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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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案例【篇一:危险驾驶罪案例】【案情概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 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然后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 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 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 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 告人胡某,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1mg/100ml 。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20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后,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 媒体纷纷以

2、浙江醉驾入刑第一人为题进行了报道。胡某危险驾驶 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案情概要】2011 年 6 月 11 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 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零时 32 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该车行经锦 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 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州市公安局 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其血 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 127.8mg/100ml 血,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胡某系高速公路交警副大队长,

3、身为交通安全执法人员, 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发生后,各大媒体也纷纷以 “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 ”“执法者犯法 等为题进行了报道。黄某危险驾驶 人大代表危险驾驶【案情概要】2011 年 6 月 11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 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黄某喝了 酒。当晚 10 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吃好夜宵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 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车辆刚启动不久,便在龙飞路上与行人王跃 林发生刮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耐宝路口处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因黄某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抽血酒精浓度 测

4、试。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 215.5mg/100ml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40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黄某系龙湾区女人大代表,在交警怀疑其酒后驾驶欲对 其当场进行呼气检测时不予配合。该案作为全省首例女人大代表醉 驾案件,受到了媒体及网络的广泛关注。贾某危险驾驶 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基本案情】2011 年 6 月 24 日 14 时许,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 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电信大楼前地段时,追尾碰撞张某驾驶的轿车,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协商赔偿事宜 未成,告知自己的身份后驾车离开现

5、场,张某驾车在后追赶,并打 电话报警。被告人贾某驾车至隆山东路移动公司西侧地段时被张某 拦截,随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经检测,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3000 元。一审判决后贾某提出上诉,其在二审阶段提出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 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审查后 认为其立功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故认为不 构成立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律

6、师醉驾案,由于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律师因 为故意犯罪判处刑罚后将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因此精通法律的被告 人以重大立功为由二审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刑罚,本案的一审、二审 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依法判决。本案判 决后被媒体纷纷以 “全国律师醉酒驾驶第一人 ”为题予以报道,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胡某危险驾驶 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案情概要】2011 年 6 月 24 日 22 时 30 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 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与望盛北路交叉口路段时,车辆发生碰 撞致三人受伤,其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在得知他 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 ,其血液

7、中乙醇含量为 143mg/100ml 。 2011 年 10 月 3 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 期间再次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南线慈湖加油站前 路段时,车辆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 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 131.5mg/100ml 。 2011 年 10 月 12 日,被告人胡某主 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瓯海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 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5500 元。【入选理由】 被告人胡某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 并造成

8、人员受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从重判处其拘 役五个月十五日。李某危险驾驶 酒精检测前当场饮酒【案情概要】2011 年 8 月 24 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载其妻子杜某,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六村商业街 149 号驶往鲍七 村方向。 19 时 30 分许,途经商业街 142 号前地段时,与一辆普通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调 解不成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某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 遂离开现场到余某家喝下不到一瓶的青岛啤酒,后被交警查获。当 日 21 时 20 分,被告人李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 量为 165.4mg

9、/100ml 。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40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自作聪明,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企图以当场喝 酒方式蒙混过关,但根据公安部规定,司机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 取血样前又饮酒的,经检验其酒精含量达到危险驾驶机动车立案标 准的,应当立案,故醉驾现场当场喝酒非但不能逃避法律追究,还 会增加酒精含量而加重量刑。刘某危险驾驶 开车开到睡着【案情概要】2011 年 9 月 16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 的两轮 “燃油助力车 ”,从永嘉县瓯北镇驶往温州市区方向。凌晨 1 时 34 分许,被告人刘某驾车行驶

10、至本区翠微大道景山隧道北侧路口 时,因体力不支,躺在路边绿化带内睡觉,被群众发现报警。随后 交警将被告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刘 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09.5mg/100ml ,属于醉酒;被告人驾 驶的两轮 “燃油助力车 ”属于机动车范畴。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深夜凌晨严重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最终体力不支,在 绿化带里睡着,而路过群众好意报警救助,却无心将他送进牢房, 真可谓阴差阳错。这里还要提醒广大市民,经检测在时速、功率、 重量、长宽等参数 “超标 ”的燃油助力车、电动

11、车均认定为机动车, 醉酒驾驶的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危险驾驶 拒不认罪【案情概要】2011 年 11 月 5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轿车,途经鹿城 区龙源路工商银行前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李某驾驶的越野车尾部 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驾车时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 153.6mg/100ml ,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朱某辩称,车是 朋友驾驶的,但因该朋友身份特殊,故不方便说出对方的姓名和手 机号码。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 元。【入选理由】 危险驾驶一般是在现场被查获,又是轻刑犯,故鲜见拒不认罪的情 形。本案中

12、,被告人朱某原先辩称是宋某开车,在警方出具通话基 站定位信息证实宋某不在现场时又辩称是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朋 友开的车,在一审庭审时仍拒不认罪,但在法院以其他大量证据为 据认定其危险驾驶之后,其最终认罪服法,没有上诉。康某危险驾驶 酒精含量最高【案情概要】2012 年 1 月 1 日下午,被告人康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 托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驶往瑞安市东山街道方向。当日 17 时许,途 径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东港路 525 号前地段时,车辆左侧车身与 左侧同方向由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 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 17 时 40 分许,被告人康某被提取血样,经 检测,其

13、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419mg/100ml 。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4000 元。【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市醉驾入刑一周年以来,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驾案件,超过 入罪标准 80 mg/100ml 的五倍,据医生介绍,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 达到 300mg/100ml 已经思维混乱,视觉模糊,走路都有危险,遑论 驾车。黄某危险驾驶 同乘人顶包【案情概要】2012 年 3 月 15 日 4 时 10 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轿车,途经苍 南县金乡镇望京桥路段时,车辆碰撞望京桥桥体护栏,造成轿车前 身及桥体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徐某为帮助黄 某

14、逃避法律追究,向苍南县公安局交警队办案人员做假证明,谎称 自己系肇事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对被损的望京桥桥体护 栏进行了维修。经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45mg/100ml 。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 4500 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缓 刑六个月。【入选理由】 被告人黄某欲逃避法律制裁而谎称车辆是同车并未喝酒的朋友驾驶, 而被告人徐某向办案人员做假证明,谎称自己系肇事者,妄图包庇 黄某,结果弄巧成拙,不仅让两人都受到刑事处罚,黄某还失去了 从轻处罚的机会。【篇二:危险驾驶罪案例】本报北京 12 月 12 日电(记者

15、张洋)自 2015 年 11 月刑法修正案 (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 “两超一危 ”危险驾驶案件 839 起。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从中选取了 10 起典型案件公布,希望 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数起案例涉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问题。其中, 2016 年 4 月 6 日, 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旧 109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公乌素镇腾达饭店门前处,与前方由北向东倒车的赵某驾驶 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杨某驾驶的 重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品碳化钙,车辆核定载质量 12.355 吨, 实际载质量 33.74 吨,超载 1

16、73% 。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 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sourceph 【篇三:危险驾驶罪案例】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 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 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 “情节恶劣 ”的 情形。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 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 “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 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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