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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放射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对发生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者应及时、正确对症处理。必要时使用催吐、洗胃、吸附剂、吸氧、输液或相应的拮抗剂。必要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以指导治疗或送上级医院诊治,不得耽误病情。处理中要保持镇静,并向病人和/或其家属作好解释工作以取得配合。二、对放射性污染要及时向科主任或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作好清理、封锁污染,避免污染扩大或危害人群。如因操作有误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三、对受污染的环境要进行监测以保证安全。四、污染严重者要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处理。五、不得隐瞒任何已被发现的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和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