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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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

2、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2)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4)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5) 提名和

3、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6) 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7)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8) 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9) 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10)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11)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12) 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13)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14)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15)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

4、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二章 选举宣传一、宣传内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1)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2)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3)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4)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5)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6)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二、宣传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1)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2) 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3) 选举宣传会议、选举

5、咨询站;(4) 标语、口号等。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二、登记对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

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三、登记方法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四、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

7、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一、确定职位和职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二、确定候选人人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三、提名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

8、妇女为候选人。四、公布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第五章 选举竞争一、选举竞争的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二、选举竞争的时间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

9、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三、选举竞争的形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1)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2)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3) 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4) 其他形式。四、选举竞争的内容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2) 竞争职位及理由;(3) 治村设想;(4)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第六章 投票选举一、确定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 召开选举大会;(2) 设立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

10、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三

11、、办理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四、设计和印制选票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

12、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

13、场或者投票站。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1. 宣布大会开始;2. 奏国歌;3.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4.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5.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6. 检查票箱;7. 启封、清点选票;8. 讲解选票;9.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10. 验证发票;11. 秘密写票、投票;12. 销毁剩余选票;13. 集中流动票箱,清

14、点选票数;14. 检验选票;15. 公开唱票、计票;16.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17.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18. 宣布当选名单。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投票站投票程序。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1.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2.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3. 验证发票;4. 村民秘密写票、投票;5. 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6.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7.公开验票、唱票、计

15、票;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10.宣布当选名单。八、选举有效性确认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1)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2)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4)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5)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6)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7)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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