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如何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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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马克思如何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 2020年4月 马克思如何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 本文关键词:马克思,契约,近代,批判,社会 马克思如何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 本文简介:摘要:近代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构成的解释并非着眼于科学实证的历史描述,而是先验化地提供一套合乎市民社会原则的规范性标准,以此确保个体的自由并建构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马克思哲学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既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质疑,更是具有价值规范性的批判。这种批判以社会构成问题为中心,主要呈现为三个维度的转变: 马克思如何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 本文内容: 摘 要:近代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构成的解释并非着眼于科学实证的历史描述,

2、 而是先验化地提供一套合乎市民社会原则的规范性标准, 以此确保个体的自由并建构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马克思哲学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既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质疑, 更是具有价值规范性的批判。这种批判以社会构成问题为中心, 主要呈现为三个维度的转变:在个体自由上, 实现了从自我立法到自由联合的转变;在政治合法性上, 实现了从道德政治到共产主义的转变;在社会性原则上, 实现了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转变。这种批判在肯定社会契约论进步性的同时, 深刻地揭示了其理论局限性, 充分展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超越性。 关键词:马克思; 社会契约论; 价值规范性; 批判; Abstract:The interpreta

3、tion of social composition in moder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does not focus on the historical descrip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but on providing a set of normative standards tha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society, thereby ensuring the freedom of individuals and the political legitimacy of

4、the community. The transcendence of Marx s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not only questioning from empirical facts, but also a normative critique. This critique is centered on the issue of social composition, mainly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ree dimensions: in the individual

5、 freedom,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self-legislation to free association; in political legitimacy,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moral politics to communism; in the social principle,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ivil society to human society. While affirming the progressive nature of

6、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is critique profoundly reveals its theoretical limitations and fully demonstrates the transcendental value of Marx s political philosophy. 社会构成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近代以来, 对这一问题最具影响力的解释传统当属社会契约论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社会契约论的当代复兴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发展, 使得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逐渐发展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有学者认为, 虽然

7、马克思没有专门写过关于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着作, 但其着述内容对这一论题具有高度的批判性。1在既有研究中, 对这种批判性的揭示主要是指认社会契约论缺乏经验和历史的根据, 把虚构的、非历史的原子式个体和自然状态当作理论前提, 从抽象的概念出发来阐明社会构成, 完全是一种思辨哲学的理论想象;而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描述必然会使这种意识的空话失去生存环境。2从社会构成的事实性来看, 历史唯物主义描述现实发展过程的阐释逻辑充满历史感, 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可谓釜底抽薪, 但从社会构成的规范性来看, 着重于描述现实发展的观点实际上未能恰切理解社会契约论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诉求。3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问题意

8、识在于解释社会为什么会建立起来、应当被组织成什么样子, 其对社会构成问题的解决并非着眼于科学实证的历史描述, 而在于达成某种政治哲学目的, 即旨在为社会构成提供道德理由和规范性标准, 从而既能够确保个体的自由又能够建构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如果承认马克思政治哲学对社会契约论构成真正超越, 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就不仅表现为事实性维度的质疑, 更应该表现为规范性维度的批判。本文以社会构成问题为中心, 从个体自由、政治合法性及社会性原则三个维度呈现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规范性批判意旨。这种批判在肯定社会契约论的同时, 也深刻地揭示了其理论局限性, 充分展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超越性。 一、个体自由批

9、判:从自我立法到自由联合 社会契约论作为政治哲学传统, 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对社会构成问题的崭新理解。虽然在这一传统中, 各个政治哲学家之间存在着不小的思想差异, 但无不以自然状态为分析起点。这种自然状态并非是基于现实经验的历史想象, 而是为解决社会构成问题创制出来的逻辑预设, 特别是在卢梭和康德那里, 提出自然状态观念之时就直接声明了其非历史的先验特征。这一特征乃是前政治的, 而不是非政治的或反政治的, 因为在自然状态观念基础上所衍生的原始契约有着明确的政治旨趣和价值诉求。诚如康德所言, 原始契约的确只是纯理性的一项纯观念, 但它却有着不容置疑的 (实践的) 实在性,

