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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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篇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案情简介:杨某于 2013 年 9 月某天到某砖厂,看见该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 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 时许,杨某窜到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 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对其盘问,杨某转身开跑, 朱某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杨某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朱某的胸 部和面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朱大声呼救。杨某被闻讯赶 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不同意见: 本案在过程中,对杨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虽然有

2、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 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 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侵 犯的对象是巨额财物,金融机构的财物、珍贵文物等,盗窃未遂, 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杨某之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废旧物品。二是杨 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 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朱某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杨某 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转化为的前提条件, 且朱某所受损伤仅属一般,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

3、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要理由:一 是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采 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已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金属零配件在厂区外, 再返回继续搬运剩余部分,这是一种连续行为。二是杨某在行窃时 被朱某发现,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使用拳头 殴打致伤朱某,并非一般推拉抓扯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条件。三是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一样并不要求以构成盗窃, 诈骗、为前提条件。所以,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以 抢劫罪处罚。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 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 资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 诈骗或者抢夺行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一致 的,只是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5、威胁的时间上有所不同,一般 抢劫罪是先施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取财物 ;而转化型抢劫罪,是 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为逃避法律制裁,先窃取、骗取、夺取 他人财物,而后施用暴力,胁迫手段,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 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相同。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 夺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 化为抢劫罪。二是行为人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所 指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 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对其追捕的全过程。 “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是指行为人对其抓捕的人或阻碍的人故意实 施殴打,撞击或者其他

6、手段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 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且这些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有 目的,故意实施的。如果行为人在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 发现。而是在事后的其他地点发现时,对他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 相威胁的,则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行为本身构成什么罪就 定什么罪,不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目的是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 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不能恢复原有状 态;抗拒抓捕,既包括抗拒司法人员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也 包括任何公民对其实施的抓捕扭送行为 ;毁灭罪证,是指为了逃避罪 责,湮灭

7、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 各种。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出 于取得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直接构成抢 劫罪,而不是转化型抢劫罪。通过上述对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杨某的行为,杨某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无可质疑,该废旧 金属具有一定价值,并非丢弃物,仍然属砖厂的财物,虽然,杨某 先盗出一部分后再返回窃走剩余部分,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两次行为, 但实质上是一次不间断的盗窃行为,杨某之盗窃行为被值班工人朱 某发现抓住,杨某为了挣脱逃跑,当场施用拳头致伤朱某,显然是 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杨某之行为反映

8、出其主客观的一致性, 符合转化型,应以抢劫罪予以处罚。以上是律师 365 小编整理的转化型抢劫的一则案例,希望对你有所 帮助,谢谢浏览 !【篇二: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最近吴律师办理了两起盗窃转化为的案件,对于这种盗窃转化为抢 劫的犯罪,我国第二百六十九条有具体的规定,即 “犯盗窃、诈骗、,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 )定罪处罚。 ” 第一起案件案情回顾: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 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3 年 9 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 偷溜进了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这家

9、人共四口人, 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 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 老张大喊一声 “小偷,站住 ! ”就向两人追去。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 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 就打斗在一起。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 控制住。而另外一个小偷 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 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 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 多处受伤。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

10、 定为 “入室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 “入户抢 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经 吴律师尽心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吴律师为韩某某尽力辩护,最终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判决韩某某犯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 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 罪或准抢劫罪。其中的转

11、化是有适用条件的:转化的前提条件、客 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第一,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 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 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 抢劫罪。第二,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 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 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 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

12、刚一离现场 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第三,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主观 条件。 “窝藏赃物 ”是指行为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 “抗 拒抓捕 ”是指行为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 “毁灭罪证 ” 是指行为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篇三: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某夜,谢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一小学侧,将车停放在公路边,沿 着小路走到陶某的鸡棚内盗走一包鸡饲料(价值人民币 80 元)。当 谢某携赃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陶某发现,陶某于是大声呼救并追赶谢 某。谢某便将鸡饲料丢弃,跑到摩托车处,将车启动准备逃跑时

13、被 从后追上来的陶某拔去车钥匙,但车仍未熄火,谢某将车入档想加 大油门逃跑,又被陶某用力拉着车后架不放,陶某被车向前拉了约 有 2 米远。双方又僵持了一会儿,陶某由于体力不支,遂放开手向 前仆倒在地上,致使手脚擦伤、牙齿撞断了一颗(经法医鉴定属轻 微伤),谢某则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 对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因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启动摩托车逃跑,在知 道陶某拉住车后架的情况下仍加油逃跑,利用了机动车对陶某实施 了暴力,抗拒抓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只是利用摩托车逃跑,是 逃避抓捕 而不是

14、抗 拒抓捕 ,在逃跑过程中并未对陶某的人身实施暴力行为,不适用刑 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转化为抢 劫罪的规定,刑法学界上称之为 转化型抢劫罪 或 准抢劫罪 。在适 用这一条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转化要件,也可以说是转化型抢劫 罪的构成要件:前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前提要件是指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刑法条文的 规定是须构成 罪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 用刑法(指旧刑法,笔者)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对此作了扩大 性解释:上述行为虽未达到 数额较

15、大 的标准,但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 可按抢劫罪论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 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粤高发 200130 号)中进一步提出适用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论其行为既遂未遂、所得财 物数额大小,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主观要件是指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 防止已到手的赃物被追回;毁灭罪证是指摧毁、消除作案现场上和 与犯罪有关的痕

16、迹、物品;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司法机关和任何公民 的抓捕、扭送。那什么是 抗拒 呢?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没有对 该用语作出特别的解释,那对该词就是一般的理解。现代汉语词 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 2001 年出版)对 抗拒 一词的诠释是 抵抗和拒绝 , 抵抗 的含义又是 用力量制止对方的进攻 。所以,对 抗拒抓捕 的理解应是 行为人拒绝抓捕,为了不被抓捕,用力量抵抗、 制止抓捕人的抓捕行为 。客观要件就是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指行为人对抓捕人 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 相威胁。很明显,这种 暴力 是行为人针对抓捕人实施的,并且希望、 追求暴力的实现以达到 抗拒抓捕 的目的。若将刑法中的 故意 移植 过来使用,那么这种 暴力只能是一种 直接故意暴力,由行为人直 接指向抓捕人,具有单向性。让我们再将前面的案例按照上述的三个要件对号入座:第一,谢某盗窃鸡饲料,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前提要件;第二,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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