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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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发达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研究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带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越来越大。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等原因导致了农地征收和补偿的矛盾日趋突出,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周围50户失地农户的调查,发现欠发达地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基于这些问题进行原因探析以及问题解决对策的探究,以期对农地征收补偿研究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农地征收;农地补偿;制度引言:土地征收的过程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过程。在征收过程中,我们既要妥善解决土地征收的补偿

2、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又要确保国家、集体的利益不被浪费损害,需要一个制度来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运而生。1、征地相关概念及征地补偿制度概述1.1征地相关概念1.1.1征地概念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简称征地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需要时并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不同点在于征收的实质,征收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本文中的

3、征地皆指土地征收。1.1.2征地用途征地的用途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F实生活中征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仅占50%左右,而用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却占据了征地用途的半壁江山。在中国征地实践中,假公共利益用途之名,谋取商业利益之实屡见不鲜。现实中既有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征地,也存以营利性(非公共利益为开发目标)的征地。1.2征地补偿制度概述征地补偿制度是指需用土地人就征收取得土地后对土地权利人的损失所给与补偿的一种制度。补偿主体是需用土地的人和土地权利人就是补偿主体,前者是补偿人,后者是受偿人。损失和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决定了补偿的范围,补偿能否到位则关系到农民的损失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弥补。在征用

4、农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统称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补偿的分配即补偿费用在村集体、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的本村农民之间的分配。补偿的方式理论上国际采用的征地补偿主要有完全补偿、公正补偿和适当补偿三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采用公正补偿,我国征地补偿属于适当补偿。实际操作中,美国农地征收补偿是以农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在此基础上加上农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 并充分考虑农地权利人的利益而加以公平补偿;加拿大农地补偿费一般包括被征收农地的补偿、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干扰损失补偿、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英国农地征收补偿价格的标准, 是以被征收农地所

5、有者在公开农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计算补偿的时期确定在征收者进入农地的日期。日本补偿范围包括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等。2、农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2.1农地征收补偿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2.1.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1)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3 大部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 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

6、产值的15 倍, 同时规定必要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年产值只能反映土地作为农业耕地使用时的价值,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在其他投资情况下的产出价值,更加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因受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价值的不同。2.1.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及中国土地市场价格相比水平偏低。导致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按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李丽红2007计

7、算得出,在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 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 也就是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1/5。2.1.3征地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土地基于其稀缺性可以产生巨大的增值空间,同一宗土地由于用途的改变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同一宗土地由于投资情况的不同也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这就为土地所有者带来了机会收益。当土地被征收之后,那些因为土地而产生的收益,理应由土地权利人、国家和用地单位之间合理的分配,而不是全部归属于需用土地者。这种由需用土地者一次性支付土地权利人一笔资金,从而使土地权属彻底

8、发生转移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收益,违反了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2.1.4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补偿的执行过程中,主要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实现的,方式十分单一。这种补偿方式只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短期内的生存问题,不能长远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发展问题。如果征地补偿款被被征地人在短期内挥霍一空,不能充分的利用这些补偿款进行创业发展,就会导致被征地人在一定时期之后的贫困,而面对这种贫困即使我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无法彻底的解决,不能长期的维持被征地人一定的生活水平。尽管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在原来的单一货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就业安置等征地补偿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宣传、缺乏相关的配套设施,该文件所提出来的其他安置方式在现实中的执行状况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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