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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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资金是房子的养老金,如何缴纳维修资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如何查询,如何在被侵占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广大业主需要了解的。下面,本网将通过快问快答教你如何合理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居住安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它就相当于房子的“养老金”。维修资金不同于契税,不是一种税费,而是存在业主名下的一笔专用款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二、共用部位、共

2、用设施设备具体指哪些?答: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什么样的房屋需要交存维修资金?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四、维修资金应在什么时侯交存?答: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

3、受人。五、维修资金如何查询?答:业主持购房合同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查询。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敷支出时怎么办?答: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七、房屋维修资金归谁所有?答: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八、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答: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九、由谁来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相关手续呢?答:维修资金立户相关手

4、续由项目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携带相关资料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区别?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物业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公共秩序、环境绿化等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垃圾清运、小修费用等。十一、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答: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

5、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十二、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答: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业主自己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西安市住房保障

6、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十三、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什么原则?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十四、哪些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答: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7、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等)。十五、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能否使用维修资金?答:可以申请使用,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后即可申请使用。十六、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一)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

8、(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二)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申请单位将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业主若有异议,向管理中心投诉。(三)现场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四)申请列支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五)使用款首次拨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

9、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使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施工单位。(六)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八)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将分摊清册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申请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答: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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