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管理中代履行制度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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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管理中代履行制度的应用【摘要】本文从探讨行政管理中代履行制度的应用角度出发,阐述了代履行制度的基本概念、代履行的三方法律关系和代履行应遵循的四大原则,分析了代履行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代履行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代履行;制度完善一、代履行概述(一)代履行概念。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且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仅适用于交通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三个特殊领域。(二)代履行的法律关系。代履行制度从定义上分存在行政机关、行

2、政相对人、第三人之间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可分解为三个法律关系。1.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代履行制度的核心部分。行政强制法规定,在符合实施代履行的适用条件时,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后,产生的行政后果直接作用到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需要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代履行决定承担相应后果,如果代履行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行政机关为对象,提出行政救济。2.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在代履行中,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是具体行政事务委托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是通过签订行政委托合同而实现的,行政机关和第三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由行

3、政诉讼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执行时具有行政优先权,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已经接受的代履行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合同。3.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附从义务关系。在代履行中,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法定的义务存在,第三人实际上是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履行义务时行政相对人要承担因执行而产生的协助或容忍义务,行政相对人如阻碍代履行人的执行行为,第三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与予以保障。(三)代履行应遵循的四大原则。 1.代履行的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

4、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代履行作为一种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代履行只能通过法律来设定,其他法律规范形式不能设定行政执行权的主体。 这一原则是指代履行主体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定的,代履行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根据或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是违法的,不仅不能产生预期效果,代履行主体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代履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是代履行的适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在代履行设定还是在代履行的实施中,都坚持适当性标准。

5、在保证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选择非强制方式,或者选择程度较轻的强制方式。3. 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行政强制,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亦是对代履行适当原则的具体诠释。在采取代履行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教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认识,做到以理服人。相对人经说服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停止代履行。这在代履行中重点强调的代履行决定书和代履行催告期限的具体要求中,都得到了体现。4.权力救济原则。代履行在行政行为中属于不利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侵益

6、性,这种行为的属性决定了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更多的监督制约,以确保被强制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代履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受到损害。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行政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是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权力救济原则的立法确定。在行政事务中,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在实施代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尊重、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如洛阳血

7、站街头采血车被城管拖走事件的发生,无偿献血是一个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代表着一个城市文明的指标。显然,城管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不符合代履行比例原则,扩大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了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开展,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洛阳血站作为一个非盈利组织,在社会中承担着为全市几十家医院提供血液的责任,城管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及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城管拖走街头采血车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市容市貌,但是,城管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中断了血站的街头正常血液采集工作,影响了血站对当地医院的正常供血。在上述行政强制执行事件中,血站作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中血站采血、供血

8、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远远要大于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恢复当地街区的市容,对此笔者认为,血站应该要求按照比例原则,对城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街头采血车的停放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我国代履行制度的法律实践(一)代履行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体现。代履行,最早在德国的行政法中提出。之后,由于其在弱化强制性和节约行政成本方面的制度性优势,代履行逐步在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得到继承和发展。我国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代履行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就已经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写明是代履行。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颁布,代履行首次以正式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的制定法中提出。本法对代履行实施程序、代履行费用、代履行主体责任、即时代履行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权益的实现,较好地实现了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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