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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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逻辑规则是指人们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根据逻辑规律制定出来的规范和准则,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官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所谓证据证明力,顾名思义,指证据的证明力度,它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所有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效果fil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法官如何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呢?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这些问题是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难题。笔者拟通过本文,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谈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一、经验法则的运用

2、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一般性知识fzl,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而形成的能为一般常人所认同的基本的、常识性的生活经验,是一种通过归纳法具有或然性的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这种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法则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3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明文规定,审判法官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当

3、事人拥有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也就是说,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以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已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推出结论。例1: 2001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向某女儿家自盖的小厨房发生火灾,后火被扑灭,小厨房的电线被烧成裸线。当天上午向某为女儿打扫小厨房,约11时许,向某被人发现面朝上横倒在小厨房门口,头东脚西,头戴草帽,裤角卷起,赤脚,左手有电弧灼烧痕迹,二根裸线在向某身边,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派出所出具触电死亡证明,次日向某尸体被火化。后向某亲属对不久前某电力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的保护作用提出质疑。经电力公司、兵团安全办等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向某女儿家漏电保护器接线错误,致使不能正常工作

4、。向某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为,向某女儿家小厨房的电线属私拉乱接,且火灾已经将电线烧坏,向某因打扫卫生时触电死亡后,其亲属未保护现场,也末向公安部门报告进行现场调查,原告方有过错。原告诉称向某触电死亡是因为漏电保护器接线错误所致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某亲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向某因替女儿打扫小厨房时不幸死亡,事故现场未得到保护,加上死者死亡原因在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其亲属就于事故发生的第二日将死者尸体火化,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已认可向某系触电死亡,故上诉人就电力公司承担因安装漏电保护器错误而导致向某死亡的上诉理由证据不

5、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死者向某系触电死亡的事实有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2005年7月,此案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在本案中,因事发当时没有目击证人,向某死亡后其亲属未进行法医鉴定且在第二天即进行火化处理,客观上已没有条件再对向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鉴定。在这种丧失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运用经验法则推导出合理的事实认定结论。在本案中,法官根据向某亲属提供的证据:某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书认为向某系电击致死;殡仪馆备案某派出所此人于2001年7月8日触电死亡,来我所注销的证明;某医院医生屈某:左手有明显电烧伤的现场目击证词;某安全生产

6、委员会成员张某看见向某左手抓着已经烧坏绝缘层的裸体电线,面朝上倒在地上,手上有烧痕的现场目击证词;邸某关于向某左手有电弧灼烧的痕迹,屋内为墙壁烟熏状况,屋顶棚油粘纸吊挂不齐,二根裸心电线在死者身边的现场目击证词。然后审查这些证据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是否能够证明向某死亡时的现场基本情况:面朝上横倒在小厨房门口,头东脚西,头戴草帽,裤角卷起,赤脚,左手有电弧灼烧痕迹,二根裸线在向某身边。如果经审查,向某亲属所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没有存在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向某死亡时的现场基本情况,并且电力公司没有证据否定上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反证证明向某并非触电死亡,即电力公司对推定

7、向某触电死亡的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均不能否定,则法官可依据向某死亡现场的基本情况,根据经验法则,以一个常人的判断能力,推论出向某系触电死亡的事实。用逻辑形式可表示为:如果向某亲属所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没有存在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向某死亡时的现场基本情况,并且电力公司没有证据否定上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反证证明向某并非触电死亡,则可认定向某系触电死亡的事实;经审查,向某亲属所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没有存在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向某死亡时的现场基本情况,并且电力公司没有证据否定上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反证证明向某并非触电死亡;所以,可认定向某系触电死亡的事

8、实。由此说明,法官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全面地分析判断证据之后,可运用经验法则判断证据的真伪,从而达到合理地进行事实认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在使用和认定证据时是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而不是将所有在案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分析,这样就不能充分运用经验法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结论,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2:原告雷某经营花生米生意,被告朱某从事花生米加工。从2004年初至2005年底,雷某多次从朱某处赊购花生米,其间雷某陆续向朱某支付赊购的花生米款。而当朱某购花生资金紧张时,也曾向雷某借款,并向雷某出具借条。2005年底以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2006年3月,雷某以朱某为被告向法院

9、起诉,声称2005年7月16日朱某向自己借款1.2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欠款1.2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朱某出具的借条。朱某辩称:该借条属实,但双方从2004年初至2005年底的经济往来已经清算,经算帐,雷某尚欠我2600元,1.2万的借款已在算帐时冲减,我不欠雷某款,而是雷某欠我款,并反诉雷某偿还欠款2600元,为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朱某向法庭提交了雷某于2005年10月23日给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经双方算帐,欠朱某花生米款26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某提供的借条虽系被告朱某出具的,但该借条出具的时间在双方算帐之前,根据朱某提供的算帐结果,证明雷某尚欠朱某款260

