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地球的战斗中的一件有效武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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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卫地球的战斗中的一件有效武器2006年4月2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Boalt Hall法学院网站上,有一篇关于生态法季刊创刊35周年庆典的报道。该篇报道引述了1974年宣传生态法季刊的广告语,这则广告语说:“生态法季刊不仅仅是又一本法律评论而已,它是保卫地球的战斗中的一件有效武器。”这则广告语实际上也反映出了当年美国法学界对环境运动和国家环境政策的一种真实情感。将生态法研究阵地比作为保卫地球而战的一个战场,将生态法杂志比做为保卫地球而战的一件有效武器,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美国法学界深切地意识到了人类所处生态环境的险恶,另一方面也彰显了美国法学界为保卫地球生态系统、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

2、处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坚定信念。正是这一信念,促使环境法研究者不断产出新的思想、新的观点,从而推动了环境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随着环境法学研究的不断兴盛,在中国,有关这一学科的名称、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在这些讨论中,以生态法、法律的生态化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并涌现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学术群体。在这一学术群体中,既有德高望重的前辈学者马骧聪先生、蔡守秋先生,也有环境法学界的知名学者陈泉生教授、曹明德教授等,还包括一批青年后学。其中,明德教授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格外引人注目。20022007年期间,明德教授在生态法研究领域辛勤笔耕,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3、。从生态法原理的出版,到生态法新探的问世,明德教授锲而不舍地致力于用一个他认为更加合适的学科名称来涵盖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整治法甚至循环经济法的内容,并从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基本理论体系,让现行的法律制度聚集在生态保护的旗帜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规范和推进中国的生态建设事业。而生态法这样一个学科名称,比较切合明德教授的学术理想。他的这一学术理想和学术追求,其实是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重新组合和学术融合问题。其实,学科之间的融合和法律规则体系之间的整合问

4、题,并不单纯是名称上的问题;实际上,更重要的还是生态法律价值观的建构。明德教授在他的生态法新探中认为,环境伦理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再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发展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正一反一合”的过程。他在指出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纯“自然主义”的生态中心论的重大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作为生态法的伦理学基础。然后,在深入分析当今时代消费方式和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基础上,系统地建构了生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并分析了生态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构成,完善了生态违法、生态损害、生态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在他的论述中,他采取

5、了一种非常务实的学术立场。他并不一味求新求异,从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出发去建立一个乌托邦式的生态法学理论体系,而是立足于中国生态建设的客观实际和社会各阶层的多元利益诉求,从生态保护的高度去疏理、整合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从人类整体利益的层面上看,生态法的法益显然具有公益性、跨域性甚至全球性。而从现实的利益主体的层面上看,生态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是多元的。生态法对生态法律关系主体的传统法益设定了诸多的限制,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生态法并不是一味地限制主体的利益,而是不断地拓展新的法益,为主体的多元利益追求开辟了前所未有的新路径。阅读明德教授的生态法学论著,从中可以体味出他一贯的谦和、谨慎、务

6、实和包容的学术风格。提起生态法学,必然会让人联想到自然的价值、动物的权利、未来世代的权利等十分有争议而且容易让人诟病的问题。例如,杜万平博士就专门著文批评过生态法,她说生态法论者“在谈论生态法学理论基础时坚持的令人激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到了进行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如赋予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时候被丢弃了,非人类存在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令人向往的物种平等、种际公正的大同世界就依然是水中花、镜中月,一切又回到了令人沮丧的人类中心主义时代”。杜万平博士的这一批评,可谓一针见血地切中了纯“自然主义”的生态中心论的要害,但是显然误解了明德教授的学术立场。明德教授在他的生态法论著中,中肯地分析了人

7、类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联系和区别,他选择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作为生态法的伦理学基础,已经十分妥当地解决了这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其实,进一步说,代际间公平、种际间公平问题也并非伪命题。应当说,任何人也不会否认未来世代的人类只能生活在当今世代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上,他们需要获得至少和我们一样多的发展机会。这是一个科学命题。但如何实现代际间公平?我们从传统法当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而生态法学显然负有解决这一疑难问题的历史使命。我愿意相信,用不了多久,就不会有人反对当今世代人类对未来世代人类的法律义务这一命题了。那么,人与非人类生命之问,是否也存在一种所谓的种际间公平呢?种际间公平是不是一

8、个伪命题?为了回避这一问题,诸多立法并不使用“动物权利”一词,而是使用“动物福利”一词。那么,我们要问,人类的福利是否不属于人类的权利?福利到底是不是权利?社会福利法是不是权利保障法?既然动物福利法可以成立,那么,动物权利为何不能成立?实际上,这也是传统法学回答不了的问题。我曾经提出过“形式主体”这一概念,试图调和权利主体客体之争。其实,法律不管将谁作为权利主体,都是人的价值观的产物。人类的价值观即使全部改换成生态价值观,也还是属于人类价值观的范畴。其实,生态法并没有排除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命题,而是要求人类将一切生命形式置于人类价值关怀的中心,合理地吸收生态中心主义的可取之处,将人类与生态的共同

9、利益“结合在一起”。我个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均有其弊端和可取之处,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全面的。考察人类的历史,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人类在不断地调整着自身的立场和态度。例如,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上,人类经历了采集渔猎时代、畜牧农业时代、无限制利用和残酷掠杀动物时代,目前正处在从无限制利用和残酷掠杀时代向动物保护时代转变的历史关口上。最终,人类势必进入和生物协同进化的时代(序)。近代以来的法学理论,一般都认为人与动物的关系是人支配动物和利用动物的关系。而现代民法已经放弃了将动物作为一般的物权客体的立场,接受了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的财产性利用的各种限制。这一变化,既表明民法为人类进入动物保护时代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又使得生态法的诸多制度创新成为可能。让我们一起来期待明德教授在生态法学研究领域的更多学术贡献。(责任编辑:周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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