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农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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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流程图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接受移送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立案登记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进行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依法报批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未达到听证条件或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超期未提出)自立案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较重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送达行政处罚事件告知书3日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权利执 行上级交办填写结案报告归 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符合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对参会人员进行资

2、格审查举行听证会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法定期限:3个月(特殊情况下报批延期) 承诺时限:3个月(特殊情况下报批延期)联系电话:0553-6335868(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0553-6365570(畜牧兽医局);0553-2539131(水产局);0553-3660001(农机管理局);0553-6364140(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督电话:0553- 6322531 行政强制流程图 填写有关事项行政强制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

3、他处理制作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电

4、话:0553-6335868(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0553-6365570(畜牧兽医局);0553-2539131(水产局);0553-3660001(农机管理局);0553-6364140(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督电话:0553- 6322531行政确认流程图受理:相关职能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允许当场更正)。不需要取得许可、不属于本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取得许可或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

5、材料审核(审查):相关职能机构依法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根据项目性质组织培训、考试等,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依法告知理由。(10个工作日)审批(决定):县农委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依法告知其理由。执行(送达):相关职能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发证、公布。(2个工作日)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按政策规定)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2538718(农经办)0553-6335868(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553-6326

6、514(农委窗口) 监督电话:0553-6322531行政复议流程图申请人向县农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县政府法制办转送的申请复议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县农委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县农委法制工作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人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在10内不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经主要负责

7、人批准,在60日内作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可延后30日)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或有其他应当终止复议审查情形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县农委法制工作机构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6322531 监督电话:0553-6612721行政调解流程图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补正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申请人到县农委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记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相关职能机构对纠纷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

8、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调解: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协议书;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书面告知其可依法提起诉讼。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电话: 0553-6335868(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553-6365570(畜牧兽医局)0553-2539131(水产局)0553-3660001(农机管理局)0553-6364140(动物卫生监督所)0553-2538718(农经办) 监督电话:0553- 6322531备案流程图申请:申请人到相关职能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9、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补正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审查):相关职能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决定: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依法告知其理由。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6335868(种子管理站) 0553-6640324(农机管理局) 0553-6326514(农委窗口) 监督电话:0553-6322531 审核转报流程图受理:相关职能机构、县政

10、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允许当场更正)。不需要取得许可、不属于本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取得许可或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初始审核:相关职能机构依法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初始审核不通过的,依法告知理由。(10个工作日)审核(审查):县农委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待批。审核不通过的,依法告知理由。(7个工作日)审批: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通过的,依法告知理由

11、。(20个工作日)执行(送达):相关职能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发证、公布。(2个工作日)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 6335868(种子管理站);0553-6365570(畜牧兽医局);0553-2539131(水产局);0553-6330496(人事股);0553- 6335514(农业股);0553-6345316(农业产业化指导和项目管理股) 监督电话:0553-6322531行政裁决流程图申请:申请人到县农委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补正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调查:相关职能机构对申请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裁决: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申请事项进行裁决,并制作行政裁决书。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办理部门:相关职能机构 办理地点: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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