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整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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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_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

2、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汉滨诉称,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发生布料买卖业务。2001年4月2019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鸿双辉公司确认尚欠厦门染整厂货款77201904元,承诺分期分批归还该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2019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未还。2001年9月2019日,染整厂与陈汉滨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书,将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了被告鸿双辉公司,陈汉滨受让取得了追索剩余货款的资格和权利。同时,由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鸿双辉公司的

3、股东却抽逃了各自的注册资金被告永大会计所在接受委托对鸿双辉公司进行变更验资的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操作,导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鸿双辉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系虚假验资。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鸿双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洪顺利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出资义务,两次均足额投入5万元和2019.5万元的

4、资金和实物其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抽逃注册资金,应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被告永大会计所辩称,鸿双辉公司原注册资本20190万元,由厦门市湖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其所作的验资报告,系在此基础上对增资及实收资本部分进行审计验资。该公司增资投入注册资本250万元,即以货币资本出资2019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20190万元。其在验资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合法,没有虚假的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陈汉滨、被告洪顺利及被告永大会计所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鸿双辉公司、蔡禧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5、,本院予以确认:_1.2001年4月2019日,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鸿双辉公司分期归还布料货款77201904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厦门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向鸿双辉公司提出诉讼,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2019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至今未还。2001年9月2019日,厦门染整厂将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项进行公告通知。2.1999年8月份,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共同投资20190万元设立鸿双辉公司,出资比例为95%和5

6、%同月20日,厦门湖里会计师事务所对鸿双辉公司的注册资金2019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同月24日,工商管理局核准设立了鸿双辉公司。同年9月29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作出鸿双辉公司增资的股东会纪要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同年2019月初,被告永大会计所接受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增资进行变更验资,并于同月20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载明:_鸿双辉公司截至1999年2019月2019日实有资本350万元,即货币资金20199.89万元,实物资产22019.2019万元其中,被告蔡禧福增资投入货币90万元,实物20197.5万元被告洪顺利增资投入货币2019万元,实物2.5万元。

7、3.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三份(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客户为鸿双辉公司,总金额为201927292元,日期分别为1999年8月24日、8月27日、9月2019日,商品名称为包缝机、平眼机、丈根机、凤眼机等。经查,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中并无名为“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以“3502046201942019181”税务登记号及税务专用章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两份,总金额为60201923元。其中1999年8月1日的发票(号码02019201967)上客户栏空白,商品名

8、称为凤眼机,金额20193323元(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1999年9月28日的发票(号码002019485)上客户为鸿双辉公司,商品名称为电动裁剪机,金额为427800元(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根据之一)。但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国税各类销售发票协查单及其基本情况等材料显示,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为3502046201925320191,已于1999年4月20日注销,所剩余的发票亦已清缴,合法有效的发票没有上述两个号码。5.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同安区祥桥供销合作社纺织品批发部开具的销售细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作为鸿双辉公司原货币资金转化为存货

9、的依据),但购货单位和金额有明显涂改的痕迹。经核对该单位的销货方记账凭证(存根),发现:_(1)1999年9月2019日的号码为0201991982的发票,实际发生金额为7680元而非票面上的7680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2)同月30日的号码为0201954354的发票,金额2282019.3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3)同年2019月2019日的金额为8827.22元的发票号码不清,缺少销货单位的公章,且没有相应的销货方记账凭证。6.根据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显示,永大会计所以被告鸿双辉公司提供的9份发票传真件作为实物验资的部分凭证。但该9份发票传真到达会计所的时间全部迟于验资报告所截止的时间(1999年2019月2019日)且其中7份发票上购货单位栏目与其他栏目的填写笔迹明显不同。7.1999年2019月2019日,鸿双辉公司股东蔡禧福、洪顺利分别存入鸿双辉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90万元和2019万元作为增资款同月20日鸿双辉公司汇给潘安娟、孙巧凤和余雄飞三人共20190万元。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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