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31345771 上传时间:2020-05-07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道路货运物流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前 言本规范的内容共有10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 、运营行为规范及服务质量、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 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13 运营基本条件24 运营规范及服务质量45 招租行为规范126 信息服务147 标志标识158 环保与卫生179 监督管理1810 附 则1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货运物流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管理,提升道路货运物流站场服务质量和形象,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

2、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第二章 术 语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 第七条 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

3、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 第九条 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第三章 运营基本条件第十条 场地条件1、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2、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3、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条件1、货运站场用地面积应满足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需要。2、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

4、物吞吐量等,合理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和办公区域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货运站场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设施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场地和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货运站场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检定合格的运输、搬运装卸、通讯、计量、检测等设备。5、停车场地为硬化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地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6、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

5、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7、货运站场内应配置检定合格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测量,超载超限车辆未经卸载,不得驶离站场。8、货运站场应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信息平台,并可与“市货运物流信息平台”兼容和联结,具备收集与发布货运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功能。9、货运站场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10、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和更新,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人员条件1、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

6、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第十三条 制度条件1、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2、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3、货运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4、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章 运营规范及服务质量第

7、十四条 人员管理1、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3、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4、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第十五条 货物受理1、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2、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3、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

8、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4、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T618)、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JT/T620)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5、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6、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取得危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7、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JT

9、/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1、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2、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3、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单独设置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4、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

10、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5、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6、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7、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8、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9、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1、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

11、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3、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运营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4、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5、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6、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7、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

12、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8、货运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9、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培训和演练。10、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货运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11、货运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

13、”现象,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12、货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创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13、货运站应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1、货运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2、货运站应按照顾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3、货运站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4、货运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

14、进行公告。5、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6、货运站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7、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8、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9、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

15、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10、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11、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第十九条 经营秩序1、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2、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3、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4、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5、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6、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7、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第二十条 变更管理1、拟整体改变或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