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规范与08清单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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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 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 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矿山工程 (7)构筑物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9)爆破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对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改变2013版清单强制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2)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三、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

3、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3.4.4 、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四、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4、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第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五、细化了措施项

6、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 2013版规范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阐述更详尽的计价条款提高了2013版规范的可操作性,指导性更强。规范中的9.3.1款、9.3.3款与9.6.2款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和计算公式。六、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1、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 2、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3、提

7、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 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七、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 (13)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八、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

8、、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清单计价】13清单与08清单的区别08清单13清单不同点分析08规范专业划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共六个专业。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九个专业。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将08规范六个专业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分部分项工程量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

9、合单价计价。08规范未对措施项目清单是否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做出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措施项目清单增加了明确要求,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计价方法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更加清晰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10、度)。“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筑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13新规范征求意见

11、稿”里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约定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并增加采用非单价合同的条件约定,更加清晰明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处理了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

12、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08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而“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

13、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更强。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

14、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工伤保险“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费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增了工伤保险,与市场发展同步更新,可执行性更加强化。在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章节里,只是简单提到发承包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造价鉴定“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做出具体说明与明确的处理时间约束,可执行性更强。在竣工结算章节说明里,对发承包双方递交、核对材料的时间约定是“按合同约定时间”。承包人在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提交或明确答复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予以复核发、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具体的时间约束,更规范,可执行性更强。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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