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家庭婚变表现形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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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家庭婚变表现形式分析摘要:农民工家庭婚变是当前社会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各种媒体争相报道,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却不多见。农民工家庭是否发生婚变,不能从主观角度来判断。该文根据对四川省泸州市农村的农民工婚变家庭访问资料,对农民工家庭婚变行为表现进行系统的研究。通过研究,作出归纳性结论,为进一步研究农民工家庭婚变打下理论基础。 关键词:婚变;行为表现;案例研究1.农民工家庭婚变基本概述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农村家庭劳动力外出就业行为越来越普遍,成为我们今天所谓的农民工潮。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表明,目前全国外出进城务工农民约1.2亿人,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

2、总数超过2亿人。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大多具有“钟摆式”或称“候鸟型”的特点,他们的婚姻破裂问题越来越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关注。农民工婚姻破裂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司法机构离婚案件的增多(陈路,2005),农民工家庭婚姻危机成为一个热点社会话题。婚变是指影响家庭婚姻关系恶化的各种变化,是家庭危机中涉及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婚姻危机(MarriageCrisis)即家庭中的婚姻关系出现无法存续的危险或者是其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的情况。何雪松(2002)认为离婚是婚姻过程的最后阶段。婚姻过程的主要阶段包括结婚、婚姻破裂、夫妻双方或一方作出终止婚姻的决定,最后才是诉诸权威机构或法律离婚,以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婚变

3、的经济学意义是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婚姻和家庭的存在,对于他或她而言是一种长期的成本高于收益的行为。在此前提下可能提出不再合作的意向或实施的行为过程。其诱因可能是丈夫、妻子各方面质量下降引起的效用降低,或者是另有更大的买方市场的出现,即婚外恋的产生。2.农民工家庭婚变行为表现理论分析婚变的经济学意义是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婚姻和家庭的存在,对于他或她而言是一种长期的成本高于收益的行为,在此前提下可能提出不再合作的意向或实施的行为过程。婚变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婚姻效用最大化,直接目的表现为促使现有婚姻关系的解体。在此前提下,威胁、破坏或者解除现有婚姻关系成为达到婚变目的的必要手段。农民工家庭发生婚变经常表现

4、为外出打工者对留守者提出婚姻不合作的意向或者实施破坏行为。整个过程可以大致分为婚变行为表现和婚变结果,成本收益理论始终是支配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农民工家庭婚变是夫妻一方首先发起的促进婚姻关系解体的行为。根据具体的意向或者行为,婚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表现形式。2.1主动制造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婚姻关系一方可能提出不再合作的意向或实施的行为是婚变的标志之一。主动制造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有两个目的:一是迫使对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转嫁离婚成本获得更多的离婚收益。二是通过威胁对方达到不支付成本的目的。家庭暴力是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肉体、性、言语或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虐待者经常采用经

5、济虐待、隔离孤立、恫吓等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行为者有暴力动作表现。精神暴力是行为人对亲人进行言语举止上的侮辱、恐吓,情感上的冷落等等,造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行为。它一般是通过某些暗示性的威胁、财产控制、性生活控制等方式,对受害者在精神上进行折磨,是对方处于精神恐惧之中,从而给对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农民工婚变家庭的夫妻关系变化,必然存在一方主动要求改变现有婚姻关系的需求愿望。一种情况是因为婚姻市场信息不完全导致婚后对对方的现实评价与婚姻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由此产生要求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要求。主动制造

6、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婚变由此开始。另外一种情况是外出打工者在经济条件上更具有优势地位,其个人条件变化产生对更高婚姻效用追求期望和可能实现。他们要求改变或者破坏现有婚姻关系的期望迫切,可能通过主动制造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方式实现。法律威胁可以减少身体暴力行为发生,同时家庭暴力会偏向于更具隐蔽性的精神暴力方面。2.2规避家庭义务、剥夺对方权利通过规避履行家庭义务、剥夺对方权利达到威胁或者破坏婚姻关系是婚变的另外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而行为人的选择目的是用最小的成本破坏或威胁现有婚姻关系,为实现预期更高的婚姻效用实现而努力。婚变的被动方则选择忍耐或抗争来努力维持现有婚姻关系带来的效益。农民工婚变家庭中,留

7、守者事实上承担了更多的夫妻和家庭义务,应该有从外出打工者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同样,他们也更容易受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威胁。婚姻市场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农民工婚变家庭中,对对方实施权利限制或拒绝履行义务成为婚变的重要行为表现。2.3提出离婚提出离婚是婚变目的的最直接表现形式,要求直接终止夫妻关系内的所有权利义务,进行一次性结算。预期能够获得足够高的预期效用以致于可能完全支付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成本时,婚变的极端表现形式离婚要求就被直接提出来。婚变进程大大缩短,现有婚姻关系迅速瓦解。提出离婚的婚变行为表现是否能够尽快实现,同时取决于婚姻关系另外一方的要求和抵抗,以及社会道德评价约束和离婚法律规定,而离

8、婚成本与收益对其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农民工婚变家庭中外出打工者更容易获得更高的婚姻效用预期,因此,在提出离婚的过程中,也表现主动。其可能获得的效用预期越高,解除现有婚姻关系、提出离婚的需求越迫切,当然也更容易受到留守者的要价威胁。非婚生育子女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离婚诉求,婚变最终向何处发展,是婚姻双方不断讨价还价的结果。留守者应对对方实施的婚变行为,直接推进婚变的发展。调查资料中的案例二和案例三中的留守者则是在对方实施前两种导致婚变的行为后,对现有婚姻关系彻底失望,然后主动提出离婚。对于他们来讲,现有婚姻关系的维持已经是一项成本大于收益的非理性行为。3.农民工家庭婚变行为表现案例分析农民工家庭是

