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际税收管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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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国际税收管理简介一、经济的国际化与税务管理日本经济最近以来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大,经济全球化是许多日本企业在其海外经营中采取了越来越多的多元化贸易方式。此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部门的放松以及其他因素都对国际税收管理施加了重大影响。(一)强化组织结构日本经济的扩展和全球化需要各种新的管理机构。在日本的税务管理部门的总部国税厅中,国际课负责与国外的缔约国之间情报交换并负责国际会议和国际合作。相互协商程序课负责国际税收的相互协商程序。国税厅任命国际检查课的课长负责与国际贸易与转让定价案件有关的检查。同时,在地区的税务局中也设立了国际检查科和转让定价科。日本的国税厅一直在努力提供国际税收管理

2、的水平,其中包括了扩大负责国际税收领域的机构和人员。 (二)检查国际交易最近几年,依据日本税务当局的分析,有相当规模的纳税人试图通过国际交易来逃税或利用国际避税地来逃税。日本国税厅一直在利用各种有效的措施防范这些活动。例如,为了防止国内的公司通过将其设立在应纳税所得的税收负担低于25%的避税地的子公司而逃避日本公司税的现象,日本政府采取了反避税措施。对满足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是例外的,这些子公司累积的所得在计算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该子公司的日本母公司的所得相合并。日本国税厅已经针对有与外国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大型企业进行了检查。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对手在海外且其交易惯例与日本的有很大的差

3、异。适用于检查国内企业交易的方法常是不适用于国际交易的检查的。日本税务当局正在努力改善与国际交易有关的检查能力。这些措施包括了: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与外国税务当局交换情报;向国外派遣检查人员;从外国搜集数据和情报。 (三)执行转让定价税制为了应对公司活动的全球化,日本为了实现所谓的公正的国际税收创立了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处理的是公司操纵其国外子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并因而改变其转让价格的情况。日本执行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对一家公司与其国外的母公司、子公司等之间交易的价格是否属于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的正常价格进行全面的研究。当认定一笔交易有问题时,在就计算方法和正常交

4、易价格的特定细节进行准确地研究前,要从转让定价的俞度取得大量的事实。(2)国税厅在收到公司的请求后要进行计算方法和正常交易价格的特定细节的事前确认(即预约定价协议)。这有助于公司对自己的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并有助于转让定价税制正确顺利地执行。(3)为了解决源于转让定价税制征税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在每一国的税务当局之间对转让定价进行共同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执行课税必须是适当的,包括在必要的时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准则。(四)相互协商相互协商实际上就是指当纳税人发生或认定有可能发生与税收协定不一致的税收(如国际双重征税等)时,一国的税务当局可以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税务当局相互磋

5、商的一种管理机制。日本对外缔结的所有的45个税收协定(适用于55个国家和地区)都包括了相互协商程序的条款。当由于转让定价课税而发生国际双重征税时,当纳税人要求得到一个两国间的预约定价协议时,当课税被认为是违反了税收协定的规定时或其它类似的情况,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一国的税务当局必须与另一国的税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二、与外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安排为了促进与国外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了解,日本国税厅通过情报交换等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太平洋地区税务局长协会(PATA)和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的研究小组(SGATAR)的工作,对基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国际税收惯例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

6、努力和贡献。 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税务管理提供支持,日本国税厅对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等国的税务官员举办了多次有关税收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并提供了持续的培训。此外,日本国税厅还从1996年4月设立了有关税务问题的国际硕士项目。借鉴国际经验 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开始把眼光瞄向境外,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

7、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拓展欧美、拉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目前广东省在境外的企业已有680多家,分布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经批准投外投资企业的外派编制约2500人。这些企业“走出去”以后,由“产地销”转变为“销地产”,不但带动了企业产品的出口,还推动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提高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格局。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也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着重于境内企业及外来投资的

8、税收管理,对于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无论在思想上、工作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何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服务是今后一段时期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一、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需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出了“限额抵免”的具体规定。 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规范了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列支的原则,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

9、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的规定以及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等。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初步形成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管理框架。但是目前粗线条的管理框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征管体系不健全1.管理机构多头交叉一方面,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属于国际税收事项,应属于涉外税收部门征管,但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则又隶属所得税部门管理。另一方面,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投资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2002年1月1日后设立

10、的投资企业则由国税部门征管。同一税收事项由于企业性质和设立的时间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利于国际税收事务的专业化管理。2.管理规程欠缺规范我们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企业纳税申报制,我们目前有所得税申报制度,汇算清缴制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制度等等。却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虽然税法规定境外所得要与境内所得汇总纳税,但境外所得如何申报,如何管理,如何征收,目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还处于摸索阶段,做法不一、效果各异。(二)征管基础不扎实1.境外投资信息难掌握“走出去”企业是对我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投资,由于语言、管辖权等原因国内税务部门对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很难详细掌握其投资活动过程。再加上企

11、业财务核算上的隐蔽性,很难分清投资和正常业务往来,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也不会主动向国内税务机关汇报,导致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涉税信息基本上不了解。2.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按有关规定,境外投资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如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报送境外经营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外派人员如政府派出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人员等,审批部门有所不同。因此,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较为完整。由于目前缺乏协税护税机制,基层税务部门难于从有关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只能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3.基层征管手段受限多 较有影响有规模的境外投资企业大都是中央、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外派人员中高收入人群也

12、主要是来自这些企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对其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广州市地税局曾发函对广州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及派出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回复的企业不到三分之一,省属企业复函更寥寥可数。由于征管权力范围所限,税务部门无法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所得情况和外派人员境外取得所得情况。而且许多企业和外派人员对境内纳税存有顾虑,不愿意配合税务部门日常征管,造成征管难度加大。(三)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利益保障机制不足。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与世界上八十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着眼于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走出去”发展中涉及的对居住地

13、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2.税收政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年度、纳税年度进行确认或调整。对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按国内税法有关成本、费用的限制性列支的规定进行税前调整有待明确。对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办法的规定也有待明确。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明确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但对境外投资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及如何扣除不够明确。3.税收政策优惠形式单一

14、。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提供税收权益保障不足、税收服务滞后。(四)企业纳税遵从度不高1.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或因审批手续繁琐,或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是采取“迂回战术”,或通过香港的分公司、或通过办理因私护照等途径“曲线”出国经营。即便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也只

15、有小部分企业将境外所得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近几年,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不少企业因取得境外所得不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而补税案件。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派人员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我们走访的部门了解到,大部分外派人员并不知道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清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些知道申报纳税规定的外派人员却存在能逃则逃的心理,不主动进行境外所得申报。2.财务核算不规范投资方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隐藏企业对外投资的性质;还有的企业通过出口货物少结汇或压低出口价格,将货款留在境外投资;投资方企业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时财务核

16、算上不规范,有的在财务上作应付帐款、借款或预收帐款等,有的企业干脆不入帐;还有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设立过渡帐户;有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和金额进行人为控制,根据自己的盈亏状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多少。3.利用关联关系避税由于关联企业交易的隐蔽性,被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进行实物分配,或股权分配。进行实物分配时,可以在国外代为采购原料,然后低价售给国内投资方企业,使投资方企业间接取得收入,还可以少缴纳关税和海关增值税。被投资方进行利润转增股权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将新增股份的受益人转移,以达到逃避征税的目的。二、西方国家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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