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论 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徐 祥 民 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 发展期和升华期 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 生 存权和环境权 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 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 极地提供保障 而环境权是自得权 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这 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 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 它 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 学者们所讨论的国家环境权其实是国家对外的主权和对内 的环境管理权 而所谓 公民环境权0 实际上是享受 使用生产生活环境的民事 行政等权利和 参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 而不是环境危机时代新生的属于升华期人权的人类 环境权 关键词 人权 环境权 历史分期 作者徐祥民 1958年生 历史学博士 法学博士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青岛 266003 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 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 个年头 可是 直到今天 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 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 们公认的身份 这是历史留给今天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同时 历几十年而未解 也充分说明了 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想步学界先进的后尘 试解这道世纪难题 因充分估计到了这道题目 的难度 所以 我把考察范围扩展到已经走过了三个多世纪的整个人权发展史 一 人权发展的三个阶段 以往的研究者曾提出 三代人权0 之说 卡莱尔 瓦萨克是所谓 第三代人权0 论的首倡 者 这种观点把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解放运动中提出的自决权 发展权等 125 蔡守秋先生认为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0 见氏著 5环境权初探6 5中国社会科学6 1982 年第 3 期 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 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 20 世纪才出现的 更准确地说 是 1960 年 代末 0 氏著 5国际环境法6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第 27 页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 出现的 称为第三代人权 并把所谓 三代人权0 分别称为 自由权0 平等权0 和 社会连带权0 这种划分 尤其是对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划分有其可取之处 尽管用 代0 来划分人权也曾 遭到激烈的反对 但这种划分对第三代人权的界定却值得商榷 本文将提出人权发展历史的新 的三个阶段划分 按照这种划分 环境权是人权发展的第三个时期的主要内容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 人权的历史是从 18 世纪后半期开始的 1776 年的 5弗吉尼亚权 利法案6 美国 5独立宣言6 法国 5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6 和 1791 年法国 5宪法6 标志着人权 历史的开始 同时也是人权发展历史初创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 检点这些文件 我们所 看到的人权具有明显的自然人权利的特征 在法国 5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6 以及充分体现宣言 思想的法国 5宪法6 问世之后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具有自由 平等精神的宪法或宪 法性文件 如1809 年瑞典 5政府组织法6 1814 年 5挪威王国宪法6 等 给人权以明确的宪法地 位 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权 这些法律文件 有人称其为 人权约法0 都属于第一阶段的人 权法 人权历史的第一阶段是人权的初创阶段 这个时期的人权带有草创的原始和简朴的特征 所以 本文称这段历史为人权的初创期 称在这段历史上成立的人权为初创期人权 与初创期人权的自然人特征相联系 该时期人权的核心性的权利是自由权 尤其是政治上 的自由权利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代表人物 也是人权的有力倡导者西耶斯 在他的 5论特权6 中表达了第三等级对贵族世袭特权的不满和他们自己的权利要求 他把 特权0 的出现称为 可悲的发明0 认为特权对不享有特权的人们来说是 丧气0 在他看来 特权制度存在种种 的弊端 而其中最著者是它对政治的垄断 他把控制政权的贵族说成是 最昂贵因而最低能的 公仆0 而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不仅违反 国家经济0 的 要求0 更可恶的是 制止那些在 自由竞争中本来能够显示才能的人有所发展0 反特权的武器是平等 反特权者所打的旗号也 是平等 但平等的结果是自由 西耶斯把贵族对政治的 垄断0 与 自由竞争0 联系在一起也 许并非出于特意安排 但他的这个表达却十分准确地反映了平等口号所包含的自由含义 他还 谈到 凡法律未予禁止的 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0 那么这自由的对立物是什么呢 就是特权 他接着说 任何人也不应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 否则就是夺去公民们的 一部分自由 0 特权0 是什么 特权就是 夺去公民们0 的自由的不公正的制度 就是实现自由 126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年第 4 期 西耶斯 5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6 第 13 14页 西耶斯 5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6 冯棠译 商务印书馆 1990 年 第 1 页 董云虎 刘武萍编 5世界各国人权约法6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其中所收的 约法0 就是各国 宪法或宪法节选 这样的概括看起来似乎是多余的 因为人们对人权的一般理解本来就是作为自然人的人的权利 但实 际上又是必要的 因为后来的人权并不都是属于自然人的 对人权发展的三个时期所做的全面总结也 说明 这样的概括是必要的 刘金国教授对人权发展的早期历史做了这样的总结 人权研究通常要追溯到英格兰王 John 1199 1216年在位 于 1215年被迫签署并加盖玉玺的蜚声海内的 5大宪章6 Magna Carta 甚至更远 然这 一名称似首次出现在 1789 年法国 5人权与公民权宣言60 见王启富等 5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6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第 10 页 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之前 除了刘先生所说的 5大宪 章6 之外 还有很多关于人权的学术讨论和政治思考 学者们一般把这些讨论和思考理解为制度性人 权的准备 参见罗玉中 万其刚 5人权与法制6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 