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贸合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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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合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 )房预买字( )第号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

2、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

3、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4、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

5、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

6、纳金标准执行)。(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

7、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卖方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

8、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

9、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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