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贸合同)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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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合同)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铜川市房产管理局监制铜 川 市 经 济 适 用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户限购一套。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2、。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铜川市房产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铜 川 市 经 济 适 用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

3、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

4、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铜经房【 】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

5、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铜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出买人

6、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

7、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1) ;(

8、2)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

9、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 ;2、 。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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