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附则-横山乡公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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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篇 附則第一章 本鄉災害防救工作相關計畫、規定、程序、須知、準則第一節 新竹縣橫山鄉災害應變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府消管字第0990105230號函第六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府消管字第0990137873號函准予核備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橫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暨災害發生時 能迅速展開救援及重建工作,期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程度,確保鄉民 生命財產安全,特成立橫山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作為各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準則。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有關機

2、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調度,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四、災害發生後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應即以書面報告鄉長 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具體建議,經鄉長決定後,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應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作業。五、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應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後,進駐機關(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向指揮官報告。六、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

3、類災害種類及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七、本中心係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鄉長擔任,綜理本中心災 害應變事宜,置副指揮官二人,由秘書、分局長擔任,置執行長一人,由承辦各該災害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一)本中心編組計分下列十八組:組 别負 責 單 位地 址 一民 政 組民 政 課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二農 業 組農 業 課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三人 事 組人 事 室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四主 計 組主 計 室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五後 勤 組秘 書 室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六財 政

4、 組財 政 課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七建 設 組建 設 課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八衛 生 組橫 山 鄉 衛 生 所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新興街141巷10號 九社 會 組社 會 文 化 課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十環 保 組清 潔 隊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10號 十一瓦 斯 組中油天然氣事業營運處竹東服務中心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一段36號 十二自來水組自來水公司竹東營運所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123號 十三電 信 組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新竹市中正路105號 十四電 力 組台電橫山服務所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街)126號 十五消 防 組橫 山 消 防 分 隊新竹縣橫山鄉新

5、興村(街)120號十六石 油 組中油橫山加油站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中豐路二段96號 十七警 察 組分局.橫山.橫村.沙坑.內灣派出所.新興街103號 治安街1號 中豐路三段10巷1號 內灣141號 十八 國 軍 組裝甲584旅戰2營湖口郵政90934-200號信箱(二)各參加編組單位任務如附表一。(三)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編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各單位主 管指定相關人員進駐。 (四)本中心組織架構圖如附表二。八、平日由本鄉民政課與消防分隊災情通報聯繫系統及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知各該管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通報各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召開工作會報,展開相關

6、應變作業。九、本中心開設時機規定如下: (一)颱風災害: 、二級開設:()開設時機: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後,颱風動向可能於四十八小時內對本縣構成威脅,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派出所、建設課、農業課、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一級開設:()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消防局研判有必要開設者:(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縣時。 (二)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三)本鄉列入陸上警戒區域範圍。 ()進駐機關

7、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本中心各防災編組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 (二)水災災害: 、二級開設:()開設時機:經上級指示或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計雨量達二毫米以上,經建設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派出所、消防分隊、農業課、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建設課研判有必要開設者:(一)經上級指示或氣象局布發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計雨量達三五毫米以上。

8、(二)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三)經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本中心各防災編組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由建設課通知本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派員進駐。(三)震災、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本縣境內發生震度達五級以上地震,造成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財物損失,且災害狀況可明確處理時。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相關編組單位指派主官(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

9、本縣境內發生震度達六級以上地震,造成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財物損失,且災情不明並預測災情有擴大之可能時。()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本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指派主官(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派員進駐。(四)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分隊研判有開設必要者:(1)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重要公共設施或高科技廠房、危險物品儲存、處理、製造場所,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3) 經縣災害應

10、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派出所、建設課、農業課、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清潔隊、秘書室及各公共事業單位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分隊通報消防局通知勞工局指派課(室)主管人員進駐;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五)、旱災:、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建設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

11、五十以上者。()經縣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派出所、農業課、消防分隊、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秘書室、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及新竹農田水利會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者。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輸電線路災害

1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經事業單位研判有開設必要者通報建設課。()經縣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派出所、農業課、消防分隊、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清潔隊、秘書室及各公共事業單位派員進駐,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七)、寒害:、開設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農業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經縣災害應變中心或

13、鄉長指示開設。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課通知衛生所、清潔隊、秘書室及新竹農田水利會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進行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八)、空難:、開設時機:(1)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分隊研判有開設必要者: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2)經縣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分隊通知派出所、建設課、社會文化課、民政課、衛生所、清潔隊、秘書室、各公共事業單位等單位派員進駐,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進駐。(九)、陸上交通事故:、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救援者。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派出所通知本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指派主官(管)人員進駐,進行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派員進駐。(十)、毒性化學物質傷害:、開設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消防隊研判有開設必要者:(1)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3)經縣災害應變中心或鄉長指示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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