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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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新闻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难以预料。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媒体在从业过程中缺乏可供依照明确规定,不得不谨小慎微,大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其次,根本法与普通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公民有表达权、批评权等基本权利,这对于保障新闻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摘要】【关键词】: 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加,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

2、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对新闻侵权制度进行合理规制,促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能正确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其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面对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新闻侵权领域出现的“四次浪潮”等目前状况,我们应结合我国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制度上的严重缺失的特殊现实,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寻求合适的新闻侵权的立法规制措施,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保障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 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事业亦如雨后春笋,发展蓬勃,极大地发挥了其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新闻侵权现象却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也层出不穷,目前,新闻侵权

3、已成为新闻业面对的重要法律理由之一,对新闻业的发展形成一种挑战与威胁。新闻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理由同样受到法学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启动了新闻法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立法草案和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的理由,至今仍未能出台。笔者认为,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应当作为新闻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是对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平衡之迫切需要。新闻媒体肩负着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重任,冲锋在舆论第一线,在进行新闻活动过程中,导致侵权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将责任归咎于新闻媒体,不是解决理由之道,我们更应针对新闻侵权之目前状况,找出其中理由,通过法律途径

4、,不断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求得新闻侵权现象的预防与避开。一、我国新闻侵权之目前状况新闻侵权是指有关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侵权案件,或者是“新闻单位、自然人或其它法人在以大众传播媒介的方式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新闻侵权在我国的封建时期就出现过,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新闻界出现了一种奇异现象,新闻界一片平静、干净,从未有“新闻侵权”见诸媒体。其实,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的初期,新闻侵权现象同样存在,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新闻及其纠纷的作用,加之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被看作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和喉

5、舌,是正义和权威的象征,因此,很少有公民或组织会因为新闻侵权而跟媒体要“说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附着于媒体的权力,导致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加。众多学者们认为在不同阶段,我国新闻侵权纠纷曾出现四次浪潮,其分别表现为:第一次浪潮是“小人物告大报”阶段(1988-1990年),集中在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上海,其中以 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林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侵犯杜融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2第二次浪潮是“名人告小报”阶段(1992-1993年),主要有徐良、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陈凯歌、李谷一等名人,其中以李谷一状告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案为典型案件。3第

6、三次浪潮是“工商法人告媒体”阶段(1996-1997年),以周林频谱仪、“505”神功元气袋、西安魔针企业法人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4第四次浪潮是“官员告媒体”阶段(1998-2004年),以公务人员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5第一次新闻侵权浪潮的形成与我国正在推行的改革开放和刚颁布的民法通则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使公民的思想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体权利的维护,过去倡导的“集体主义”与“社会利益”观念日益淡化。而民法通则为我国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地和“无冕之王”“围桌而谈”了。第二次浪潮的出现和

7、当时社会上众多文化界名人介入市场有关,文化名人重名气,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名人与市场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矛盾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第三次浪潮的出现是我国正处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初级阶段,市场对企业法人的影响作用日益凸显,一旦媒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侵犯,那么其必将维护自身的权益,对媒体做出“反击”。第四次浪潮的兴起是随着我国 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而产生,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提高了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他们也更加重视对自己人格权的保护,如此一来,两者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开。我国新闻侵权纠纷中出现的四次浪潮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场经济建设和 法制建设等的发展密切

8、相关,更是时代进步的必定产物。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二、规范新闻侵权行为的制度存在缺陷(一)规范新闻侵权的制度缺失首先,尚未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新闻法,缺乏规范新闻侵权行为的统一法律标准。虽然我国零星存在一些规制新闻侵权的法律规范,但其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零散、繁芜,盲点、空白很多,远远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例如,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在狗仔追腥逐臭,小报无孔不入的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却无明确规定。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