10、0元,因此,雷某主张朱某欠其1.2万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朱某反诉雷某欠其2600元,有雷某出具的欠条为据,判决:A.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B.雷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欠朱某款2600元。宣判后,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但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供有雷某出具的欠条,雷某欠朱某2600元,应予以认定,但雷某现持有朱某给其出具的借款凭证,朱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在双方算帐中冲减,原审推定该笔借款已在双方算帐时冲减没有依据,故判决:A.维持原判第2项,撤销第1项;B.朱某偿还欠雷某款1.2万元。双方相互冲抵后,朱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雷某款9400元。6本案中,一、二审

11、认定事实相同,而处理结果大不相同,其原因在于一、二审对事实推定的理解和把握以及推定与书证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一审判决是依据推定原则推定双方清算帐目之前的借条已无效,据此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则认为该推定事实不成立,而认定了朱某向雷某出具的借条这一书证有效,判决支持了雷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朱某提供的由雷某出具的欠条,依据一般生活经验,认为如果朱某欠雷某款,雷某算帐时不会不将朱某的欠款减去,在朱某尚欠自己款的情况下,雷某不会再给朱某出具欠条。据此推定出雷某持有的朱某出具的借条已在双方算帐时结算过这一事实。二审没有使用推定原则,而是依据各自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二审判决

12、是正确的,一审推定不成立。理由是,第一、由雷某给朱某出具的欠条只是算帐结果,并非算帐清单,无法确定朱某借雷某的1.2万元是否在算帐时予以冲减。因而,从雷某向朱某出具欠条这一前提事实并不能必然得出朱某借雷某的款已在算帐时冲减这一结论,两者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推定事实不能成立。第二,即使从雷某向朱某出具欠条这一事实推定出朱某向雷某借款已冲减,但雷某提供的朱某出具的原始借条这一反驳证据足以削弱推定出的事实的效力,至少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也会使推定事实无法成立。此情况下,就存在着书证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证据效力等级问题,即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问题。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

13、力,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案件事实中的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予以比较,最后采用证明力最大的证据。在本案中,雷某提供的朱某出具的借条是真实的,又是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系原始证据。而依据基础事实推定出的事实在作为证据时系传来证据,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本案中在雷某持有朱某出具的借条这一原始证据与推定朱某已还借款这一事实并存的情况下,依据最佳证据规则,仍应认定雷某提供的原始证据效力高于推定事实,二审也正是基于此,判决支持了雷某的诉讼请求。二、逻辑规则的运用逻辑规则是指人们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根据逻辑规律制定出来的规范和准则。一般指形式逻辑的各种规则。它是形式逻辑的基本

14、规律的逻辑要求在各种逻辑形式和逻辑方法中的具体表现。如三段论的规则、概念的定义和划分的规则以及证明的规则等。在任何思维或论辩过程中,如果违反逻辑规则,就会产生各种逻辑错误,从而影响和妨碍思维或论辩的正常进行。在司法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实质上是一个由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的思维过程,而已知事实是根据证据确认的,其本身就可能涉及一个推理过程。作为理性的推理过程,事实认定也不能摆脱逻辑规则的制约,逻辑规则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以经验法则为根据从既知事实推导到未知事实的推理工具。下面我们来分析法官应如何利用逻辑规则进行事实认定。例3: 1982年四川省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贪污案。被告梁某是某商店的营业员,因有

15、一次偷拿销货款时被发现,因而引起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怀疑,并对单位所有的销货单进行了审计,发现销货款少了800元,于是以梁某涉嫌贪污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受理该起案件并以梁某利用职务方便,采用偷拿销货款等手段,贪污销货款800多元起诉到法院。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求公诉人说明指控被告贪污800多元的根据。公诉人提供了这样的证言和调查材料:(1)多名同事的证言证明:被告的生活比较宽裕,并且最近几年购置了很多新物品。如果估算的每月生活费用和购置的物品,其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因此其来源不明的收入有可能是通过贪污所得;(2)办案人员与被告所在单位审计人员通过核算后,结果发现被告的支出超过其收入达800多元。被告对此也说不清楚.La在本案中,证人证言和调查材料关于被告贪污800多元的论断,依据的仅仅是一种怀疑、估计。被告收支明显不符,只能说明存在有贪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和调查材料并不是被告贪污的充足理由,因此,根据逻辑规则中的充足理由律,法官不能以此来认定事实。前面提到,如某证据能证实或否定某个主张,则该证据具备证明性。同一个案件可能会通过不同的角度和途径得到证明。证据的证明性则应由逻辑方法来解决。证据对特定主张的论证过程通常可以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类比论证三种形式。演绎论证是运用演绎推理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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