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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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探析【摘 要】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历史,各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和立法困境以及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从1997年人们对戴安娜王妃之死的震惊和对记者的谴责到如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的见怪不怪,短短十年的时间,大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另一方面,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一些人认为,名人无隐私,他们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

2、隐私权,同时很多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延伸和扩大自己的权利;对此,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且难逃炒作之嫌;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其都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公众的兴趣要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其关键在于,怎样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和保护,怎样在保护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避免媒体暴政,文化群殴和公众猎奇心理的过度膨胀,真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一、隐私权?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指人身的基本隐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由、平等、下载等观念深入

3、人心,人们对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清晰,公民的隐私得到广泛重视,很多人开始呼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隐私,这就是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指出,人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涉,并且人有权利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此文的发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此后,1903年,纽约通过了隐私权法案,并于1905年首次得到了法院的承认。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未规定隐私权。学理上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

4、、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显然,这种概括比较全面,我们知道,“与公共利益无关”是公共人物隐私权受保护抗辩的重要要件,因此,这种概括有利于更全面地确定隐私权保护主体的范围。隐私权一般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美国侵权行为法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入隐秘、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之不实形象。这是广泛意义上的隐私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一些内容。我国一般通过一般人格权和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但三者本为不同概念,且无法涵盖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应该受到我国的

5、重视,否则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二、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概念一直众说纷纭,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从法律上来说,如何界定公众人物的标准和范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1、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

6、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利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利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

7、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媒而生存,给与他们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其没有隐私权,如公职官员,除涉及公务或公共利益以外,他们享有对私人秘密及空间保护的权利。其他公众人士在传媒对其私生活进行不真实,甚至刻意进行诋毁性报道时应享有抗辩权,即公众人物同样享有其住宅不被非法监视、监听,其通信秘密受保护等权利。?2、

8、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与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按公众人物的主观意愿进行划分,自愿性的公众人物,指主观上主动追求,并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为大众所熟知的公众人物,公职官员和大部分公众人士属于此类,它们所获得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大都是来自于主观追求和努力。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本身并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大众兴趣,也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他们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往往并不是因为主观追求,而是因为某些偶然因素,被卷入某一重大事件而成为焦点。其与自愿性公众人物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身份具有暂时性,一旦事件过去或其主观放弃,他们会丧失这种身份。?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划分,对实际社会状况和立法保护并无太大作用,

9、都可以适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其他划分,只是在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时应相对宽松,跟事件本身无关的个人秘密信息应受到保护。?三、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诉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960年三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条支持马丁?路德?金的民权广告,该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民权运动的压制、攻击是真实的,但也存在不少出入,蒙哥马利郡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萨利文看到报纸后,认为文章对当地警察局的报道是虚假和诽谤性的,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万美元,法院一审萨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九位大法官以全

10、票通过撤销原判决。三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又把“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了整个公众人物,美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新闻和表达自由“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并很快推广到各州,所以尽管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隐私法,但里面不但没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反而特别强调了公众知情权。?而美国的侵权法中则作了相关规定,若非法或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秘密,公开他人私生活,要受到法律制裁。如美国史上一个著名的判例,一位名叫罗恩?加里拉的摄影师,他拍摄了大量前总统肯尼迪夫人杰奎琳的生活照,每天的生活安排都围绕着杰奎琳和她的子女,联邦法院为此发出专令,责令摄影师靠近杰奎琳的距离不得小于24英尺,不得有骚扰性、惊吓性动作

11、,不得进入其子女所在学校等。4这个判例充分说明,在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报道时应围绕其职业的相关问题进行,否则该公众人物可以拒绝。如果采访的目的就是为了追踪其私人行踪,并且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之诉中有一个非常著名案例,即戴安娜王妃一案,她因为躲避几名记者的追踪而车祸身亡。另外在英国皇室举行的一次宴会中,三位记者藏在汽车后座进入,并对皇室成员进行了采访和拍照,皇室对此提起诉讼,英国报业评议会裁定认为,记者的行为侵犯了皇室希求在私邸享受私生活权利意愿,并且行为违法,应予以严厉谴责,责令报社和记者向皇室登报道歉。这里应说明的是,私人住所属于私生活领域,未经允许擅自侵入,是对

12、隐私权的侵犯,这一点应同样适用于公众人物。有些法官形象地把隐私诉讼称为“寄生的”诉讼,“有一些损害,如果独立起诉,将无法得到补偿,然而,如果附着于其他诉讼请求,或许可以得到补偿。”?从立法判例上来说,各国目前都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但从萨利文案中也同时确立了另一个指导原则,即“禁止公职官员因为他的公务受到了破坏名誉的错误议论而获得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批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这里的实际恶意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私密状态原则共同成为评判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重要标准。?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是基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而在

13、他人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受到必要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被完全剥夺。6因此,很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划分,以确定其内容。?1、私人住所隐私私人住所隐私指保障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其住宅不受非法的监视、监听、摄影等。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探测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照相机等进行非法探测、窥视和偷拍,否则即构成侵权。?2、身体隐私身体隐私不仅指我国法律中涉及的人的隐私概念,还应当包括人体的秘密,如人体的缺陷、指纹等信息。7身体的隐私是个人最隐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不仅会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而且

14、会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即便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中的身体隐私也应该受到保护,如香港东周刊曝光刘嘉玲裸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引起了香港社会各界对媒体的声讨,法院最终判决东周刊等杂志向刘嘉玲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个人信息隐私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公众人物面对公众知情权和兴趣要求,他们个人信息隐私的内容与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如身高、体重、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学历、财产状况及社会关系等不再受保护的范围。但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帐号、医疗档案等涉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无关,都受到隐私权的保

15、护,公众人物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公布和使用这些信息。?4、通讯秘密隐私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和非法公开。这一点和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致的。对于公众人物同样适用,但应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为案件侦破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查看、公开公众人物通讯秘密的不在此例,但也需要程序合法。?五、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和立法困境?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保护,虽然在宪法中有规定公民的身体、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在刑法中也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侵犯通信自

16、由罪等侵犯隐私权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但一般都是通过广义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8这是对隐私权的突破性解释。我国现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愈演愈烈。?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在学理上,新闻自由属于思想自由市场范畴。本世纪初,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思想自由市场理论作了阐述:“判断事物是否是真理,最好的办法是把其放入思想的自由市场,对抗表达的只能是表达。限制表达自由,只能是在思想自由市场不能判断问题或发生重大灾难的时刻。”9这里强调了新闻自由辨别真理的功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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