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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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摘 要】 我国在入世承诺中选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即行政复议和法院司法审查。但是我国承诺的是法院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是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主流,我国的承诺确认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采取了法治国家通行的司法终审模式,符合了当前法治发展中的司法审查主流。但是,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实施。? 【关键词】 WTO;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法院?我国司法审查主体存在着的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

2、诺种种不合适的情况已有诸多论述,而且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探讨已经非常广泛与深入。就涉及到国际贸易方面的司法审查主体来说,近年来,一种观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也十分赞同。那就是有学者主张的设立单独的国际贸易法院。?一、建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我国在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

3、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JP2我国选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排除通过仲裁机构审查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和法院司法审查。这有别于在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由专门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情况。但是,我国承诺“如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

4、,这意味着我国承诺的是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愿意穷尽救济程序的个人或者企业,最终都可以走到司法程序中来。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是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主流,我国的承诺确认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采取了法治国家通行的司法终审模式,符合了当前法治发展中的司法审查主流。?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据统计,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760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8;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外贸易延续了2006年下半年以来的增长态势。进出口总额达到了4577.4亿美元,

5、同比增长23.2。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预计2007年我国货物进出口仍然将保持较快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将超过21000亿美元,增长20左右。1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这已经改变了原来的世界贸易格局。在充满竞争的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崛起在给世界带来了利益的同时,也对有些国家的利益构成了挑战,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市场形成冲击,因而伴随中国进出口额的增加,贸易实力的增强,别的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也在增多。中国已经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不公正待遇的国家;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

6、生、防疫、市场秩序等其他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有些国家或地区利用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第15条)”、“特殊保障措施(第16条)”、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第242段)”等条款,肆意使用只针对中国的保护措施,使得贸易争端领域不断延伸,所以我国的外贸环境依然十分严峻。?贸易摩擦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出口贸易摩擦和进口贸易摩擦。对于出口贸易摩擦我们应该以平常心看待,从历史的角度看,当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也曾遭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堵截,他们所遭遇的贸易摩擦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多,“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现在中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对这些贸易摩擦经历了一个从不

7、知所措到逐渐适应,然后逐渐反击的过程;另一方面,对于进口贸易摩擦,十几年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三个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保护高科技产业和幼稚产业,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而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司法救济措施(亦即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到目前为止,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8、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入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性行为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畴。?(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入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

9、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作为WTO的成员方,履行WTO规则和原则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是我国的基本国际义务,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虽然在入世承诺中,我国并没有承诺直接适用WTO规则,我国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的直接依据还是国内法,但是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

10、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4)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方式对行政诉讼的影响?JP2我国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职能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权作用方式将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命令型权力作用方式向温和服务型权力作用方式转变等等。这势必带来今后一个时期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及实施方式过渡转化的复杂局面,自然也会引起行政诉讼的复杂化。?从现行体制看,外贸合同和外贸行政方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受理,且由不同法庭办理。相关法院无一设立专门的对外贸易或涉外经济法庭,也没有配备专门的对外经贸案件的法官。而对外贸易案件牵涉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还涉及到国际惯例的运用,其执行难度也非一般国内贸易案件所能具有的。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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