第 27 30 页 的障碍 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范围之内 都是属于大家的0 而特权却把属于大 家的东西从大家手里夺走了 消除特权不只是可以换来人人之间形式上的平等 而是可以实现 人的自由 他认为 在没有特权的社会 公民对公民的一切关系都是自由关系0 这种自由关 系是他和他所代表的第三等级所希望的 如果说 5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6 是当时资产阶级人权 要求的凝结 那么 从这个宣言中我们更可以清楚地看出自由所占的分量 第 1 条 在权利方 面 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0 接着说 人们的权利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显出社会 上的差别0 第 2 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0 而这些权 利中首当其冲的是 自由0 其次才是 财产 安全和反抗压迫0 如果再仔细分析一下 我们 会发现 反抗压迫0 也是一种自由 是实现自由的保障性手段 第 3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 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 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0 第 4 条是对自由的 定义和对关于自由的必要限制的规定 其他各条也几乎都与自由有关 人权发展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本文称之为发展期 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到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达到高峰 5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6 5魏玛宪法6 5世界人权宣言6 和在这份宣 言的基础上建立的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6 以下简称 5政治权利公约6 5经济 社会和 文化权利公约6 以下简称 5经济权利公约6 是这个时期标志性的人权文件 这些人权宣言和 人权立法 尤其是 5世界人权宣言6 和人权两公约 没有忽视规定在法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民主 国家宪法中的各种人权 比如 生命 自由和人身安全0 等权利 但这个时期的人权与初创期 人权又有明显的不同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发展期人权的社会性 民族性明显加强 5被剥削劳动 人民权利宣言6 的出发点是阶级利益 是用阶级专政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群体的权利 5魏玛宪 法6 没有 5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6 那样明确的阶级阵线 但却清楚地把社会利益放到国家 政策的重要位置 它在 5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6 编中设 共同生活0 经济生活0 等章 专门规定与 家族生命及民族生存0 第 119 条 公共幸福0 第 151 条 公共经济0 第 156 条 等有关的原则和规范 甚至给那过去被认为绝对不得干预的财产 所有权0 也规定 了 为公共福利之役务0 的 义务0 第 153条 5世界人权宣言6 第 1 条规定的 人人生而自 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0 看起来与法国 5人权宣言6 没有两样 但前者对平等的人们提 出的 应0 为要求却为法国 5人权宣言6 所不具有 它的要求是 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0 这一规定所追求的不是个人的独立 而是社会的和谐 5政治权利公约6 第 1 条规定的 人民0 的 自决权0 5经济权利公约6 第 13 条规定的带有 促进各民族 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 解 容忍和友谊0 目的的 受教育的权利0 等的社会性 民族性的特征都比较明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一些国家 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仍然坚持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所建立 的宪法 其人权条款都呈现了与 5世界人权宣言6 及人权两公约相同的特点 尽管这些国家立 127 环境权论 5经济权利公约6 的第 1 条也做了与此相同的规定 5世界人权宣言6 第 3 条 徐显明先生把 20 世纪初期以后的历史断为 生存权的定型化0 时期 这个看法与本文对人权发展时期 的划分是一致的 徐先生还对法国 1848 年 二月革命0 时期的属于他所说的 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0 的一些制度建设以及在这之后产生的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做了一些考查 这些建设 还没有真正成 为制度化的人权 按徐先生的判断 它们也只是向后一阶段人权 转化的尝试0 徐显明 5生存权 论6 5中国社会科学6 1992年第 5 期 所以本文没有把它们纳入人权历史的发展时期 参见西耶斯 5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6 西耶斯 5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6 第 3 4页 宪或修改宪法并不是或不都是为了履行依据人权公约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些宪法和 5世界人 权宣言6 以及相关人权公约的产生及其实施构成人权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即人权发展期的主线 发展期人权的核心权利是生存权 一种以保障 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0 为内容的 权利 对这一点 有不少学者做过深入的研究 这是一项从形式上看属于一切人而实际上只 属于弱者类群的权利 5魏玛宪法6 提出的 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 的相适应0 第 151 条 的要求 考虑的是 经济生活之组织0 对弱者 其中主要是 无产者0 的 公平0 而不是对资本家的公平 5世界人权宣言6 第 5 条要求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或 施以残忍的 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0 这在表面上看不出与初创期人权的区别 但宣 言产生的背景告诉我们 它是对弱者的保护 因为陷入遭受刑罚这种境地的更多的是弱者 而 不是没有差别的一般公民 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体验过这种刑罚的滋味的主要是黑奴 债务 人 无家可归者等 至于 禁止0 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0 的规定 就更明显是为奴 隶和将沦为奴隶的人们而发出的呼吁 如果我们把宣言中的禁奴要求 也包括在宣言成立之前 就早已诞生的 5禁奴公约6 的规定与 5欧洲人权公约6 关于 任何人不得使其从事强迫或强制 劳动0 的规定联系起来 就更容易发现这些规定的弱者色彩 因为强者既不需要忍受强迫或强 制的劳动的痛苦 也不会 被蓄为奴或受到奴役0 发展期人权为弱者设立的特点更明显地表 现在 5经济权利公约6 之中 宣言 确认0 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 利0 的 条件的情况下 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0 那么 什么人 缺乏享受这些权利的 条件0 呢 什么人所需要的这类条件还需要等待 创造0 呢 只有弱者 只有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者 可以这样说 5经济权利公约6 就是弱者权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