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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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公司法 点评 西南证券投行部 Projectnameordocumenttitle Date monthday year 一 新 公司法 的修订思路 1 抹去计划经济转轨色彩 成为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类公司行为的基本法 2 放松管制 从防止乱设公司转向方便公司设立 促进公司自治 3 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董事会机制4 加强对股东 特别是小股东 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5 理顺逻辑关系 符合实际情况 三 详细分析新 公司法 各章节 Projectnameordocumenttitle Date monthday year 第一章总则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十二条 新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一章总则 重要的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

3、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章总则 其他新增条款 第三条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增加了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明确了对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九条明确股份有

4、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新增关于担保的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章总则 删除的条款 删除原第四条中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删除原第五条到第七条关于企业经营方法和国有资产改制的规定删除原第十八条 有关外资企业的规范移入新法第十三章 附则 中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十九条 新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有公司住所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二十条 新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

5、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二十三条 新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二十四条 新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

6、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三十二条 新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

7、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节设立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三十三条 新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节设立 其他增删 第三十条删除原第二十七条中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

8、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删除第二十九条关于分公司注册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原 公司登记日期 修改为 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三条在原三十条基础上增加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四十三条 新第四十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

9、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四十三条 新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

10、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四十七条 新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

11、五十二条 新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较大的 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2、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条款修改 原第五十四条 新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

13、节组织机构 重要的新增条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 监事 增加第十一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新增要求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四十九条明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另外有多条追加 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外 的表述 第二节组织机构 其他删节 第四十五条删除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删除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删除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增一节 重要

14、条款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15、任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重要条款的修订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一条将监事会最少人数由三人增加到五人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增一章 重要条款 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16、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增一章 重要条款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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