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卓越司法公共关系构建 - 丽水市法院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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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院公共关系建设的调研以丽水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样本丽水中院办公室课题组近年来,法院公共关系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但良性的司法公共关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关注程度很高,但认知不甚科学和全面,同时,社会公众对法院缺乏相应的信任和支持。究其原因,这既有职能、心理因素,又有认知、宣传及制度因素。战略管理模式是为达到公共关系目标,围绕提高公共关系职能效率建立的具有一定先进性的管理范式,法院的公共关系建设可以将战略管理模式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及常规新闻宣传两个方面加以运用,以提振当前司法公共关系形势。一、实证调研:司法公共关系管理缺陷(一)司法公共关系现状司法公共关系

2、由主体、客体及传播三大要素构成。司法公共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司法公共关系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是司法公共关系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法院作为司法公共关系的主体,在司法公关活动中起着决策、发动、组织、实施、控制、管理等决定性作用,其具体有三个层次,包括法院、代表法院行使公共关系职能的公共关系机构、代表法院具体执行公共关系职能的公共关系人员。实际工作中,司法公共关系机构为法院办公室,而公共关系人员包括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专职宣传员等。法院对公众而言通常以群体形象出现,但实际工作中,法院的传播由其单个法院独立完成。司法公共关系的客体即社会公众,及与法院有直接或潜在关系,相互影响、有互动关系

3、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公众的态度和行为与组织的目标、决策和行为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具有社会性。“公众”是任何公共关系活动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任何组织在计划和实施公关工作的时候,都必须首先确认公众对象,分析研究公众对象,根据公众对象的特点去制定公关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随着公众对象的变化去调整公关政策和行为。值得关注的是,各种公众对象都是有意志、有愿望、有行动的个体、群体或组织,会主动地采取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主动地对公关主体的政策、行为做出相应的反应,从而对公关主体形成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因此,公众的观点、意见、态度和行为在公共关系过程中是有着不同的立场,而且还处于不断运动、变化状态

4、。司法公共关系的第三要素是传播沟通,即法院利用各种媒介与公众进行沟通,争取理解与信任的过程。目前看来,法院传播的形式已不再限于传统媒体,网络成为法院传播的生力军。法院纷纷通过开设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搭建传播平台,并以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努力拉进与社会公众的距离。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3年11月30日,全省102家法院均配备专职宣传员,其中93家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6家法院开设了微信公众平台。2013年全省法院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1385次,5万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受邀走进法院、了解法院。(二)司法公共关系评估公共关系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的标准,对公共关系策划、实施及效果进

5、行衡量、评价和估计,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发现新的问题,不断地调整组织的公共关系目标、公共关系政策和公共关系行为,使组织的公共关系成为有计划的、持续性的工作。为了解司法公共关系的真实情况,笔者采取了问卷调查及定向搜索两种方式开展调查。问卷调查围绕知名度、美誉度、信誉度、注意度及信息传输率等5个评价指标设计了17个问题,以直白、明了的话语进行表述。问卷调查共发放了200份,有效回收200份,受访人群包括公务员(87人,43.5%)、教师(31人,15.5%)、企业员工(71人,35.5%)、保安(11人,5.5%)等,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147人。问卷调查分析如下:表一 问卷调查分类分析图知名度是否

6、知道法院法院的作用选择“是”的100%100%选择“打官司的地方”的100%美誉度 提到法院联想到的词汇选择“公正”的占45%,选择神秘的占40%,选择“贪污”的占5%,选择“暗箱操作的”占10%45%25%提到法官您会联想到的词汇选择“公正”的占25%,选择神秘的占35%,选择“贪官”的占15%,选择“暗箱操作的”占25%对“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句话的认识15%认为正确,25%认为不正确,60%选择了不清楚信誉度如果有纠纷难以解决35%选择提起诉讼,30%选择找人调解,30%选择其他方式,5%未选50%35%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50%认为在于法官公正与否,20%认为在于律师水平高

7、低,25%认为在于对方当事人是否找关系,5%认为在于证据是否齐全胜诉后但法院难以执行时45%认为法院办事不力,40%认为是现行制度问题,25%认为有其他原因判决执行不到位,再遇纠纷时20%选择自己想办法解决,35%选择提起诉讼,15%选择找人调解,30%寻找其他途径注意度看到有关法院新闻的频率10%认为经常,55%认为偶尔,30%认为很少,5%选择不清楚95%有关法院的新闻20%认为负面偏多,25%认为正面偏多,55%认为好坏参半关于李天一强奸案的审理10%认为公正,50%认为基本公正,15%认为不公正,25%表示不清楚信息传输 率法院的网站、微博、微信40%表示不知道法院开设了网站、微博、微

8、信,35%表示很少,25%表示有时55%2014年5月26日,笔者在号称“全球最有影响力的论坛”的“天涯”搜索“法院”二字,共搜索到相关贴数679976个。笔者随机抽取前100个帖子(已筛除同一作者针对同一问题的重复发帖),最后得出数据如下:表二 天涯100个“法院”随机贴分类分析图客观评价11篇关注热点事件的70%关注法律法规及其他的30%负面评价83篇反映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当48.6%反映腐败问题29.4%反映执行问题15.7%反映不良工作态度问题4.0%其他2.3% 正面评价6篇法院自身宣传的93.3%外部参与宣传的6.7%透过上述数据我们发现,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很高,体现

