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博士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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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 南 省 博 士 协 会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博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Doc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HDA。第二条 海南省博士协会是由全省各界博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海南博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博士了解地区、服务社会,施展才能的渠道和舞台。第三条 海南省博士协会的宗旨是:“汇聚高层人才;整合高精资源;推广高新科技;服务政企高端;打造价值高地”。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维护会员权益,团结发挥各条战线的博士优势,发挥博士智囊库头脑风暴效应,对接、参谋、服务政府、科研院校、

2、企业和社会,发展并推广我省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为原则,构筑海南人才洼地,为促进我省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为我省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各类博士论坛、研讨、座谈、联谊等交流活动协会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省内、国内、国际博士座谈、论坛等交流活动,通过各种学术研讨、博士联谊等活动,促进

3、博士之间的学术成果交流、信息交流及友好情谊。 (二)提供科技人才保障,服务政府决策构筑时实有效的政府对接平台,深入与政府开展合作,为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各类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我省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积极参与各类政府政务咨询研讨会,发挥博士智囊库头脑风暴效应,就全省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加强与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各种

4、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承接并开展各类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课题研究推进对接政府、服务政府工作的开展;要有重点地对一些关系我省发展全局的关键性、长期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推动工作方法、方式不断改进和创新,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为完善政府决策咨询体系,为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法制决策服务。 (三)提供科研合作平台,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企业需求项目及技术难题与会员科研成果信息对接,互相协作,推动企业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与技术创新机制,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分析研讨国内外科技发展尤其

5、是高新科技的突破、应用和产业化的趋势,结合海南省实际,帮助企业提出集中攻关,占领科技制高点的对策,对企业在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提供科研成果推广平台,服务科研院校 以实践指导科研,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将科研院校可向社会推广应用的科研成果,积极为海南省企业引荐,评估论证,使科技成果能及时走向市场,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五)服务会员维护协会博士会员、单位会员及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创业,对接企业、科研院校及政府开展项目合作、承接各类课题研究,把博士智慧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和现实财富;协助会员单位、合作单位对接科研院校及政府引进项目、技

6、术、人才等;通过组织报告会、组织参观座谈、到企业、乡镇调研等活动,促进会员及时了解全省年度工作重点、科技形势和状况,加深会员对省情的了解,为会员进行项目合作创造条件。(六)编辑出版博士论坛期刊、报刊在博士论坛期刊发表博士学术及科研成果论文等,为广大科技工作者、科研院校、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类产业科技企业提供学术、科研成果交流和各类科技产品和先进人物宣传的高端专业性刊物。(七)创建“海南博士”门户网站在网站收录博士发表的各类学术及科研成果论文等理论著作,建设博士信息库、博士论坛等。把致力于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博士们联络联系起来,促进相互沟通,优势互补,整合有效资源。为博士搭台,共同为国际旅游岛经

7、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出谋划策;为政府、企业、学校、其他单位或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实现共同发展;与关心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国际旅游岛有业务关联的朋友相互沟通交流的现代信息网络平台。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凡持有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且在海南工作和学习的在职或在读博士并赞成本章程者,均参加海南省博士协会。(四)协会领导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要求博士学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8、:(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执行协会决议;(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任务;(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论文及资料;(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9、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四)表决通过协会决议和议案;(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

10、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组织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 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

11、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

12、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社团工作,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三)协会领导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总顾问、名誉会长、顾问除外),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13、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

14、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一)协会设立顾问委员会,设总顾问一名、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若干名;(二)协会设立理工科学委员会、企业与经济科学委员会、医学与生命科学委员会、政府与管理科学委员会、农林科学委员会、人文艺术与社会科学委员会、外侨博士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三)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为协会常驻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

15、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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