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可自由裁量权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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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按职责在端州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2、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局城管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城市综合管理局监察室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3、织自觉守法。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行政合理、过罚相当原则。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部门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颁布在后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对适用从轻处罚的行为实施单处,适用一般处罚的行为酌情并处,对从重处罚的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第十一条 本规则同时附印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事实不清的;(六)法律、法规

5、、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

6、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对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条件。第十六条 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适用标准中该类违法行为的“轻微”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

7、或选取当中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七条 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标准中该类违法行为的“特别严重”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一)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被处罚人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8、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责令其立即停止或者限期改正,如当事人不立即停止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应及时进行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并完整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和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行

9、政处罚决定中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将本规则在单位门户网站和告示栏中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二十四条 成立重大案件评审组,成员由城市综合管理局班子、监察室负责人和城管法规科科长组成。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凡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二十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一)对公民罚款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

10、含5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止经营的;(三)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四)案情特殊,未能依照标准中的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交城市综合管理局重大案件评审组审定的其他案件。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向重大案件评审组提交重大、复杂案件时,应书面汇报案件查办过程,提出具体行政处罚建议,由重大案件评审组集体讨论审定。第二十七条 由城市综合管理局城管法规科会同监察室通过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凡发现不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广东省行

11、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成立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综合管理局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开通监督热线:2237047(城管法规科)、2222314(监察室),由城管法规科、监察室分别受理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工作的公众投诉、检举。投诉、检举事件经查证属实,一律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并将办处结果及时答复投诉、检举人。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可自由裁量权具体操作规范(肇市管字20036号)同时废止。城市综合管理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本规则。附件: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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