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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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正式对外公布。现转发给大家,供参考。附:上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2、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

3、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

4、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2.3条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进行了规定,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

5、停牌仍按原上市规则执行。新上市规则关于停复牌的其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

6、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

7、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

8、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

9、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

10、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

11、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

12、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13、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

14、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

15、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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