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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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1、相关定义1.1、刑事诉讼立案程序与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与侦查启动程序这三者内涵相近,容易导 致混淆,有些论者甚至将三者等同适用。然而,经过分析便可以发现三者的内涵并不 完全一样,就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而言,基本可以等同于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刑事立 案程序与侦查启动程序则有所区别,为了深入研究,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辨析。 (一)刑事诉讼立案程序与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是指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已经或可能发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 定的步骤和顺序,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过 程。因为程序架构与程序理念上的差异,当

2、前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也不尽相 同。就刑事诉讼本身而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主要是指刑事审判程 序,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初审、审判和司法救济活动。4广义上的刑事诉讼则将侦查、检 控等审前程序纳入刑事诉讼范畴,因为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一定要经历侦查和 提起公诉等程序。这一程序是由法院之外的侦控机关负责犯罪证据的调查收集,追查 犯罪嫌疑人,并对案件是否具备提起公诉条件进行审查,从而为后续审判工作做好准 备。此类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虽然是非典型意义上的”诉讼活动”,但是与典型意义上 的”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体现出一系列的”诉讼特征”,我国立法将刑事诉讼划分为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

3、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就是广义说的典型代表。 持狭义刑事诉讼观点的国家主要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那里要启动 刑事诉讼须以被追诉人的特定化为前提,仅仅有犯罪事实发生还不具备启动刑事诉讼 的充分条件。这种因对特定公民的指控而启动诉讼的方式被称为”对人模式”。而持广 义刑事诉讼观点的国家主要是具有积极追惩犯罪责任人立法倾向的大陆法系国家,这 些国家刑事诉讼的启动是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已经发生,即使尚未查明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公民,也应当启动刑事诉讼。这种根据 具体的犯罪事实而不是因为公民的特定化来启动刑事诉讼的立法例被界定为”对事模 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立案

4、条件规定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即要 满足两个条件:事实条件和法定条件。事实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且这种犯罪事 实应当有证据证明;法定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刑事立案程序)是属于”对人模式”还是”对事模式”呢?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 的刑事案件在立案时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许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是在后续的侦 查程序中查获的,可见,我国立案程序启动不符合”对人模式”的要求,应属于”对 事模式”。然而,我国立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必须在明确了犯罪嫌疑人 4 之后才能确定是否立案,岂不又符合”对人模式”的要求吗?笔者认为,我国立案条 件的法定

5、条件是事实条件的承接,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通常意义上须 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必考虑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当然,如果在立 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明确且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就应该做出不予立案 的决定。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刑事立案程序)是属于对事模式,而 不属于对人模式。 (二)刑事诉讼立案程序与侦查启动程序 在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国家,立案是侦查行为的启动程序,可见侦查启 动程序与刑事立案程序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因此,研究刑事立案程序有必要对侦查 启动程序的侦查权、侦查行为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侦查权性质辨析 侦查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法学界

6、对侦查权的性质向来就有”司法权”和”行 政权”的争议。后者认为,侦查权在本质上与行政权一样,也在于”执行”,即通过收 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便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从而实现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 宁和秩序的职能目标。5前者则认为,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其目的是为 了正确判明案件事实,最终为国家刑罚权在审判、执行中的落实提供基础、创造条件, 因而,侦查职能是司法职能的组成部分。此外,各国的侦查主体都是司法主体或准司 法主体,侦查权均被视为司法权之一种。6笔者赞同”司法权”说,不管是从我国立法 还是司法实务来看,侦查阶段与立案阶段一样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加以规定,两 者都是为了后续的公诉

7、、审判阶段做准备,因此,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性质 。 2、侦查行为的分类 一提到侦查行为,人们一般联想到强制侦查行为,任意实施该类侦查行为容易导 致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强制性损害,因此,我国规定了立案程序这一专门的诉讼 阶段严格控制侦查程序的启动。然而,我们经过对立法和司法实务进一步考察发现, 侦查行为并不仅仅只有强制侦查行为。根据侦查行为是否违背了受处分人的意志来划 分,侦查行为可以分为任意侦查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所谓任意侦查行为,是指不使 用强制手段,不对有关人员的重要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限制或剥夺,而是由有关人员 自愿配合进行的侦查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非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8、等。而 强制侦查行为则是指没有侦查对象的自愿配合,使用强制方法对侦查对象较为重要的 权益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为,如逮捕、搜查、扣押等。7可见,这两种侦查行为对公民 人身自由、财产等生活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同,任意侦查行为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等 权益影响较小,因此,只需对任意侦查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即可。而强制侦查行为则是 对生活权益的强制限制或剥夺,所以立法应该对其严格控制。由此可见,我国立案程 序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3、侦查启动的模式 在我国,立案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也是后续侦查程序的启动程序, 没有立案就不能开展侦查活动。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侦查启动模式,可以分为程序型 启