9、的意见中才第一次对公民隐私权赋予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保护。又譬如,在我国,党与新闻监督的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新闻媒体在监督国事党务等方面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其行使新闻自由的界限如何,更从未有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作为我国新闻侵权案件审理主要依据的仍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释,此种法律规定的缺失,正是新闻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的主要漏洞。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内容含糊,造成新闻侵权执行困难。我国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制度都是从原则上加以规定和制约,虽然它们就新闻侵权的情形、救济手段等方面做了相应地

10、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零乱,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认定、归责原则、责任的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等理由上仍需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以此使得在新闻侵权的执行上更是存在困难。而且,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概念,如“公共兴趣”、“公众人物”等,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使得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在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相关规定中对一些涉及新闻行业特点的法律理由并不统一明确,以至于众多新闻侵权官司在处理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而其结果便是审判结果难以预料。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媒体在从业过程中缺乏可供依照明确规定,不得不谨小慎微,大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其次,根本法

11、与普通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公民有表达权、批评权等基本权利,这对于保障新闻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具体案件适用时却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援引。例如,虽然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新闻媒介有开展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如何保障媒体行使这些权力以及如何预防和制裁妨碍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并无法律之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此,法院在审理“新闻官司”时只能参照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断案。而新闻侵权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它所侵犯的权利是同公民的人身 权利密切相关的,新闻侵权只是民

12、事侵权的一个种类,民法通则没有对新闻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责任承担、于国家机关的失实新闻的责任分配、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等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平衡宪法对公民 权利的保护和民法通则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呢?这个矛盾主要体现在“官”与“民”之间的纠纷上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近几年时有发生的“官告民”现象就是其典型代表。于是,在根本法与普通法的交汇之处,经常出现性质一样的法律事实却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后果的非正常现象。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的不足造成了司法实务难以操作的弊端,同样,它也给新闻媒体的活

13、动带来了不便,给新闻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新闻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 法制的一部分,但在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的现实下,其缺陷也显而易见。1.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我国媒体与政党及大众等相关社会关系、新闻传播的性质与功能、权利与义务、侵权与救济等,进行专门的界定与规范。使得新闻媒体在运作时就很难把握自己的舆论监督权,特别是在监督党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时,新闻媒体处在一种矛盾的位置:一方面,新闻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宪法重任,另一方面,却充当着政府机关的“喉舌”角色。这样一来,媒体与被监督的政府机关关系未免尴尬。2.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新闻源的管理与开采、新闻作品的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的构成

14、与救济等环节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新闻产品从出品到传播,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要前提,可以说是遏制新闻侵权的源头之战,可是并无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源头规制。3.没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律环境与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却缺乏此种法律环境,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并未形成这个法律观念。(二)新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新闻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同时,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辅之以行业规章

15、,把从业人员的行为都限定在可制约的范围内。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与不当,可能构成新闻侵权,则应尽快采取措施以避开新闻诉讼的发生。(二)微观(具体)方面的措施在如何防范新闻侵权的理由上闻侵权与舆论监督的矛盾何谓舆论监督?顾理平先生这样论述:“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6新闻人经常被冠以“无冕之王”,他们是现代舆论监督的主要工具,在现代社会,任何舆论的成势皆离不开新闻人的作用。在某种作用上说,新闻媒体代替社会舆论行使了监督的权力。新闻侵权主要是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力的后果。至于

16、媒体滥用监督权力的根本理由,就在于我国的新闻侵权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没有赋予新闻媒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再加上我国舆论监督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难点,如舆论监督缺少法律保护,从而使新闻媒体不能根据法律构建的模式与途径去发挥监督功能,使媒体只能采用自己惯常认为正确的方式解决报道(舆论监督)的需要,在这种矛盾下,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便不知不觉的侵犯了被报道对象的权益。此外,在一些经济与法治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作祟,常使舆论监督变成监督舆论。同时,一些媒体报道涉及地方势力的私利,这些势力便会想方设法地“堵”新闻媒体的嘴,而导致出现新闻记者遭恐吓、殴打,甚至惨遭非命的事件发生。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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