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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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目名称: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412 号令)(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号部令)(三) 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10308 号) 五、许可条件(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 2. 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4. 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5. 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6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

3、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 人,工程师不少于 3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类) ,人数不少于 4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B 类) ,人数不少于 3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人数不少于 8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或者 4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4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工程

5、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 人,工程师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0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类) ,人数不少于 3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

6、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人数不少于 15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人数不少于 6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项投资额 4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7、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人,工程师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类) ,人数不少于 2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

8、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人数不少于 1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人数不少于 4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5 项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

9、提供企业近 6 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 3.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 上述第 5、6、7、8 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

10、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材料要求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应如实填写,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1. 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2.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清单,标明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分别装订成册。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 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企业负责

11、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

12、,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 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13、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1.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个工作日。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

14、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1. 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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