10、 亦即, 它能够束缚每一个立法者, 以致他的立法就正有如是从全体人民的联合意志里面产生出来的, 并把每一个愿意成为公民的臣民都看作就仿佛他已然同意了这样一种意志那样4。这意味着原始契约将社会构成理解为自然状态中原子式个体自我立法的契约性存在。从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 社会契约论的矛头直指作为古典政治哲学前提的宇宙论和目的论, 因为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 社会的构成是出于事物自然本性发展的必然产物, 处于宇宙论的有机秩序之中, 受到善的目的论的规定和约束。社会契约论拒绝这一目的论式的政治预设, 将社会构成理解为超越任何自然主义的共同体的由原子式个人的同意而获得其合法性存在的人为建构物, 亦即是一种关

11、系的形式的集合, 而非一种实体的实质的整体5, 使得社会构成的基础由目的论的必然性转变为原子式个体的自我立法。这种自我立法授权政治联合体保护所有个体的安全、自由和平等。按卢梭所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6由此可见, 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构想而言, 社会的构成不再是古典政治哲学意义上被给定的有序世界, 而是无中生有的自我立法创世, 是自由意志的纯粹活动构造出来的现代个人世界, 而作为其最高成就的国家就是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一个人造的人7。

12、 对于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自我立法构想在维护个体自由上的理论效力, 马克思别开生面地将其置于基督教政治神学论域中予以审理, 由此揭示出其理论局限性与内在危机。在论犹太人问题中, 马克思指出: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 因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 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 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 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 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8这段话切中肯綮地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史背景。正是基督教斩断了人的一切有机的实体性、必然性关联, 将人从一切具体的、特殊的存在状态中抽离出来, 成为无根的、自由的原子式偶

13、在个体。这种原子式个体在社会契约论的意义上, 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 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 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9。可见, 近代社会契约论作为对基督教重构世界图景的肯定性回应, 是人凭靠自主的理性意志解决社会构成问题的现代路径, 不过这一路径仅仅关乎政治共同体的纯形式建构, 而与本来意义上的人的质料性状态无涉, 构成了一个二元论结构。这个结构所力求实现的以本来意义上的人为起点和终点的自由, 只具有一种关系的形式的政治维度, 而不具有实体的实质性意义, 即它不追求一个应然的实体性的或说实质性的价值, 而只限于保护源自自然状态的偶在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

14、受侵害10。 问题在于, 这一现代路径能否确保个体自由的现实性?在缺乏实质意义的自由的情况下, 纯粹形式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能否得到有效地保证和实现?对于前一个问题, 马克思一方面阐明由于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 而是相反, 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11, 使得本来意义上的人不是把他人当作自己自由的实现, 而是当作自己自由的限制, 从而揭示了个体自由的限度;另一方面又指出利己的市民个体表面上看来拥有最大的自由, 似乎享有完全的个人独立, 但这只不过是把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自由运动当作自己的真实自由, 实际上这种运动表明了个人的十足的屈从性和非人性12

15、。对于后一个问题, 马克思告诫人们不要对政治解放的限度产生错觉, 政治解放虽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差别, 却允许它们在市民社会层面以自身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其特殊本质, 这必然使人受到人以外的各种非人关系、势力和制度等的规定与支配, 其结果不仅制约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 还会危及政治自由的合法存在。社会契约论创制的二元论结构不仅不能昭显个体自由的真正意义, 甚至不能保证纯粹形式的政治自由不陷入市民社会各要素的实质性胁迫之中。 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来说, 个体自由的真正实现必须在比社会契约论的自我立法更高的位阶上来指认社会构成问题的解释路向和价值原则, 即在人的解放位阶上理解社会的构成: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想象和创制一种与现代社会的物化逻辑完全不同的人之为人的自由的存在逻辑, 在此基础上重新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13据此理论视角, 马克思描述了一个新社会组织: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 并且作为个人, 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 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 并把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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