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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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1)本文认为,虽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是 企业 制度的重要 内容 ,但企业制度的本质却是如何创造和分配组织租金。现有 文献 往往含混地将“专用性”视为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法理甚至 经济 基础,然而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反而削弱了这一基础。基于此,我们提出当事人获得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应该是“专有性”,并且这一变量极大地 影响 着企业制度的选择和演变。总之,我们认为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安排并非是 社会 福利最大化或交易费用最小化的产物,而是理性的当事人相互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专有性专用性组织租金企业制度 国际上主流的企业 理论 是

2、以威廉姆森等人主张的交易费用经济学(,1975,1985;,1978)1为代表的。该理论主要(但并非仅仅)强调组织或合约安排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专用性”( )的投资免受“套牢”或“敲竹杠”( )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并且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理论核心。企业理论家们将该理论与“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思想(,1972)相综合,进一步提出“企业所有者”就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1987),即企业所有权是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由此,这种思想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论的正统 研究 框架。沿着这一思路,主流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人力资本更具专用性,并且股东获得

3、剩余收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所以资本家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资本雇用劳动”的企业制度最合理。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又指出包括企业员工和经理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为该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同样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和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企业应该实行“下赌注者”( )2共同治理,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国内,张维迎(1995,1996)是前一种思想的代表;后一种思想的代表是崔之元(1996),方竹兰(1997),杨瑞龙、周业安(1997,2000)等。 毋庸质疑,这些研究大大深化了我们对企业的认识并且能对许多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这些研究却并不能令我们十分满意。因为以“交易费用

4、最小化”(或效率最大化)为指导思想的研究主要是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讨论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最优产权安排和制度设计(,1993),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规范 分析 ,其主要功能在于阐述某种合约或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或有效性,因此带有浓重的经济伦理色彩。但是我们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以经济人理性选择为核心思想的社会 科学 ,其特殊魅力也许并非在于证明现实社会应该怎样虽然这也很重要而在于揭示现实社会经济现象为什么是这样,即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其精髓,这种研究能帮助我们比较全面而真实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或其他制度的实际意义,并且这也是立法或改革能够切合实际的保证。因此本文试图引入“专有性”()概念3,采取个体主义的实证分析 方法 探索从另一角度理解企业制度安排的意义,而不是把主要视角局限在企业制度如何保护专用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这一点上。 为了使行文变得简单一些,也为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因此在以下论述中所有提到的资源都分别独立地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除非我们有专门的说明。本文除导言外分五个部分,前两节分别批判了那种以“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为企业核心内容,以及把“专用性”当作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的传统理论;在第三节中提出我们的观点,并在第四节中把这种理论 应用 到企业制度的分析中;最后我们将对全文进行简要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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