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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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210101农业用碳酸氢铵122-2020农业用碳酸氢铵发布日期:2020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210101农业用碳酸氢铵122-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二、检验依据GB/T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一)抽样方法1.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2、2.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3.取样要求(1)生产企业所取产品的总包装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确定取样袋数;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确定取样袋数,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每袋取出样品数量不少于100g。取样袋数n=33N (1)式中:N每批取样总袋数。表1 取样袋数的规定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110全部袋数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

3、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2)经销单位所取产品的总包装袋数不超过100袋时,随机抽取3袋,每袋采取样品数量不少于700g;超过100袋时,随机抽取5袋,每袋采取样品数量不少于400g。(3)取样方法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进行采样,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000g,分装于二个洁净、干燥的具有密闭性能的容器中密封,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另一份为备样。(4)同时抽取包装外袋一只,如无法抽取包装外袋,则应留存外包装的影像资料。(二)抽样数量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类

4、别、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000g200g,其中500g100g为检验样,500g100g为备样。(三)注意事项1.上述抽样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2.样品和包装外袋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4.样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包装破损。四、检验项目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项目设定复验用样品备注1外观GB/T 3

5、559-2001 4.1A主要项目备样2氮含量GB/T 3559-2001 4.2A主要项目备样3水分GB/T 3559-2001 4.2A主要项目备样4添加剂定性GB/T 3559-2001 4.2A主要项目备样合格品不检测本项目5标识产品名称GB 18382-2001 7.1A强制性条款原样等级GB 18382-2001 7.2A强制性条款原样净含量GB 18382-2001 7.2A强制性条款原样养分含量GB 18382-2001 7.3A强制性条款原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GB 18382-2001 7.6A强制性条款原样生产日期或批号GB 18382-2001 7.7A强制性条款

6、原样执行标准编号GB 18382-2001 7.8A强制性条款原样五、判定原则(一)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二)单项质量判定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三)综合质量判定当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六、附加说明(一)主编单位: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菊英;联系电话:0571-87006920。(二)评审人员(单位): (三)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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