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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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卖家得以推销产品并与其竞争者抢占市场的资刷本。对买家而言,不仅节约了其在选购商品时对商品质升量辨别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将其作为用以识别商品来源枧和方便选购的工具。而较之暗普通商业标志,驰名商标作握为一种更具显著性并受到法谊律特殊保护的商品标志,更涎加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靳。然而,一些相关部门和纠企业对驰名商标近乎狂热般虍的追捧,使得其保护制度的吠目的大大偏离了原来的设定鲻轨道,异化成了一个损害消绨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萍济秩序的黑洞。这里的异化具体而言是指在驰名商标的卒认定、使用过程中,基于多础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有违驰哄名商标制度的宗

2、旨、背离驰叨名商标的传统价值、与人们对驰名商标的合理期待相冲埽突的种种反常现象。1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我国桦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呈爆炸性增长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两大途径:行政眶认定和司法认定。与行政认霹定数量相比,我国驰名商标丨司法认定数量相对较少。然甲而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近年来驰名商标的认鹾定数量一直在迅速增长。本缓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腌报告的统计,仅XX年我国颗就行政认定了228件驰名缬商标,XX年认定了390里件驰名商标,XX年一共认个定了692件驰名商标,不辑到三年我国就行政认定了1跪000多件的驰名商标。在XX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嵘报告中,整个X

3、X年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1298件。显然妾,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与此同时,虽然在200篌1年12月1日开始我国驰枫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规溻范已经回归至“被动认定、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个案拐保护”的正常状态,并且在滗2001、2002年全国舰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有两普件,但XX年全国法院认定赎的驰名商标破百件大关,XX年以后全国法院每年认定磬的驰名商标都数以百计,已然超过了正常的增长速度。2短短时间内认定了如巴此海量的驰名商标,这种现秭象必然是过热的,是必须予以遏制的。各地政府部门隘不当扶助和奖励认定驰名商妖标的企业在各地企业竞相巽争取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嬴驰名商标的过程中

4、,各级政府和相关法院往往成为架桥劐铺路者,不但积极引导、扶殍助企业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囡,而且政府部门还普遍高额鲆奖励认定了驰名商标的企业威。例如XX年11月26缌日,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峦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嵛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办办法中第八条明文规定:“符韫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褪助:1.获得中国驰名商宇标认定的由市政府奖励10焚0万元获得重庆市幂著名商标认定、境外商标注漤册的,由商标权利人税款缴盆纳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目或补助。具体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又如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馗深入推进商标战略打造品牌蜥强市的实施意见中,计划对“获得中国驰名商

5、标认定揍的,奖励80万元;对获得涠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蘑励10万元;对获得安阳市哜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万侧元。”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梢是,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工程脔,出台了各种支持、奖励企焐业注册驰名商标的政策,甚稞至把驰名商标的注册作为政帛府工作的硬性指标,使得众璎多企业前仆后继地疯狂追逐鲱这种扩张广告资源的捷径。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异化的铛成因分析对于驰名商标中颥“驰名”一词的误解国际口上最早针对驰名商标做出规铊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是19鸠25年在海牙修订后的保斓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具体的规定在公约的第六条之二中。与贸易有关的知帏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以引蜒用巴黎公约的方式规定狒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6、,并扩大了对保护范围的最低要求比。3我国商标立法在翻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上述的柯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驰诀名商标”一词的选用是对这篝两个公约中“well-k骡nownmarks”的翻译,而对“well-known”一词具体含义的解释不仅直接关系到驰名商茧标的认定问题,也会影响市芜场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国家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XX年4胺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蕾认定和保护规定在第二条滟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样的圯规定既要求了驰名商标具有诖广泛的知名度,又要求了驰一名商标具有较好的声誉,即中优质的产品质量,对驰名商澹标定义过于严苛,其实不

7、妥鸱。因为现在有相当数量的驰捆名商标确实享有较高知名度棘,却未必有着上乘的产品质诉量。比如,在XX年,“光明”、“三鹿”、“蒙牛”陆还有“伊利”等品牌一起卷穆入了三聚氰胺事件。4锉再比如,“高露洁”牙膏中也曾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峥三氯生”。5而“光明腥”和“高露洁”都是驰名商姥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恽,商标的驰名完全是可以和匣商品质量的低劣并存的。因鍪而驰名应当仅仅与较高知名斧度同义,正如XX年4月2当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捶名名商标司法解释,在第磴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光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铑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忍”其中没有在商标声誉上提出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渍对“驰名”含义的误

8、解,消绻费者经常会偏执地将驰名商标与品质上乘划上等号。而擐企业则冠驰名商标以一种金结字招牌,为了获得更多的经笔济利益,以各种手段争取驰趟名商标的认定。因而,对驰名商标概念上理解的偏差是溆造成异化的因素之一。政刿府管理政策的推波助澜政寸府管理政策的影响既是一种突出的现象,亦是扩大驰名胴商标保护异化范围的主要外滓在因素。在消费者盲目追捧键驰名商标、企业狂热打造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制度又有缺陷的严峻形势下,政府不癸但没有履行其职责,对企业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筷和处罚,反而发布了不当的眠管理政策加入到驰名商标异辫化的庞大群体中,这些对驰嶂名商标异化起到了推波助澜龉的作用。此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

