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时提出证据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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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时提出证据责任摘 要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只有确实充分的诉讼证据,才能使各种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审判机关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主要围绕证据展开,直至法院最后依据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作出裁判。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程序公正和安定等价值。我国新民诉法第65条正是有关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本文从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要素和法律价值出发,概述了我国证据提出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民诉法第65条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提出制度的建议。关键词 民事举证责任 证据失权 证据适时提出原则On the parties in

2、civil litigation shall timely put forward evidence responsibilityAbstract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determining the facts of the case, is the core issue of litigation, only really sufficient evidence, can make various cases are correctly processing. Judicial organs and the participants in th

3、e proceedings in the litigation activities mainly focus on evidence, until the final court evidence relevant to the case. The judge. The civil proof losing-righ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evidence system, it has the improvement of litigation efficiency, justice and stability value. Chinas

4、 new law article sixty-fifth 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proof losing-right system. The concept, elements and legal value of the loss of rights system from the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summarizes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analysis of the provisions of China

5、s civil procedure law sixty-fifth article,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evidence in China suggestions.Key words: Civil burden of proof Th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The evidence put forward principle目 录引言1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述1(一)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1(二)民事失权制度的基本要素21、证据失权制度的期限22、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对象33、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后果34、证据失权

6、制度的例外情形4(三)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41、提高诉讼效率42、保障程序公正53、维护程序安定54、完善审前准备程序6二、证据提出制度的历史沿革7(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同时提出主义7(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8三、新民诉法证据适时提出原则9(一)设定了当事人适时提出证据的义务10(二)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10(三)举证期限可申请延长11(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1四、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适用11(一)如何认定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否成立11(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选择12(三)证据失权的要件12五、完善我国证据提出制度的对策13(一)配套完善审前准备程序13(二)分类规制和慎用“失权”制度14参考文献15

7、2引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现今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式化的命题,可以说是一个跨越时空的真理性命题,自古及今,概莫能外。举证责任理论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讨的核心课题,素有“民事诉讼脊梁”之称。我国最新修订的民诉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标志着我国

8、证据失权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述(一)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而展开的,所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诉讼结果有着实质的影响。而证据失权制度所涉及的是一项证据材料向定案证据转变的时间要求,即当事人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表述。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从举证期间的角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是指在法律

9、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提出权和证明权。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证据失权是举证责任中对当事人及时举证的要求,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概念。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不举证则败诉”,是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举证时限则是在举证责任履行过程中规定证据必须在哪一诉讼阶段提供出来。上述对证据失权制度概念的界定没有实质的差别,只是概括的侧重点和角度不同,其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指出了当事人要按照程序的要求及时举证,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证据将面临丧失证明权的法律后果。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又称之为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与举

10、证时限两者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制度进行的界定。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较多适用证据失权这一名词,而举证时限是我国立法的创新。笔者认为“证据失权”一词更能直观的反映出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给予失权的法律制裁,来督促当事人及时地提交证据,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避免诉讼被恶意拖延。综上所述,证据失权制度可以界定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迟延提供证据,在期间经过后,人民法院不再采信而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二)民事失权制度的基本要素1、证据失权制度的期限证据失权的期限是对当事人提出证据在时间上的要求,如

11、果当事人欲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某一事实的主张,则必须在这一期限内完成提出证据的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于失权期限的确定方式不尽相同,如美国是由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共同协商确定举证的期限,并将该期限严格限定在审前会议中,一般不得延长;法国是由法官确定并通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有的国家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证据失权的期限。我国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有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两种。当事人协商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平等公平地商定一个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认可。法院指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举证期限,并且如遇特殊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正

12、当理由申请变更或延长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2、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对象证据失权制度有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的进行举证活动,并且在某一诉讼阶段集中举证能够节省法院重复开庭的成本,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这正是证据失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然而该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对所有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都给予失权的制裁,那势必会有损公正,因为当事人想要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得到法官的认定和法律的确认,唯一的途径就是收集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剥夺其证据提出权与证明权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可归责性,看其有无正当的理由,是否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只针对那些故意拖延诉

13、讼,为了实现突袭目的逾期举证的给予失权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的正义性是出于对诉讼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量,如果一味地追求审判效率,往往是案结事不了,既无法化解社会矛盾,还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对于当事人逾期举出的证据,应该区分情况,慎用失权。3、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没有在双方协商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将不会把未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丧失了证明权。这是证据失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因为作为一个法律规则,如果只规定行为模式,而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实践中很少有人会遵守,那么证据失权制度将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并发挥应有的作

14、用。证据失权的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权利,也是对故意拖延诉讼的一种惩戒。从证据自身的角度来看,证据丧失了证明其系争事实的能力。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官对于逾期举出的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权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要排除在心证之外,甚至这种失权的状态会一直延续至上诉和再审,所以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失权,将永久性的丧失了证明力。这种后果不仅有利于遏制恶意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实施证据突袭等不正当的诉讼竞技,而且有利于善意相对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4、证据失权制度的例外情形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是比较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等非自身原因而未能按期

15、举证,并且该逾期提交的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遵守证据失权则势必会带来审判的不公。考虑到如果不分情将逾期提交的证据都一律确定为失权,很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为了缓该制度对实体公正的冲击,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形。首先,对于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例外。一方当事人因未及时举证而需要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当事人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的宗旨,主动放弃了程序上可以获得的便宜,允许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失权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众多制度中的一种,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律当给予充分的尊重,不便强加过多的干涉,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次,新的证据的例外。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出现的证据,这类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根本就没形成;另一种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且拒绝提供的。新的证据不会产生失权的后果,其依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与庭审质证,此类证据之所以允许提出是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对于逾期的事实不存在着主观上的恶意;另一方面它对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着极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将其作为例外情形,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是合理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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