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采购、招标及合同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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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医院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岗位设计6.2.1 采购主管岗位职责采购主管岗位职责制定采购部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参与商定对供应商的付款条件,提出参考意见;药品、卫生材料、设备等价格分析、市场行情分析审核购货合同和采购订单;在授权范围内签订购货合同;办理大宗物资及重要物资的采购;组织进行合格供应商的选择与评审工作;维护与供应商的关系,争取优势资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6.2.2 采购专员岗位职责采购专员岗位职责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负责起草购货合同和填制采购订单;分析产品市场,有效寻找订单产品,并及时进行采购;提出采购付款申请;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

2、事宜;对采购产品进行有效管理,整理供应商信息,逐步形成供应商体系;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反馈产品和市场信息,协定产品价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6.2.3 招标采购岗位职责招标采购岗位职责负责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按照医院制定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开展招标管理工作;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客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地参与评审工作;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网上招标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档案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6.2.4 合同管理岗位职责合同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审核医院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负责规范优化合同业务流程,协调处理合同业务事项;制定并监督执行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审核医院的合同台账;审核医院的合同格式;审核各部门的合同文本,有效降低合同风险;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医院招标工作;参与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审核有关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文件;监督医院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组织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总结、评价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6.3 医院采购、招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设计6.3.1 医院医疗设备申购管理制度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医疗设各,按照卫计委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2

4、011)24号文件、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及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 医疗设备的购置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各科室按照医院预算计划通知,科室负责人召开科务会,商定明年开展学科建设、新技术等多方面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计划。第2条 按照卫计委大型医用设各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医院购置大型(甲、乙类)医疗设备需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医院拟购置的大型(甲、乙类)医疗设备,设备处必须事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上报卫生厅、卫计委批准后,方可列入预算执行。第3条 各科室应使用医院规定的专用表格(电子版在医院网络公共文档),对拟购置的医疗设

5、备提出申请;经分管科室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长签字批示,交设备处汇总。科室申请的医疗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须同时提交该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4条 设备处汇总全院各科室医疗设备申请计划,对申请设备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考察评估,总结出初步意见提交医院医学装备委员会。医学装备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下年度医疗设备预算编制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确定下年度设备预算计划。第5条 设备处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做好医疗设备的分批购置计划。设备处会同使用科室制定拟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然后转交至医院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执行。第6条 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由上级备案认可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公开发布

6、招标公告,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设备申请科室负责人员全程共同参与招标。招标公司宣布中标结果,待公示期结束后,设备处、申请科室负责人与中标方一起针对配置清单、优惠条款进行核对,签订合同。第7条 科室负责人现场签字后的合同文本,交审计处对合同进行审计,如有修改意见则返回设备处,设备处及时联系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中标公司、申报科室对合同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再次报审计处。合同审核无问题,签字确认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提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采购中心执行合同。第8条 对于因设备突发故障且无修复价值的急需小型设备(价值小于5万元),科室负责人向设备处提交申请购置更新设备,经分管院长批复后,按照医院规定程序采

7、购。第9条 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设备中标方做好设备机房的事前准备、到货安装事宜,负责设备的商务验收及出入库工作,负责设备技术验收和使用人员培训考核验收工作。第1O条 设备处完善设备合同、设备合格证、安装报告、验收单、考核培训表、院办公会纪要等档案材料后,转至档案科存档,同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应用状态等跟踪分析、登记,查对是否与科室购置论证报告相符,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11条 对于赠送、科研合作等非购置渠道引进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医疗、科研、设备等管理部门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及其他纠纷,由科室负责人承担有关的责任。第

8、12条 本制度由设备处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未作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需医学装备委员会批准,然后执行或办理。第13条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实施。6.3.2 医院采购管理制度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第二章 后勤用品采购管理第2条 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第3条 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

9、中进行采购。第4条 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第5条 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第6条 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第7条 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第8条 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第9条 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

10、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第三章 医疗器材采购管理第10条 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设备处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第11条 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设备处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报请上级主管及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实施。第1

11、2条 各科室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 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供应部门采购供应。第13条 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设备处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5.付款方式等。第14条 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设备处申请后,报上级主管及财政部门调整预算,经批准后实施。第15条 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各都由设备处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第16条 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

12、式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设备处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数量,轮流使用。第四章 附 则第17条 本制度由设备处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未作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须医学装备委员会批准,然后执行或办理。第18条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实施。6.3.3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医院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招

13、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凡招标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应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第2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 招 标第3条 招标范围。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相应的招标工作组进行招标:1购买价值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含批量、单件)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备等。2各类大宗物资年度合计在5万元及以上的,包括卫生材料、化学试剂

14、、印刷品、图书资料、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家具等。3.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或维修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4.通过招标确定年采购额度20万元以上的药品供应商。5.购买价值总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服务,包括宣传、保险、各类咨询等。6.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组织议标。7.医院招标委员会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4条 依法必须进人省市或有关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5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项目投资计划且项目资金已落实。2.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3.临时、紧急项目有项目说明及有关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资金投资预算。4.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批准

15、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具有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项目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第6条 医院组织的招标采取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新闻媒介、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不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3.竞争性谈判:直接邀请3个以上(含3个)的供应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协商,以确定中标单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实行竞争性谈判。第7条 招标程序:1.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按项目使用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2.项目管理部门向相关医院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申请,并经相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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