9、否发生婚变,需要一个观察判断的依据。根据婚变的定义结合访谈案例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可以认为婚变表现为实施威胁、破坏或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变表现形式分为夫妻一方主动制造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夫妻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或剥夺对方权利、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三种情况。以下是对农民工婚变案例的婚变表现形式描述及其理论分析。3.1主动制造或挑起夫妻关系矛盾案例一中的王某首先试图让其父亲把自己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剥夺对方的财产分配权利,计划落空。王某抱着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希望回家,她并没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诉,而是逼迫丈夫廖某拿出钱来或者不准吃饭,主动挑起矛盾升级。案例一:2006年10月,王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准备

10、办理离婚手续,此时她在外已经生有一个小孩七个月大。廖某被叫到王家商量办理离婚事宜。晚饭时间,王某大骂廖不应该吃饭,说粮食是她父亲种的,他没有权利吃饭,还要求廖某把其带走的一万多存款拿出来。案例六中的丈夫朱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行为已经威胁到现有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变化。但是他利用精神暴力的方式威胁对方不准提出离婚,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案例六:自听见村里人说东道西,我问他与刘某之间怎么回事,是否有问题,为此两口子大吵一架。他即又外出,然后又长期外出不回家。我十分不情愿他的这种态度,于是又是一次吵架,他还威胁我说如果再吵就杀死我,我不敢再声张。他就威逼利诱地说:“我的朋友多的很,你想离

11、婚都办不到,只要我在法院打个招呼,就不可能离成。” 案例四:周在外面乱来,有婚外情。四月份左右,周某的老婆宋某就到北京找丈夫周某。周某为老婆在打工地附近租下一间房子住宿,自己却很少回去住。在老婆留北京期间,周一直对老婆不理不采。宋某在北京呆了一个多月,对周某在外面的事情也有一些了解,两人经常吵架打架,宋某在看到事情没有什么挽回的情况下,就回四川老家去了,周某也没有阻拦或解释挽留的意思。本案例中的周某为了达到自己婚外情的目的,对远道而来的妻子不理不睬,甚至打骂。通过挑起夫妻矛盾,使妻子无法忍受而自动离去,直到最后妻子无法忍受而主动提出离婚。3.2规避家庭义务、剥夺对方权利规避家庭义务是一种消极的

12、行为方式,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履行夫妻义务、不赡养老人等都是这种情况。案例五中施某的反抗行为是外出打工三年多没有给丈夫打一个电话,也没有回家,丈夫也无法找到她。她完全断绝与家庭的联系,中断了家庭义务的履行,导致或推进了婚姻解体的进程。案例三中的丈夫陈某也是拒绝支付妻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力图使她们在无法忍耐之下主动提出离婚或者出走。案例三:结婚一年多,丈夫陈某没有与我商量就独自离家到新疆其姐姐家附近打工。出去以后,对我母女既没有电话或者信件问候,也不管两人的日常生活。我常年疾病在身,在家务农无法维持二人正常生活。主动剥夺对方权利的模式:剥夺对方交往、人生自由、收益分配支配权、子女抚养权等。同样地案

13、例五中的丈夫余某对妻子的各种权利进行限制,同时施加暴力,直接促使婚姻关系恶化。案例五:在余家的日子,公公婆婆象使唤丫鬟一样让我干活,辱骂我,说我懒惰,没有文化。丈夫骂我,打我,我没有外出打工,自己不能留有任何钱物。当我在家自己做手套后拿到况场镇手套收购商那里交售暂时没有拿到钱,回到家里向丈夫说清楚,但是丈夫不相信,认为我私藏钱、还骗人,就开始打骂。案例七中打工妻子长期不履行妻子义务,剥夺丈夫邢某的应有权利和儿子的抚养权,直到后来提出离婚。其促使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目的十分明确。案例七:但是从2002年开始,她不再回家,也不允许儿子回家。2003年儿子偷偷跑回家告诉我说他妈妈在那边与一个男人同居而

14、且生下一个小女孩。3.3提出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直接表达了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是最直观的婚变表现形式之一。婚变过程中提出离婚的两个案例均是女性外出打工者,都有婚外生育子女,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迅速办理,在得不到及时回应时又迅速外出。案例一:王某独自到通滩镇法庭提起申诉离婚。在交纳了1000多元后,由镇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人员代理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安排了附近几个邻居家庭作为证人。案例七:2004年老父亲去世,她回来了,但是没有把小女孩带回来。向我提出离婚,我忙于办理丧事没有理她,丧事没有办完她又回到深圳去了。4.结论农民工家庭婚变的判别依据是婚姻一方主动促使现有婚姻关系解体的行为过程,未

15、付诸行动的婚姻评价不能作为婚变的判别标志。预期婚姻效用与对现有婚姻关系效用评价的差距程度、对预期更优婚姻效用获得的急切程度,决定了实施婚变行为的不同方式。提出离婚是农民工婚变的最直接行为表现。农民工家庭婚变研究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判别依据,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2006年12月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对四川泸州市农村打工家庭婚姻状况调查获得的资料整理,获得9个完整的婚变家庭案例。该文的案例节选自该调查资料。参考文献:1让农民工共享温煦的阳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起草纪实,http:/,2006.2流动人口:我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4亿立法维权刻不容缓,中国人口网,2005.3何雪松.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4陈路.一个新的趋势农民工婚姻破裂问题,2005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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