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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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浅析 摘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努力建构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优越性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目标模式和目标图景。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良好治理模式和制度选择的历史性跨越,它标志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提升。 关键词: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法律体系 前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图景。按照学者的理解,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述就

2、是“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逻辑起点,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高级形态或者是法律在中国社会全面落实所能达到的完备形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和标准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的法治体系,它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制度化的秩序系统就应当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标准,而对这种结构和原则的前瞻性描述就构成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图景的学术表达。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达成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其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3、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奠定规范基础。其二,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构建法治政府。其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其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其五,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锻造法治体系赖以健康运行高素质的能动主体。其六,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

4、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概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在的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目的则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效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这样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如何选择判断其成效的标准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独特的法律秩序体

5、系。如此则被用来判断法律秩序的一般标准就仍然具有适用性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特属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描述这些标准:首先是价值标准。法律秩序的价值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特殊体现,就是这一法治体系必须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选择。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则是这一事业的本质属性所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它所追求的必然是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

6、旨归、以法治为保障手段的“善治”。其次是事实标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意味着它所调整下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展现出如下样态:执政党和国家机关自身就是严格守法的模范。同时也是严格执法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共同促成规范有序的公共权力法律秩序;同时,在社会层面上,人民大众普遍遵法、守法,既能充分地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又能合理地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此则宪法与法律成为调整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法治成为人民追求理想生活的自觉的系统。最后是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既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在形式表现,更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要求。西方法学家将法治的形式标准置于价值标准之上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

7、、可行性、稳定性、明确性、非溯及性等形式品质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之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式性特征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外在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谋福利的价值指向,以及这种价值指向在宪法中的原则性体现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纲领,以法律为依据在宪法统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动态地实现于国家公共权力与人民权利和自由两个层面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其形式特性上,必然要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必须统合成一个完善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良好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形式品性它一概不能缺少;同时,作为法律体系理想要素的秩序设计要在现实社

8、会实现法治体系在形式上应当展现为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宪法与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和终极权威,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唯一合法有效的判准。将这一形式标准具体化,则是社会主体普遍以“法治思维”思考所有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以“法治方式”处理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由此,法治体系就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 (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联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多向度的关联: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包含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求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是一个不断发

9、展不断完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才有可能渐次构建起来,法律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系统共同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

10、体系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本质特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理论架构的分析就可以纳入关于法律秩序理论的一般阐释之中,这种阐释因此构成了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合法性的一般论证。(四)法治国家的构建法治国家不是指那种经法律秩序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秩序,而是指国家社会二分架构下经由法律授权和调整而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秩序。由国家所垄断的公共权力根据其职能的划分分别授予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由此公共权力机关成为向社会输出法律秩序的“强制机器”:“法律秩序通常需要制度上的高度集中和有组织的强制机器。换言之,带有强制垄断的法律秩序通常是国家法律秩序合法的强制垄断同国

11、家的强制垄断具有同样的意义。”由此垄断了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力机关就成为既接受法律体系调整,又负有调整社会关系秩序之职责的“居问调整者”,这样一个“公共权力法律秩序”或日“国家法律秩序”的存在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建构就必然是枢纽性的和具有关键意义的:“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卿由此可见,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构建而言,国家公共权力自身内部之间合法有序的秩序关系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形成是前提性和条件性的,它作为法律体系或日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予以调整的对象和结果,同时又是社会法律秩序实现的发起者、调整者和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者,是整个法治秩序建构过程中的真正的能动

12、者和核一要素,其本身是否受制于法律体系决定了整个法治体系的成色和成败。(5)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体系的构想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

13、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罔他的这一讲话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宪法基础和基本进路。结合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思想的阐发,我们就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具体实现机制形成清晰的认识。(六)学者们对法治体系的认识学者们对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已然达成基本的共识,这就是法治体系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要素性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几个层次:第一,法治意味着一系列的价值和以价值为基础的原则,它们体现在人权和民主之中。第二,它要求制度设计的某些原则,能够包含民主、保护性和有效性的政府,制衡与独立的司法等价值。第三法治使个人的权利发展免受挫折

14、。合法通过的法律应当对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这同时对公权体系提出了能力和效能的要求。概而言之,任何一个法治体系的成立都应当以三个相互联系的基础性原则为标准:任何一个法治体系都应当承认那些具有普世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在法治体系中凝结为基本人权与人民民主两大基本原则:为了实现人权与民主等基本价值,政府体制应当这样设计,它必须能够在制约政府的权力同时提高政府的效能:法治通过对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以达到促进权利发展的目的。一言以蔽之,一个法治体系的建成意味着人权、民主与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其关键在于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有效制约并作为人民权利实现的条件充分发挥着其工具性价值。这与前文关于公共权力

15、秩序在法律秩序层次中的枢纽性地位的阐述可谓殊途同归。这一系列准则无异于宣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七)法治体系要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关阐述与法治的一般理论相结合,我们不但能够发现其间特殊制度体系与一般理论的对应性存在,还可以从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实现机制:其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人民利益为旨归,目的在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性原则及其必然包含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等宪法价值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基础。其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6、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之间要建立起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权力制约体系,一个有效约束住了自身权力并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政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由此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原则意义殊具。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正义原则是,国家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它的实质性要求是国家必须对每位公民有尊严地生活担负起责任对民生予以保障的国家福利制度应当尽快普及。因为,“法治意味着一套既有的设置,即经济政策必须与致力于在社会中重新分配物品和机会的法律体制结合起来而且,法治暗含着国家有满足其公民需要的责任和义务。”而它的形式性要求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其权利与利益受到的侵害必须被平等地救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只有每一位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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