承保利润:需调增的费用:总部代机构承担的职场费用和税金;总部代机构承担的其它费用项目。可剔除的费用:总公司外派人员补助和总部借调人员人力成本;机构代总公司承担的职场费用和税金;机构代总公司承担的其它费用项目。三、年度调整事项(一)手续费收入对于机构列支在其他业务收入中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和代扣代缴其他税的手续费收入,该部分返还收入在考核时全额调减综合成本率并调增承保利润。(二)营业外支出对于机构列支在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全额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承保利润。其中因违反监管政策及税务法规而遭受处罚的事项按处罚金额的200%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承保利润。(三

4、)各项费用项目1、工资及相关计提项目调整(1)工资绩效对于上年底计提的工资及绩效项目与当年实际发放不一致的情况,计提数大于实际数的,按照实际与计提的差额调增当年综合成本率并调减承保利润;计提数小于实际数的,不调整当年的考核指标。(2)工会经费尚未正式成立工会的机构尚未成立工会的机构(以收到总公司批复为准),如当地有明确要求需上交当地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的,足额计提并上交的部分,损益由机构自行承担;如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按照差额部分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已正式成立工会的机构已正式成立工会的机构(以收到总公司批复为准),年末未按要求将工会经费余额全部转入工会帐户的,按照工会经费余额调增

5、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3、往来挂账调整年末机构账面费用类、诉讼借款类往来挂账,按照账面余额全额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4、其他费用各项费用均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准确入账,各机构不得存在帐外费用。未按要求及时入账的费用将参照(四)处罚性调整进行处理。(四)处罚性调整 对于违反会计原则和当年决算文件的核算不真实项目进行处罚性调整,核算不真实项目主要包括:未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列支,错记、少计的费用;错记、少计的赔款及赔款估损额,高(低)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往来科目中虚挂的费用、成本;总公司客服中心要求清理而未清理的预付赔款;其他违反会计原则和决算文件的收支项目。 1、内部检查和日常管

6、理过程中发现的核算不真实项目 (1)对于以前年度存在,并已调整以前年度考核指标的核算不真实项目,加大当年亏损的不予调整当年的利润指标,减少当年亏损的全额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 (2)对于以前年度存在,但未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指标的核算不真实项目,按照不真实项目金额的200%调整,其中费用核算不真实情况以300%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 (3)对于当年各项内部检查和下年绩效审计发现的核算不真实项目,按照不真实项目金额的200%调整,其中费用核算不真实情况以300%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 2、外部检查发现的核算不真实项目对于外部检查发现的,涉及公司账务调整的核算不真实项目,按照认定项目金额的

7、200%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五)纳税调整事项 1、招待费 对于机构列支的招待费,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5的部分,按照列支金额的10%调整;超过当年保费收入5的,按照超过部分的25%调整综合成本率和承保利润。 2、防预费对于机构列支的防预费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的,按照超过部分的25%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对于票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论是否在自留保费的1%范围之内,全额调增综合成本率并调减利润。3、广告宣传费 对于机构列支的广告宣传费,超过当年保费收入15%的,按照超过部分的25%调减当年承保利润,并相应调增综合成本率。(六)大灾调整事项对于机构因遭遇巨灾而产生的超额损失,经过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按下述原则调整保费及相应的成本和利润指标。大赔案标准:单个赔案,按照公司自留份额计算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案件,包括已决和未决案件。剔除额度:单个自留案件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剔除,按照剔除后的经营数据对分公司进行考核。共5页,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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