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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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中,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需追究党政纪责任,或已涉嫌犯罪,且其行为已超

2、出财政行政处罚权限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三条 本规定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一)政府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项目、国债项目)。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违章违规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章问题。(二)对于评审中发现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骗取财政建设资金,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建设资金严重损失

3、浪费,以及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线索,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提供有效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评审决定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立案调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向移送单位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送回原报单位。(三)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对属于触犯刑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财政部门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材料,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对纪检监察对象进行及时调查。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涉及省以上垂直管理的单位和跨省区的,由省纪检监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处理。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财政部门移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财政部门。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财政性建设资金发挥效益。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检察厅、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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