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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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

2、用。(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

3、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范的要求。三、技术、装备和工艺(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排量少、本质安全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二)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障系统;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打磨机、数控硫化罐等设备,采用钉孔检测、轮胎充气压力检测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翻新轮胎

4、产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所列的技术装备。废轮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废轮胎破碎、粉碎及分级应采用自动化技术与装备,鼓励应用橡胶粉生产自动化集中控制生产线。再生橡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装备,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式生产,精炼成型应采用联动装备。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装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四、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一)资源利用。轮胎翻新生产中产生的橡胶边脚料,废轮胎加工处理中产生的废料以及尾气净化产生的粉尘等次生固体废物,应建立台账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全

5、部回收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建立登记转移记录制度,委托其他企业利用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二)能源消耗指标。1.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2.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时/吨(新型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时/吨。五、环境保护(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三)翻新轮胎的修补、打磨、胶浆喷涂等作业区,应配备除尘及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进行回收处理。(四)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1.废轮胎破碎、粉碎作业区,应设置粉尘收集和高效除尘设施,有效降低粉尘排放。2.

7、再生橡胶生产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配备适宜高效的尾气处理设施,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配备废水处理装置,废水排放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鼓励废水循环利用。3.热裂解装备的尾气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严格热裂解油、炭黑利用处置管理,防止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五)环境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

8、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二)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翻新轮胎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航空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四)再生橡胶产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再生丁基橡胶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五)橡胶粉产品质量应符合硫化橡胶粉路用废胎硫化橡胶粉等国家和行业相

9、应的标准要求。(六)热裂解产品质量应符合废旧轮胎裂解炭黑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七)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0、。(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

11、年第32号)同时废止。附件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一、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

12、产1年及以上;(二)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报申请书,并在公告申请时同时提交。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复审与公告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

13、,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方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四、监督管理第十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

14、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验收后报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二)报送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不开展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四)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六)关闭、退出或停产1年(含)以上的;(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企业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五、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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