9、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是指侦查程序启动没有专门的程序制约, 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犯罪信息之后,即可启动侦查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 是指侦查程序需要在符合严格的法律条件之后,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式才能启动,在 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侦查活动。 侦查启动程序与刑事启动程序密切相关,但两者的启动时间和启动方式并不完全 一致。持狭义刑事诉讼观念的国家,侦查往往视为审判的准备活动而未被纳入刑事诉 讼活动的范畴。这些国家的侦查启动方式一般采取随机启动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只要 发现犯罪行为即可立即进行侦查,但是侦查行为的启动并不代表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式 启动。而持广义刑事诉讼观念的国家则把侦

10、查视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侦查程 序是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些国家的侦查启动方式则往往采取程序型启动 形式,诉讼的启动必须经过专门的程序方能正式启动,而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之一 种,自然以特定的诉讼启动程序为前提。可见,这种专门的启动程序,不仅是刑事诉 讼的启动程序,也是侦查程序的启动程序。 1.2、刑事立案程序的基础概念 不同的刑事侦查启动模式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不清楚本源,就不能清楚刑事立案程 序为何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偏差,就不能在制度改革时有针对性的设计出合理的方案。 因此,先对刑事立案程序的相关法理基础进行探讨。 1.3、刑事立案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

11、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 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 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3 。刑事立案的出处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的审查, 也包括在一些紧急、特殊情况下,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 取一定的紧急措施,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下一步正式侦查程序的衔接只有 经过刑事立案程序后才可以。 1.4、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刑事

12、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同 的,有的国家,比如前苏联、中国,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一个独立的 作用非常突出的程序,启动程序是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和依 据;而在有的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其刑事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核心 的,在审判之前的侦查、提起公诉等行为,是不受重视的,甚至没有非 常明确的界限。在理论界,审判程序和审前程序的划分是明确的,就是 以审判机关受理案件为分水岭。在审前程序中,一般包括侦查程序和公 诉程序,侦查程序中包括了启动程序,而部分国家启动程序是独立于侦 查程序而存在的。我国刑事诉讼学界对启动程序的讨论不多,在刑事诉 讼的启动程序的概念上也鲜有表述。程序就汉语语义而言,指”按时间

13、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在法律科学领域,程序表现为”按照一 定的顺序、方式、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因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故称为法律程序。 1 依照学者对法律程序的定义,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 似可定义为”有关国家追诉机关对于已经发生的有犯罪嫌疑的案件,按 3 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作出查处犯罪证据以 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决定的过程”。首先,启动程序的主体是 有关的国家追诉机关即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 产、隐私等切身利益,刑事处罚又是国家对于破坏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最严重行为的最严厉处罚手段,所以除法律规定的相关追诉部门外, 其他任何国家机

14、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开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其 次,有关国家追诉机关对于已经发生的具有犯罪嫌疑案件的查处,必须 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做出相关的法律决 定。再次,有关国家追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有 犯罪嫌疑的案件,只有发生了相关的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国家才有必 要花费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侦查案件,查处犯罪,如果案件线索 明显可以排除人为因素,自然没有动用大量国家资源去做无用功的必要; 第四,追诉机关查处案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依靠的是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有侦查手段的使用和强制措施的实施,应该以寻找、保全、 确认犯罪证据为核心;最后,追诉机关

15、查处案件,最终目的是追究相关 人员法律责任。 1.5、国外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概念 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刑事诉讼的启动有四种方式,即当事人的控告、告发、发现 现行犯以及公共举报。当事人的告发、发现现行犯和公共举报有明显的纠问式倾向。 (l)当事人的控告其实是弹劫式诉讼启动方式。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向法 官提出控诉,都可以向法官提出控诉,法官可以而且应当让控告人逮捕被告并送到 附近的监狱关押。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要进行决斗,所以,关押的不仅是被告,原 告也要被关押。而且从罗马法借鉴的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败诉,那么他就要承担被 控诉的罪行,即实行”诬告反坐”原则。由于在此作法中,不仅当事人要承担较大 的风险,

16、而且还加重了法院的负担,随着司法决斗的萎缩,此种控告方式逐渐减少。 (2)告发 告发在欧洲中世纪越来越频繁地得到适用。如果某人不想成为一方当事人,他 就可以向法庭告发,并向法庭提供证人或证人的姓名。但是,法庭在听取告发以后, 并不必然地要对被告发人提起诉讼。法官首先考虑告发的可信性;如果可信,他就 启动诉讼程序,传唤被告人,进行审理。与控诉相比较而言,告发的程序启动权掌 握在法官手中,而控诉则由受害者本人决定是否起诉;告发程序的进行和结果依赖 于法官的调查,而控诉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斗;在告发程序中,法官虽然决定 程序的进程,但他并不是一方当事人,他不像控诉程序中的控诉人那样要承担”诬 告反坐”的后果,更不可能为了决斗而被监禁起来。需要注意的是,在告发程序中, 如果经过法官判决被告发人无罪,那么,告发人要承担所告发罪行的责任,即仍然 是”诬告反坐”。 (3)现行犯诉讼 对现行犯的诉讼在古代就有。如果某个人在实施犯罪时被抓获,法官不需要告 发或事先得到信息,就可以而且应当判处被告人刑罚。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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