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儿童家具情感化陈列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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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儿童家具情感化陈列的必要性1、相关定义1.1、秘密侦查概念的重新定义 秘密侦查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认识,进而有不同的定义。鉴于此, 我们认为要准确定义秘密侦查就应该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秘密侦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秘密侦查权的国家或部门方可实施。 不仅包括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2)限定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必须是为了应对那些具有危害大、侦查难度高、 隐蔽性强的案件。 (3)严格秘密侦查的程序条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刑事程序进行,方 3 秘密侦査的法制化研究 才合法。 (4)确立秘密侦查的从属地位,必须在常规侦查措施不能有

2、效运用或已经不能 使用的情况下方可被采用。 (5)能够体现出秘密侦查的特征,侦查机关秘密展开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分子 的刑事诉讼行为。 (6)定义时还应放在我国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同时结合我国的本土司法资源。 综上,我们认为秘密侦查的概念应当界定为,特指为侦查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 害性的犯罪,享有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秘密侦查权的有关部门在一般侦查难以发挥作 用时,从而通过采用隐秘性措施以查获案件线索,收集涉案证据的活动。 (二)秘密侦查的性质和功能 1.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及区别的必要性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

3、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 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 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成立,首先行为人的目的是要非法地占有他人合法占有的 财产,他人对该财产拥有的是所有权还是管理权都可以,当然侵犯的对象必须是 数额较大的财产;其次行为人为了达到其目的,其实施的手段是欺骗,欺骗有两 种方法,一种是虚构事实,搜造原本不存在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掩盖原 本存在的事实,行为人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或者是都采用,为的都是制造一个假象, 使对方就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最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他所有或管理 的财

4、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财产是被害人直接交于行为人的。这里面环环相扣, 缺一不可。例如,被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人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被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被骗人不是被害人, 被骗人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属于诈骗罪中的 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成立诈骗罪;被害人虽然处分了财产,但并不是 由于认识错误而引起的,也不能成立诈骗罪。 2、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也直接纳入了盗窃罪,且不要求数额。 可见,盗窃罪

5、要成立,首先,要与诈骗罪一样,行为人的目的是要非法地占 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他人对该财产拥有的是所有权还是管理权都可以,侵犯 的对象可以是数额较大的财产,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要求数额;其次,行为人 4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定二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及区别的必要性 、诈为了达到其目的,其实施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通常解释为不为他人所知 晓。但是,第三人或者多数人对窃取事实的发生都有所认识,但是被害人并不知 情,盗窃行为也是秘密进行的。例如盗窃犯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 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实施机窃的,构成盗窃罪。此外,被害人特别胆小,眼挣 挣地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窃取行为很难说是秘

6、密进行的,但不失其为盗 窃。换言之,只要是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就 是盗窃罪中的窃取?。最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被害人的财产。 综上可见,两罪的主体、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 是客观方面,即行为人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不同。诈骗是行为人通过虚构 事实,隐满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 盗窃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违反被害人意志而 取得财产。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7、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机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构成犯罪,最低量刑都是三年以下,最高量刑都

8、是无期 徒刑,似乎没必要加以严格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 罪,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区别很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 一定的条件下,如盗窃银行或国家珍贵文物,行为人犯盗窃罪可以被判处死刑, 而诈骗罪则无可能。而如今盗窃罪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首先,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对一些案件来说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 中,通常我们江苏省的盗窃罪的起刑金额为100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5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及区别的必要性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省执行诈骗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

9、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 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这就意味着,我们江苏省的诈骗罪的起刑金额为6000元,这 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涉案金额在1000元与6000元之间,定盗窃罪行为人要被追 究刑事责任,定诈骗则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治 安处罚。 其次,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对个案来说,量刑相差悬殊。根据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增

10、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而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的 诈骗为20万元,数额每增加1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7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诈骗4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 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这就意味着如果涉案金额6万到20万元, 定盗窃罪就要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而定诈骗罪的话就只能在三年到十年之间量刑 了。同样,如果涉案金额1万到4万元的话,定盗窃罪,则会判处三年到十年,定 诈骗罪的话,只能在三年之下量刑了,并且行为人就有机会被判处缓刑。 再次,司法实践中,立法及刑事

11、政策对两罪打击力度大小的趋势不同。对于 诈骗罪,因为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对其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小;对 于盗窃罪,因为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司法实践中对其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大。 就笔者工作的江苏苏州地区而言,2011年7月26日之前,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三千 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2011年 7月26 F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关 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 见,将诈骗罪的起刑点改为六千元,而且根据最近的刑事政策,在特殊情况下, 行为人有退赃、自首、立功、未遂、被害人

12、谅解等情况下,在数额巨大即六万余 以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不起诉。对于盗窃罪,在立法上,虽然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最高刑死刑,但是同时却把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直接纳入了盗窃罪,且不要求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江苏苏州 6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定二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及区别的必要性 、诈地区,原来盗窃罪的起刑点是两千元,有前科的一千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实践中基本是治安处罚。而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 本市的实际情况,2011年10月31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 中级

13、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关于认定盗窃犯罪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 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在此笔者就不赞述了),盗窃二百元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盗窃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涉案金额较前也下降了,行为人没有 前科的,原来是三千元左右,现在一千五百元左右都可能会批准。 最后,盗窃罪和诈骗罪享受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 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

14、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 (一)具有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 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实践中定了 盗窃罪的话,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的规定, 公安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该逮捕就批准逮捕了。但如果定诈骗的话,即使涉 案金额足够判处有期徒刑,检察院会加问行为人两个问题:你是否有能力偿还涉 案金额?你是否会偿还涉案金额?如果得到肯定的答案,在”数额巨大”

15、即六万 余以下,在行为人有退赃、自首、立功、未遂、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下,很有可能 对行为人定罪不捕或直接释放。说得通俗一点,犯罪嫌疑人只要有经济偿还能力、 愿意偿还,或全部或部分推翻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往往能逃避法律 的制裁。 正如”放水案”,2011年4月13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章某和马某有 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该案如果定盗窃的话,章某和马某的量刑就不同了。按 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没有特殊情况,章某和马某应该判处有 期徒刑不少于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 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 7

16、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及区别的必要性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定 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章某和马某就没有适 用缓刑的可能性了。试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诈骗和盗窃难以定性,一个类似 的案例,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及律师的理论水平或观点不一样,在不同的法院得出 不同的定性,判决悬殊,这对于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很不公平的。同时,法律的严 肃性、威严性也将受到挑战、质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和盗窃罪 相混淆的案件,正确定性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的公私 财产是非常有必要的。 8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定三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关理论 、区三、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关理论 前面讲过,在理论上诈骗罪和盗窃罪径渭分明,很容易区分。但实践中,行 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骗中有盗、盗中有骗,使两罪之 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很难认定,尽管如此,区分两罪很有必要。要正确区分 两罪,最主要的是准确把握住两罪各自的特点。对于如何区分两罪,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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