9、会热衷于大张旗绋鼓地开展各种既不规范又缺橥乏公信力的名牌评选活动,例如“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隆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驵推进委员会对企业推荐的产茏品统一进行评价后,对达到捅评价要求的产品授予“中国睢名牌产品”的荣誉称号,参咸评单位往往要支付一定费用厢,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评选程序和操作方式并不舰知情,这种评选活动遭到了涯学界、律师实务界和众多消费者的强烈质疑和抵制。凡犏此种种现象,使得驰名商标郎的异化状况雪上加霜,积重坶难返。驰名商标在行政认让定中“批量公布,集中宣传鹈”的惯例我国驰名商标法柝律保护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纩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荟85年3月至1986年8光月14日,我国加入了保

10、礁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对涉外的个别驰名商标予以零星的行政个案保护。猊第二阶段是自1986年1骧0月至2001年11月底卺的仅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涠行政批量认定”阶段。第三愚阶段是自2001年12月狁1日至今的同时保护国内外赕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膨”阶段。第三阶段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在法律规范上虽然已经步入正轨,已经忄将第二阶段“统一申报、批砟量认定、批量公布、长期适撄用”的不当驰名商标认定与罾保护规则,修正为“个案申高请、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坏的合理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眈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当前嗷的司法实践上实际仍然延续窬着第二阶段“批量公布,集矛中宣传”的惯性6。虽酹然这种做法本身有

11、其积极的蝻一面,如有助于企业品牌的创造以及品牌价值的发挥等杈,但是这样的做法不仅会误导消费者,引起市面上的混苴淆,而且也可能对在各级商扔标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邃产生根本性的误解进而发生颠覆性的误导。最重要的鳟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砥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巴黎琨公约和TRIPS协议两涑大国际条约相互协调补充的趱产物。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定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髀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也就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颚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保护咿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校用的保护。但总的来说,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渌标保护都是个案保护

12、,被动撸保护。7三、对我国骀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异化现象楞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考XX年新商标法较2001年修瘁订的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植规定的变化1.强化了“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橼适用”的理念。XX年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歪商标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杏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伥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笕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厝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戡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同俚时,相对于2001年的商誊标法更加明确、强调了对未镀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枣护。而XX年商标法陌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的夷规

13、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扑认定的情形和主体。驰名商腚标认定的情形限于:在商标店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感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馨;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鹭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的主捧体限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颓实则在2001年商标法的汨基础上深化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理弘念。2.弱化了企业将驰劲名商标作为广告资源的意图XX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议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捻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栉”这一规定较2001年大莲为进步,因为它使得“驰名谋商

14、标”这一企业产品上的荣魍誉光环彻底打碎了。无论企业是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岙定,起码从表面上看来,必硌须和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平起水平坐,而不是高其他产品一饿等。虽然这不能从实质上阻止企业继续对驰名商标的狂鹳热追求,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埠决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但召这已经是向驰名商标保护正缺常化迈出历史性的一步,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遏泡制驰名商标数量恶性膨胀的耍良好效果。在XX新商标法基础上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几点建议1.绚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不能将“徭被动认定”这一原则绝对化猁根据修改后的XX年商砝标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强帖调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但蔺是笔者认为不能因此排除主嬗动认定。主动认定的好处是臀可

15、以对驰名商标及时保护,而不必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祥去采取补救措施。目前我国丬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如果完全采取被动认篝定的方式,将不利于我国民拐族工业的发展。所以,对驰暮名商标的认定,最好能采取碡主动、被动认定相结合的方璋式。对申请人来说,只有在矬发生损害其商标的利益时,铽才能向商标局申请认定。与湾此同时,商标局也可以根据眼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廪时,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阱定。2.细化完善商标鹑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舄规定只是禁止了“驰名商标但”字样在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嵘中出现,这大大降低了法条粲适用的灵活性。驰名商标的异化主要是因为巨大经济利痫益的推动,而追逐经济利益邬也正是企业永恒不变的目标,第五款的规定仅仅是直接先禁止了企业贴“驰名商标”垭金字招牌的行为,并未彻底洗打消企业继续利用其它方式叻变相、间接利用驰名商标做卓文章的念头。企业为了延续先前的宣传力度,将驰名商标替换成“著名商标”或是货“知名商标”。虽然让学者辰来区分这三者概念的差异也琉许并无大碍,但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往往会把后愁两个概念与“驰名商标”混居淆起来,在识别不同产品时蜞恐怕会给其带来更甚于第五荛款出台前的困惑。因而,这样封闭性的条款只会让一些腋企业渔翁得利,使得其得以捋间接的利用驰名商标达到其磋商业目的,倒是给消费者和政府部门施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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