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如何借鉴ADR完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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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应如何借鉴ADR完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摘 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是美国近三十年来飞速发展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广大国民的真情向往和当今的时代主题,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带来巨大动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激增的民事纠纷, 有效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失和, 就成为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责重要的历史课题。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便捷、灵活、高效等特点倍受各界关注,并在我国不断发展。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应如何借鉴ADR机制完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ADR 非讼纠纷解决 调解 仲裁非讼纠纷

2、解决机制亦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的总称, 英文简称(Alternative of Dispute Resolution,即ADR),它是一种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斥着人权问题、反战示威、城市骚乱各种不安定因素,需要有效维系社会稳定的机制,ADR方式成功地解决社区内冲突、避免公共雇员用罢工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等,使政府和公共团体看到了它在弥合因种族、阶层、性别等裂隙方面的力量和优势。由此,ADR方式的纠纷解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制度安排。经由实践运用不断被革新、推广和普及、为更多人认识和适用,从而得

3、到飞速发展和完善。在如今的中国,面临社会矛盾增多并复杂化、而原有纠纷解决渠道衰落的现况,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新机制,既需要本土改革的经验,也需要放眼世界,寻求可供借鉴的理念和技术。ADR无论从制度化角度还是实践运用角度来看,它的价值被重新发掘,其理论和实践得到空前发展,标示了ADR发展的一个高峰期。那么,美国ADR的成功经验能否为我们拿来所用呢?我国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历史悠久,儒家文化强调无讼和顺从在纠纷解决中的价值,追求和,几千年的文化熏陶使得非讼纠纷解决在中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基础。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的调解一度走向辉煌,和的法文化使非对抗性的解决纠纷

4、方式受到群众的青睐。但以调解为主的ADR方式虽与中国的传统调解方式有所不同,其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法院在调解中的职权进一步弱化,将是人民群众更乐于接受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建立中国的ADR体系并非是对西方现代ADR制度全盘移植,在社会基本制度、文化以及价值体系迥异的情况下,全盘地移植搬用美国ADR机制并不可行。不过,纠纷解决的不同价值取向、基本理念也许难以移植,但美国ADR在规则技术层面的有益经验仍具有一定普适性价值。那么我们应如何借鉴ADR完善自己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呢?首先应该提高主体的个人自主意识。ADR机制中当事人是主角,调解员是配角,调解员的见解再高明,也只能

5、通过间接引导、转化为当事人认识和决定,才能达成和解。在调解员帮助下知己知彼、换位思考,达成共同利益双赢的目的。这是中式调解较难理解或者即便能够理解也不是凭借一朝一夕之功就能借鉴来的。因为中式调解一贯主张个人义务本位思想,认为个人权利是国家赋予的而非个人固有的,国家和政府的强势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意识和个人权利的压制,也造成了个人对于公权力的依附、崇拜以及服从于更高权力的心理和思维习惯。所以,要提高当事人个人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个体意识,减少对公权利的依赖。其次要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纠纷解决机制上,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虽然我国的

6、人民调解网络已经建立,各种调解组织也得到了不断加强,我国纠纷解决模式的框架已有了雏形。但是,解决纠纷模式有形无实的事实仍然存在,解决了形式的问题,却没有很好地解决内容问题,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不具适应性;另外一点,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法院与非诉讼调解组织之间还没有形成稳定的衔接链条,导致纠纷得不到有效分流。而美国法院将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增强了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美国许多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助之前,必须尝试ADR中的一种或多种解决方式,并把它作为提起诉讼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而形成了调解制度的准强制运用。再者就是要加紧

7、出台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形成成熟的法制基础。可信任度是ADR机制的生命。而一个社会的可信任度又与其法治的成熟度直接相关。由于美国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大部分人能够尊重和受制于反映在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观和原则,这才有利于ADR机制的有效运作。ADR迅速发展的路径是法治化的;公平、中立、意思自治等ADR突出强调的价值其实是与法治分享的理念和原则。在关系社会中,有了纠纷且无法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容易倾向于寻求外力帮助以增强自己一方的实力,满足自己一方要求,刚性的法律在这种功利性动机下难以被接受和尊崇。在法治不成熟的社会,缺乏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和对法律制度的共同遵守,行为结果不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A

8、DR机制也就难以得到普遍信任。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制度已经上升为法律,但是在人民调解的操作规程、具体运用等方面还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中国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更需要成熟的法制基础作为后盾。除此之外,还应继续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ADR具有较多优势,但也有不足之处,特别是效力较低,大部分ADR不具备法律拘束力。要大力发展ADR并使之被广泛运用,应根据各种ADR的性质、特征等不同情况,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实现ADR与诉讼制度的对接。公正就是其中最为简便有效的手段,应当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体系,

9、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建立科学的公证管理体制,促使公证制度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近现代以来连续不断的社会变革使我国传统的社会权威几乎被摧毁, 市场经济的冲击又使诉讼成为一种时代特征 ,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生命力仍然旺盛, 自古以来就有民间性纠纷解决的传统, 今天也留存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做法。因此在建构我国非讼解纷机制上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但是也应重视整理、发掘和改造我们的本土资源,无论是对于美国的ADR机制还是对于中国传统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都应该采取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来不断完善我国现在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

10、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既不能轻视法院的定纷止争的功能,也不能一味的强调诉讼万能,域外的ADR制度对于我国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不能全盘拿来,而是有区别的吸收,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会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参考文献:1 王亚新. 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J. 法律适用, 2010, ( 6).2 江伟. 民事诉讼法专论J.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9- 10.3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09.4 张潇剑, 韩辉. 有哪些仲裁研究值得关注-2009年中文法学期刊仲裁研究论文综述J. 北京仲裁, 2010, ( 2).5 刘勇华美国ADR程序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139-140.:韩坤(1984-),男,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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