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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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容 一 概述1 犯罪的主观方面 亦称犯罪主观要件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二者合称罪过 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2 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因此 被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因此被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它一般不影响定罪 但却可能影响量刑 3 罪过在具体犯罪中可能存在着3种不同的结合方式 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三是既可由故意构成 也可由过失构成的

2、犯罪 但是 第三种情况即所谓的 第三种罪过形式 或者称 复合罪过 目前正在消失 二 特征1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 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反对严格责任 参考案例 1 某甲上山合法打猎 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 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 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非常近 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 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 管他呢 打死了活该 随开枪打猎 结果将

3、该人打死 3 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非常近 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 随开枪射击 结果将该人打死 4 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 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5 假设甲正在对猎物开枪时 突然路旁冲出一个路人 结果被打死 这五种情况下 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二 犯罪故意 一 概述1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2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虽然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其在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

4、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不构成犯罪的故意 3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它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4 明知的内容 1 要认识到危害行为 包括 行为的性质 内容 作用 2 认识到危害结果 包括 对结果的认识 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 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 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 如对犯罪对象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 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二 分类1 直接故意 1 犯罪的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

5、害社会的结果 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是明知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程度不同 犯罪的直接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 甲想杀死乙 用枪顶在乙的脑袋上射击 B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 丙想枪杀丁 但只能于晚上趁丁返家途中射击 由于光线不好 距离较远 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丁没有把握 但他不愿放过这个机会 希望能打死丁 并最终射杀了丁 2 间接故意 1 犯罪的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6、会的结果 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只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的 而非必然的 所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是指行为人根据对具体的条件 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 而不具有必然性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实施 应视为直接故意 3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 放任 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 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 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

7、着听之任之的态度 发生了危害结果 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4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 A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例如 甲欲毒杀妻子乙 就在妻子盛饭时往妻子碗内投下了剧毒药 甲同时还预见到其妻有可能把饭给孩子吃而祸及孩子 但他因为杀妻心切 就抱着听任孩子也被毒死的心理态度 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 B 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 某猎人发现一个猎物 同时又发现猎物附近有一个孩子 猎人打猎心切 不愿放过这一机会 结果子弹打偏 打死了附近的小孩 C 在突发性犯罪中 行为人不计后果 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例如 一些青

8、少年临时起意 动辄行凶 不计后果 捅人一刀即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 这种案件中 行为人对用刀扎人必致人伤害是明知的和追求的 属于直接故意的范畴 对于其行为致人死亡的结果而言 他虽然预见到可能性 但持的却不是希望其发生的态度 而是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3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1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 从认识因素上看 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 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A 在认识因素上 二者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 而间接故意的行

9、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 B 在意志因素上 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C 在成立条件上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才能构成犯罪 D 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 故意犯罪中的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放火罪 爆炸罪等 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 犯罪过失 一 概述1 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

10、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它与犯罪故意一样 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体 只不过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2 犯罪过失的特征 1 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但事实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 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 但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做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 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 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未放任 而持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

11、态度 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 轻率行事造成的 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 二 犯罪过失的第一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1 概念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疏忽大意过失中 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因此这种过失也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 2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应当预见 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 又有预见的能力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 预见义务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 预见能力 指行为人

12、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2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此 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主观说 亦称个人标准说 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 二是客观说 亦称社会标准说 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 三是折衷说 亦称综合标准说 该说主张判断应否预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 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第三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3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 没有预见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13、果 三 犯罪过失的第二种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1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由于行为人事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这种过失又称之为2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已经预见 的含义 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前提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说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预见 只能是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 而不能是预见到这种结果必然发生 2 已经预见 的程度 这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预见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抽象危险 即

14、行为人根据常识或者经验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 只是这种预见比较抽象 尚未具体化到特定的犯罪形态 二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危险 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 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具体形式 并指向特定的对象 3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 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 一般包含着以下三方面的意思 1 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2 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即行为人不是毫无根据地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是有实际的根据才相信可以避免 如行为人本人的熟练技巧或者较强的体力 行为人对客观环境或者

15、自然规律的熟悉等 3 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这就是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以致于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 四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及间接故意的区别1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反对 排斥的态度 因此 两者有相似之处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已经有所预见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应当预见而实际上没有预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 在意志

16、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的态度 两者区别在于 1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仅仅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认识程度相对较低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 认识程度相对较高 2 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 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 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3 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过失犯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小 因而处罚也相应较轻 而间接故意构成的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大 因而对其处罚也相应较重 四 意外事件 一 概述1 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 本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广义的意外事件 它包括狭义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2 广义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1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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