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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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 第二节 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

3、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英国1870年制定了合伙法。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在美国,合伙企业则分得很细,以便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合伙(英美法系主要是指普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合伙

4、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第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四,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进行商事交往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在法院起诉或应诉,成为诉讼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于投资者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

5、之处。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

6、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就可能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

7、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二)登记注册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如在商号名称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者,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得依合伙人的协议而组成,也可以无需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 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8、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一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三)合伙关系 在英美法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这种合伙一般称为“事实上的合伙”。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只牟取一己之利。(一)合伙人的权

9、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每一合伙人均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如果协议中没有其他规定,英、美、德等国,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法国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合伙协议常常规定由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的日常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的义务 3谨慎和注

10、意的义务 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

11、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 第一,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第二,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第三,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四,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

12、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 第三节 美国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即合伙企业的发展历史表明,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和发展。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它的合伙

13、企业形式多样,能适应各种投资者在不同投资领域的需要。一、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n(GP)在美国,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企业。RUPA 1994对合伙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企业法律关系。二、有限责任

14、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在此将之翻译为有限责任合伙。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

15、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该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承担个人责任。三、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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