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地税培训讲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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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国、地税培训讲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市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主讲人:王颖菲职务: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点击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相关政策汇编 十二五期间所得税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目前所得税政策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有些相关政策尚未出台;2、有些政策已经出台,但在政策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明确、重申;3、有些政策已经出台,理解上不存在异议,但在政策未能落实到位,政策执行力方面存在差距。需要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围绕税收管理方面,十二五中提出实施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增加(目前70万户),税务管理人员有限(7000人),资源不匹配,对税

2、务机关提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简而言之:分类管理。如:按规模管理(重点税源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特殊事项管理(如改制重组、总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工作:1、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 2、筹划税收最佳方案 3、对纳税人实施法律救济(通过与税务局的沟通、对政策的把握)建议建立涉税信息的贮备,共享机制。每年财政专行办、审计署、内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及征管质量进行常规性、常态化检查。检查中常提出的问题可以作为案例、稽查案例、事务所涉税鉴证和审计过程中积累的案例、征管评估部门建立的案例。汇算清缴后开展纳税评估。突出反映的问题:鉴证质量,如鉴证格式、文书不统一、用语不准确、内容较宽泛简单。鉴证报告应做到重点

3、突出。目前风险较高的业务:行政审批、优惠政策的落实、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主讲人:于永琴主讲内容: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提纲: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国税总局下发的12项企业所得税政策(重组、境外所得等专题除外)二、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给出解决思路和意见。三、问题解答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一)收入类(二)扣除类(三)征管类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公告”与“通知”的区别国税总局从2010年7月1日起下发规范性文件均以公告的形式

4、下发。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级(市)税务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均以“公告”的形式下发,不再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同时文件标题在措辞方面改“通知”为“公告”。以前形式下的文件存在主送机关各省级税务机关,目前的公告取消了主送对象,面对全体受用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告”法律形式改变,其法律意义在于:“公告”起到公示的目的,见文件即执行,无需省级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转发了,提高了政策执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原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

5、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政

6、策解读: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殊权使用费收入有特殊约定,并非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某些贷款合同中标明逾期后仍计息,逾期期间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仍确定为收入的实现。对于上述情况,税法规定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为: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3、本文件第二条 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来源于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4、本文件第四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本文件自2010年开始执行,对以前年度没有追溯效力相关链接1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链接2:(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

8、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

9、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政策解读:1、本文件时新法下政策的重申。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规定如下:(1)旧法对于“财产转让收入”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费货币性资产和以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较大且企业并非取得实际的现金流量,因此文件规定,销售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占当期

10、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均匀记入各期。(2)旧法对于“股权转让收益”的规定另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也可以分5年均匀记入各期。(3)旧法对于“接受实物捐赠收入”的规定原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选择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均匀记入各期应纳税所得额。(4)债务重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11、税所得额。2、新法规定:新法执行后,对于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3、“另有规定”的情形:本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另有规定的情况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

12、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需满足必要的条件)。财产转让所得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1、2000年前,对财产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税务处理基本依据会计规定;2、2000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非货币性资产

13、投资的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3、2003年: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六号令)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

14、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5、2004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6、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

15、函20082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链接1:(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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