9、在知名度和注意度的高百分比上,说明公众法制意识的强化和对法院强烈的认知需求;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法院缺乏信任和支持,美誉度、信誉度偏低,公众评价正负面失衡,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误区;另一方面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传输和沟通不畅,信息传输效率不高,法院在公共关系处理的方式方法有待提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个体为谋求自身利益或博取关注等,更多采取论坛、贴吧等方便、低廉的形式向外传播信息。“天涯”作为著名的“吐槽”论坛,网友发帖的主要目的集中在宣泄对法院或法官的不满情绪并因循“小事小闹、大事大闹”的心理试图获取网友关注,负面评价网贴占比高在情理之中,但法院

10、对负面评价网贴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发布的正面评价网贴又明显偏少,容易导致其网络形象不佳。二、原因透视:司法公共关系低效分析作为司法公共关系的客体,社会公众是一个自发的群体,言论不受约束、素质参差不齐,在“仇官”、从众等心理作用下,法院形象极易被扭曲。为深入分析司法公共关系低效成因,笔者选择丽水法院作为研究范本。在浙江法院系统中,丽水两级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表现良好,先后平稳处理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银泰非法集资55亿案件、张小伟绑架云和副县长案件等,2013年丽水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在全省法院位列第5。即便如此,丽水法院的公共关系建设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1)职能因素。普遍的政府部门的职能与社会公众

11、息息相关,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强调由职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形象正在悄然变化,其神秘感也日渐褪去。法院的情况则不尽相同。一方面公众只有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能与法院产生联系,另一方面深奥难懂的法律术语和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也成为公众与法院之间的天然阻隔。正因如此,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神秘感始终难以消除。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在调解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往往需要通过判决、裁定来定纷止争,败诉一方因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往往迁怒于法院,导致法院难以独善其身。(2)心理因素。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被报道后,各种小道消息、谣言流传甚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保释、政府封锁消息等。小道消息之所以有受

12、众,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直接相关。在提倡民主、开化的今天,封建思想仍未真正消除,这从“告御状”、“青天文化”的残存可见一斑,加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洗脑式”革命教育与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信息技术时代的“信息平台化”之间转化过快,导致部分人群对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存在疑虑,倾向于相信所谓的小道消息。法院通过纸媒、网媒对外发布的正面报道得不到社会公众关注,而“法院不公”、“法官受贿”等小道消息却能得到公众呼应,与此不无关系。此外,部分人群缺乏社会安全感,在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时,潜意识认为自己是弱势、被压制的一方,一旦国家机器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充分,容易将自己代入到受害人角色,从而强烈抵制甚至误读官方信息,

13、这也是“仇富”、“仇官”现象泛滥的主要原因。在大多数当事人看来,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一方面希望法院还自己公道,一方面又强烈质疑法院公正性,一旦他认为法官存在暗箱操作、有失偏颇的嫌疑,便会导致对判决结果不信任、对法院公信力发出质疑。(3)认知因素。在法院拥有较少社会资源、权力偏弱的现实下,社会公众对法院期望值却偏高,理想与现实的落差极易导致矛盾的转移。以“执行难”为例,在强调执行规范的今天,执行人员确已履行职责,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或逃逸等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时,部分当事人即将矛头指向法院。有当事人甚至认为法院应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通缉被执行人,直至其款项执行到位。可见,社会公众

14、对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存在“法院万能”的错误认知。笔者就“法院与政府,何者权力更大?”这一问题对20位35岁以下公务员进行随机调查,15人选择了政府,1人选择一样大,3人选择法院,1人选择不清楚。年轻公务员接受了高等教育且身处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量明显优于普通公众,对法院的角色定位尚存在认识误区,普通公众存在认知误区也在情理之中。事实上,法院仅是化解社会矛盾系统工程中的一环,单独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很多问题都是难以解决的。(4)宣传因素。一方面法院尚未形成良好宣传习惯,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如青田法院退休法官何建海因公殉职后,省级、市级主要领导均作了批示,浙江日报

15、、处州晚报等也做了专题报道,但宣传效果仍显不足,新闻受众、传播范围有限。笔者在丽水市莲都区街头随机抽访100名公众,仅有19人表示看到过相关报道。再如微信服务,丽水中院继遂昌法院、龙泉法院之后率先在全省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初衷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服务和信息资源,同时作为一项新的举措宣传法院工作,但因宣传力度不足、信息更新频率偏低、信息传输缺乏针对性等原因,丽水中院官方微信开通至今7个月,关注人数仅为200余人。另一方面法院的缺陷、不足又被不断放大、夸张、扭曲,“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种严重影响法院、法官形象的句子,凭借上口、易记的优势被社会公众牢记并自发传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

16、法院正面舆论引导主要集中在宣传新法、解释,公布法院动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难以引起社会共鸣。工作报道等沿袭机关报式内容,稿件带有强烈的专业性和对内性,社会公众读不懂、不理解、没兴趣;案件报道等走八卦娱乐路线,借助对暴力、情色的渲染博取公众眼球,缺乏相应正能量。(5)制度因素。一方面法院宣传工作主要依靠考核制度确保机制正常运行,由于制度设置不合理、奖励办法不提神等方面原因,即使在强大的考核压力下,部分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仍处于“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尴尬境地,更遑论形塑法院司法形象。另一方面宣传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岗位制度设计不合理也是导致新闻宣传工作反复不前的原因。从丽水法院宣传员队伍的人员结构分析,目前在岗的10名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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