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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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鲁安监发2010 号,2010年8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 储运设施第二节 消防设施第三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

2、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第五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3、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储罐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第九条 大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甲

4、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一级化工(石油化工)施工资质。第十条 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第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施工。第十二条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第十四条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

5、工质量。第十五条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 选址第十六条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七条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

6、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第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第二十条 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第二十一条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

7、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 平面布置第二十三条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第二十四条 大型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第二十五条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

8、,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第二十七条 大型储罐组的罐组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立方米。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第二十八条 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的环行消防道路,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第二十九条 消防道路距防火堤不应小于3米。第三十条 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米。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 储运设施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和自动联锁切断

9、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三十二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第三十三条 储罐区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第三十四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第三十五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表1的规定选取。表1环形密封间距储罐公称容量(V,m3)环形密封间距,()50000V100000200250100000V15000025O300第三十六条 储罐主要进

10、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第三十七条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有泄压措施。第三十八条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第三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罐体上部接入时,甲B、乙、丙A类液体的进料管宜延伸至罐底200mm处,丙B类液体的进料管应将液体导向罐壁。第四十条 管道阀门应用钢阀。第四十一条 大型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第四十二条 大型储罐放水

11、管应设双阀。第四十三条 大型储罐的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第四十四条 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的要求。第二节 消防系统第四十五条 消防水池(或水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第四十六条 消防冷却水应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网控制阀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保证消防设施迅速启动。第四十七条 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且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第四十八条 泡沫站和泡沫混合液管网布置合理,确保泡沫混合液从消防站到储罐着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分

12、钟。同时,在寒冷地区应考虑消防冷却水及泡沫混合液管线的防冻及放空。第四十九条 大型储罐消防冷却水和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均应分开设置。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小时。第五十条 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第五十一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min),并应按喷头实际配置的情况校核喷淋水量;消防炮和消火栓移动消防水量应为120Ls,连续供水时间为4小时。第五十二条 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独立的环状布置,且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供

13、水管宜沿罐区防火堤和道路之间埋地敷设,管网上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第五十三条 储罐固定冷却水喷淋设施的进水管上应设电动控制阀和放空阀及过滤器,且应设在防火堤外;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不小于0.3m。第五十四条 消防给水泵应设2个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为动力源时,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第五十五条 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第五十六条 消防

14、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第五十七条 消防水泵接到报警后应在2min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第五十八条 大型储罐泡沫消防系统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第五十九条 大型油罐着火时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45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Lmin设计,其

15、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min设计。第六十条 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距离不应小于30m,设置在防火堤外独立泡沫泵站与储罐罐壁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第六十一条 泡沫泵站动力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备用动力柴油机、全部采用柴油机。第六十二条 应采用自灌式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泡沫泵站内,应设消防水池水位指示装置。第六十三条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第六十四条 在油库的罐区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m2消防沙。第六十五条 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应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两根水带和两支泡沫枪。第六十六条 室外每个水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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